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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cak (代客旅遊)》之銘言: : ※ 引述《syntony (海平線與曙光)》之銘言: : : 我又發現一個問題了 : : 我修的課程 如財政法 憲法 假設都不採計的話 : :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刑訴 公司法 各計三學分 共十五學分 : : 加上專利法及租稅法總論各二學分 總計才十九學分 那我不就還是沒有資格考律師啊? : 我室友跟你同系 但可能是你另外一組政論組的學弟 : 他只有台大政治系畢業 沒有雙修 也沒輔系 就四年畢業 : 他大學四年修過 : 民法(只修民總與債總)                   -10學分 :  刑法(聽他說他沒修刑分)                  - 6學分 :  刑訴                            - 4學分 :  國際公法(政治系張麟徵老師開的,政治系政論組那屆必修)   - 6學分 :  行政法(政治系吳庚老師開的,他跑去你們那一組選行政法來修) - 6學分 :  智財法                           - 2學分 :  專利法                           - 2學分 :  公司法                           - 3學分 :  證交法                           - 2學分 :  商事法(他這科是去經濟系修的)               - 3學分 :  共計10科,44學分;早已超越應考資格要求標準 :  不過他是前年考的, :  而上開的學分證明有通過審查                         可是規定有寫 每一科最多採計3學分 我修過的課 是 憲法 (法律系) 4學分 民法 (民總、債總、物權、親屬、繼承)18學分 刑法 (刑總) 6學分 刑訴 4學分 財政法 2學分 專利法 2學分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6學分 行政法(政治系吳庚老師) 6學分 行政法進階(行政爭訟法 李建良老師) 2學分 租稅法總論(黃茂榮老師) 2學分 我這樣有沒有應考資格啊?你可以幫我看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52
syntony:他寫「等學科」 是不是指那是例示規定啊?140.112.214.152 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