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技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考試提列說明。以律師與司法官為例。
(一)出路差別:前者及格後取得執業資格;後者及格並受訓後為司法公務員。前已述
之。
(二)報考資格差別:
1.律師報考資格: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資
格(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當然具
備報考資格。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取得本條第二款
之資格參加考試。
2.司法官報考資格:符合應考資格第一款(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
當然具備報考資格。不符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以符合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之規定,取得報考資格參加考試。
3.「選修學分」與「選修學分數」之界定並各別舉例說明
(1)
律師第五條第二款末段:「...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
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舉例說明:
小甲取得本考試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修了哪些學分?
加總超過三學分以三學分計;未超過三學分以原學分數計。
第一科(必修):民法(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二科(必修):刑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三科(必修):刑事訴訟法=>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四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五科:國際公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四學分)
第六科:公司法=>三學分(本門課為三學分)
第七科:商標法=>二學分(本門課為二學分)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律師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備註:雖取得法律輔系資格,但是必修部份未修齊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
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
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舉例說明:
小乙不是政治系,也不是法律系學生,但也取得司法官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
」修了哪些學分?
第一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
第二科:刑事訴訟法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司法官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四、專技人員考試是否一定要相關科系畢業始得報考?
(一)正解:否。
(二)報考途徑:以「選修學分」方式取得。
(三)舉例:如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營養師、不動產經紀人、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地政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等
。請舉一反三,參照(三、中,關於專技人員律師,本人所舉的例子)。除醫事
人員、獸醫人員等少數例子外,並「無」非該科系畢就不能報考之說。請特別注
意。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