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teffichen:哈哈~推「什麼都上的人煩惱比較多。」^^ 05/3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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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http://www.tw.org/newwaves//54/2-4.html的最後一段有色字部份:
(四)理論與實務須受同等重視:套句民事研討會陳榮宗教授之開場
白:『依照慣例,開始各說各話…』,令人會心一笑,亦道出目前
實務界看法與理論學說之不相容性。事實上,就司訓所第四十期共
一百九十八位準司法官,其中碩士者十九人,就讀研究所者七十人1
4,由於受訓之規定,未取得碩士學位者恐亦無法完成碩士學業,換
言之,必須在走入實務界或學術研究間二者擇一,相信這是多數法
律系所學生必經之抉擇,再加上若有經濟壓力,儘快考上國家考試
乃成「多數說』。學術理論之灌溉耕耘非一朝一夕,若不能讓此二
領域立於相等受重視之評價地位,其拉扯角力存在,將使法學教育
失衡。不過,這是整體法律領域心態問題,必須,慢慢扭轉。是否
考慮至少讓已考取國家考試與研究所者,能二者兼備,如此一來,
讓實務經驗藉由學說理論,更活潑、更兼顧法律條文所未能達到之
人民權利保障理想,亦是思考改革法學教育之所在。(作者為國立
台灣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
不好意思再問你二個問題,
一,
文中言:就讀研究所者七十人,再看前句:其中碩士者十九人,
應可推敲那十九人為「完成學位者」,而那七十人似應指「現就
讀但未完成學位者」。還是有其它解釋?
二,
如果沒有其它解釋,文中有七十位現正於司訓所受訓又就讀研究
所者,不是很明顯的有問題(違反規範)嗎?還是說,以前可以
,現在不行?(該註:八十九年)
※ 編輯: uncorrupt 來自: 61.219.66.135 (09/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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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時間: Tue May 30 12:14:01 2006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銘言:
: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http://www.tw.org/newwaves//54/2-4.html的最後一段有色字部份:
: (四)理論與實務須受同等重視:套句民事研討會陳榮宗教授之開場
: 白:『依照慣例,開始各說各話…』,令人會心一笑,亦道出目前
: 實務界看法與理論學說之不相容性。事實上,就司訓所第四十期共
: 一百九十八位準司法官,其中碩士者十九人,就讀研究所者七十人1
: 4,由於受訓之規定,未取得碩士學位者恐亦無法完成碩士學業,換
: 言之,必須在走入實務界或學術研究間二者擇一,相信這是多數法
: 律系所學生必經之抉擇,再加上若有經濟壓力,儘快考上國家考試
: 乃成「多數說』。學術理論之灌溉耕耘非一朝一夕,若不能讓此二
: 領域立於相等受重視之評價地位,其拉扯角力存在,將使法學教育
: 失衡。不過,這是整體法律領域心態問題,必須,慢慢扭轉。是否
: 考慮至少讓已考取國家考試與研究所者,能二者兼備,如此一來,
: 讓實務經驗藉由學說理論,更活潑、更兼顧法律條文所未能達到之
: 人民權利保障理想,亦是思考改革法學教育之所在。(作者為國立
: 台灣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
:
:
: 不好意思再問你二個問題,
: 一,
: 文中言:就讀研究所者七十人,再看前句:其中碩士者十九人,
: 應可推敲那十九人為「完成學位者」,而那七十人似應指「現就
: 讀但未完成學位者」。還是有其它解釋?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 二,
: 如果沒有其它解釋,文中有七十位現正於司訓所受訓又就讀研究
: 所者,不是很明顯的有問題(違反規範)嗎?還是說,以前可以
: ,現在不行?(該註:八十九年)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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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14.252
推 uncorrupt:這樣我了解了。 05/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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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銘言:
: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我原本是這樣解讀的,併附上本條 :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3年內,不得
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
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外,並予從
嚴議處」,
如下:
已解決一年半兵役問題的甲,於
九十 年十月應考司法官、律師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錄取
九十一年三月接獲錄取通知及受訓相關資料(甲此際無法定保留事由,決定去受訓)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開訓(甲去)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級開學(甲也去)
↓
↓ 2
↓ 年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結訓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唸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學位。
適用本條規定,結業學員必須到職(候補檢察官),而結業起算三年期間(即
服務期間)不得以進修研究所為由作前揭請求;復查研究所學籍保留期間只有
二年,故勢必要放棄已唸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業,沒有碩士學位)。
我把該文「二擇一」問題浮現的時點,當成是在「結訓時」,而非「開訓前」
。
不過現在發現,您解釋的比較合理。我想得太複雜了。
: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現役軍人、進修碩博士、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為「三大保留事由」。
難道以前司法官不適用這條主規則,而及於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亦
得申請保留延訓。
至於「除現役軍人外均不得申請延訓」,本句話依據在哪一條?
我的認知是,以前應也用這條,故「於接獲受訓通知時,『具進修碩博士的現
實基礎者』,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應也是肯定的。
而如果不是肯定,討論「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
者,是否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就會沒有意義。
所以請教一下,「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這句話精確而言,是指:
「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者,也得申請保留延訓」
。不這樣解釋,則「現在」與「以前」,絲毫沒有差別。
您這句話的真義是不是像我講的這樣啊?還是不是,又是我誤解?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白考。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推 wieter:請電(02)2733-1047 司法官訓練所有專人解答 05/30 15:55
推 uncorrupt:我有打過,我最後一段的答案是可以。覺得很懷疑。 05/30 15:56
→ uncorrupt:其實真正的問題是最後一段。不過前面的問題還是要釐清 05/30 15:57
※ 編輯: uncorrupt 來自: 61.219.66.135 (09/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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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時間: Tue May 30 17:31:38 2006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銘言:
: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 :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 :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 :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 我原本是這樣解讀的,併附上本條 :
: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3年內,不得
: 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
: 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外,並予從
: 嚴議處」,
: 如下:
: 已解決一年半兵役問題的甲,於
: 九十 年十月應考司法官、律師
: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錄取
: 九十一年三月接獲錄取通知及受訓相關資料(甲此際無法定保留事由,決定去受訓)
: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開訓(甲去)
: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級開學(甲也去)
^^^^^^^^^^^^^^^^^^^^^^^^^^^^^^^^^^^
甲去報到研所事實上當然行的通,只是違反司訓規則第二條,
被司訓所發現後我也不知會怎麼處理,我猜會要求甲研所休學。
: ↓
: ↓ 2
: ↓ 年
: ↓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結訓
: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唸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學位。
: 適用本條規定,結業學員必須到職(候補檢察官),而結業起算三年期間(即
: 服務期間)不得以進修研究所為由作前揭請求;復查研究所學籍保留期間只有
: 二年,故勢必要放棄已唸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業,沒有碩士學位)。
: 我把該文「二擇一」問題浮現的時點,當成是在「結訓時」,而非「開訓前」
: 。
^^^^^^^^^^^^^^^^^^^^^^^^^^^^^^^^^^^^^^^^^^^^^^^^^^^^^^^^^^^^^^^^^^^
是的,所以無法邊念研所邊受訓。
:
: 不過現在發現,您解釋的比較合理。我想得太複雜了。
: :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現役軍人、進修碩博士、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為「三大保留事由」。
:
: 難道以前司法官不適用這條主規則,而及於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亦
: 得申請保留延訓。
: 至於「除現役軍人外均不得申請延訓」,本句話依據在哪一條?
: 我的認知是,以前應也用這條,故「於接獲受訓通知時,『具進修碩博士的現
: 實基礎者』,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應也是肯定的。
^^^^^^^^^^^^^^^^^^^^^^^^^^^^^^^^^^^^^^^^^^^^^^^^^^^^^^^^^^^^^^
舊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只規定軍人,87年判字第2656號可參。
: 而如果不是肯定,討論「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
: 者,是否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就會沒有意義。
^^^^^^^^^^^^^^^^^^^^^^^^^^^^^^^^^^^^^^^^^^^^^^^^^^^^^^^^^^^^^^
以前不能拿進修做保留事由,現在可以。
: 所以請教一下,「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這句話精確而言,是指:
: 「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者,也得申請保留延訓」
^^^^^^^^^^^^^^^^^^^^^^^^^^^^^^^^^^^^^^^^^^^^^^^^^^^^^^^^^^^^^^^^^^
不具備者當然不行。抱歉,我講清楚一點。以前跟現在都不行邊念研所邊受訓。
而以前受訓前去念研所也不能拿研所來保留受訓資格,現在則可以。
所以我說"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指的是現在在受訓前考上研所者可以保留
受訓資格(我想結訓前應該都可以,根據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第1項第2款)。
: 。不這樣解釋,則「現在」與「以前」,絲毫沒有差別。
: 您這句話的真義是不是像我講的這樣啊?還是不是,又是我誤解?
: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 :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 :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 白考。
^^^^^^^^^^^^^^^^^^^^^^^^^^^^^^^^^^^^^^^^^^^^^^^^^^^^^^^^^^^^
甲可以申請保留,因為他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的事由。
: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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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14.252
※ 編輯: loveapplered 來自: 61.228.214.252 (05/3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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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eter (邪惡烏托邦)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時間: Tue May 30 23:10:11 2006
: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 白考。
: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如果你的研究所是在司法受訓時考到的
那你只能二選一,你選擇研究所就不能保留受訓資格
也就是白考了
如果是在受訓前考到,那就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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