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lowa (klo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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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關於書記官考司法官之規定
時間Mon Nov 10 15:45:47 2008
Q:關於司法官之考試資格第二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等書記官之錄取人員在年資滿三年後是否有資格考司法官?
A:所詢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應考資格一事,
本部特種考試司答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
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同法第18條並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
分別準用第15條至第17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準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第2款「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
考試及格滿3年者」規定,係依前揭法律規定,並授權考試院據以訂定考試規則
發布施行。
至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訂定,經查案卷資料記錄,
准許經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者參加高一等級考試,其目的在肯定未具高一等級
考試之應考資格學歷者之工作經驗,台端函詢本考試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及格
滿3年資格,與前揭法律立法精神及規範不符,尚難據以報考三等考試
司法官類科考試,允宜以該類科其他應考資格規定報考。
若尚有疑義請逕洽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114)。
以上說明,請 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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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於 2008/11/7 上午 02:54:04 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填寫意見如下
您好:
本人於查閱97年特考常見問題後,有一疑問。文內指出三等書記官依法
不得為應考司法官之資格。若某甲於97年考取四等書記官分發任用後,
復於98年考取三等書記官並經分發任用,則三年後,某甲是否仍得以
原四等書記官之資格應考司法官? 抑或因其考取三等書記官而原任用資格即被剝奪?
敬請解答,感激不盡。
本部的回復如下
您好:
司法官應考資格第二項規定: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及格滿三年者。
是以,應考人經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滿三年後
即具有應司法官考試之資格,不因日後再考取三等書記官而不具資格。
以上間單說明,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部特種考試司,
電話(02)22369188轉3116。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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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小弟有天在逛考選部的 Q&A
發現他說,依照法規,考取三等書記官,並不符合
任職滿三年後取得應考司法官資格之規定。
所以我好奇的問他,如果先考上四等,再考上三等,應考資格會不會被剝奪?
他說不會。
僅供給有興趣考書記官,並想往上爬的板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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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41.7
推 colinham:推~你將來是個好書記官^^ 11/10 15:49
推 mercury1011:推好人~~b 11/10 15:59
推 fireking123:所以是說一定要四等書記官滿三年才能報考司法官, 11/10 16:01
→ fireking123:三等書記官不行的意思嗎? 11/10 16:02
→ klowa:應該是說 如果你不符合其它資格,而只能以書記官三年為資格 11/10 16:12
→ klowa:的話,的確是只有四等書記官才行 11/10 16:12
推 bleedz:您一定是個好書記官 11/10 18:54
推 rxarxa:推~你將來是個好書記官^^ 11/10 20:56
→ klowa: 感謝大家的支持 >///< 11/10 22:23
→ klowa: 收入精華區 四等法院書記官 >///< 11/12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