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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rlieyoung (喵仔坐正正 才會得人疼)》之銘言: : 我在康德補習班的雜誌裡看到一篇文章, : 建議考生答題時法條名稱用簡稱, : 如行政訴訟法第十條,可寫行訴§10, : 看了真是傻眼,有人考試敢這樣寫的嗎? : ※ 引述《slina (走來走去)》之銘言: : : 請問考試如果要寫到大法官的釋字可以寫阿拉伯數字嗎? : : 例如: 大法官釋字第四五六號 可以直接寫 釋字456號 ? 恩....康德雜誌裡的寫法有很大的問題,因為那是德國法典的寫法,不是我國正式法條 寫法,有的老師會覺得很礙眼,分數就....... 以我考上的經驗談,因為每一題幾乎是不同老師評改的,所以在每一題最初引到法條時 ,要先寫出全名,不能寫簡稱,然後在其後括號寫上「以下稱XX法」或是「以下稱本法」 。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 再來談到法條的寫法,基本上要寫「第XX條」,例如:第三0三條。但是以我觀察的結 果,去年司律的試題老師出題時是直接寫「第303條」,或許是因應公文橫書的結果,這 尚待其他大大考證。 -- http://www.wretch.cc/album/ericgood 新優質男孩一名...........希望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22.172
deepfantasia:您好,不好意思,我想請教一下^^a 03/18 12:49
deepfantasia:推錯 對不起>"< 03/18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