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title (好想睡)》之銘言:
: ※ 引述《ehom (ya \( ̄▽ ̄)/)》之銘言:
: : 檢察事務官是屬於司法警察官,
: :
: : 主任檢察事務官才回歸於真正檢察體系的公務員。
: 恩 同學說的沒錯沒錯
: 檢察事務官在實務上的地位與調查員一樣是「司法警察官」!
: 司法警察官難道不是公務員嗎.....
當然是公務員,
我只是更釐清檢察事務官的定位,
以免有人搞不清楚又亂推文,
檢察事務官如同一般高考三級,
以薦任六職等派任,
除非是相當有年資的檢察事務官,
要不然職等是不會比警局分局長高的。
: 至於回歸到檢察體系的公務員
: 是專指"司法官"而言吧
: 至於你說的主任檢察事務官回歸檢察體系的資訊
: 對我來說倒是新資訊
: 可以請問何謂主任檢察事務官嗎??
: 如果回到什麼"真正檢察體系"他的工作又是什麼
: 性質上本不一樣
: 還是不能算是司法官吧!!
: 不過
: 我只知道 檢察事務官體系也是由薦任六等起跳
: 主任檢察事務官是升等制 還是派任???
: 謝謝
檢察事務官起訴案件必須由檢察官來掛名,
因為檢察事務官只是司法警察官而已,
剛考上的檢察事務官為薦任六職等,
實任後為薦任七職等,
最多可到薦任九職等沒問題,
因為七職等到九職等中間編缺數目一樣多,
檢察署內檢察事務官有兩人以上者,
置主任檢察事務官為薦任九職等或簡任十職等,
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外列等,
但是主任檢察事務官的缺額又是僧多粥少的情形,
而且配套措施沒做好,
造成一二期學員出來實任後就通通把主任和組長缺佔滿了,
所以明規定是升等制,實際上卻是派任制,
一二期學員絕大部分是由優秀的調查員和警官轉任的,
少部分是由地檢署內職員轉考的,
真正外來考生只有一點點點,
這些人還算年經而且大都有偵辦案件的實戰經驗,
所以主任和組長缺根本不可能釋放出來,
又檢察署內的科長和股長皆是由書記官來兼任,
三期(含)以後的檢察事務官幾乎沒有任何升遷管道,
最多就是從薦任七職等到薦任九職等,
這也是這個制度的悲哀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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