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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技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考試提列說明。以律師與司法官為例。 (一)出路差別:前者及格後取得執業資格;後者及格並受訓後為司法公務員。前已述    之。 (二)報考資格差別: 1.律師報考資格: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資   格(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當然具   備報考資格。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取得本條第二款   之資格參加考試。 2.司法官報考資格:符合應考資格第一款(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   當然具備報考資格。不符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以符合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之規定,取得報考資格參加考試。 3.「選修學分」與「選修學分數」之界定並各別舉例說明 (1) 律師第五條第二款末段:「...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 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舉例說明: 小甲取得本考試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修了哪些學分? 加總超過三學分以三學分計;未超過三學分以原學分數計。 第一科(必修):民法(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二科(必修):刑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三科(必修):刑事訴訟法=>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四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五科:國際公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四學分) 第六科:公司法=>三學分(本門課為三學分) 第七科:商標法=>二學分(本門課為二學分)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律師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備註:雖取得法律輔系資格,但是必修部份未修齊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 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 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舉例說明: 小乙不是政治系,也不是法律系學生,但也取得司法官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 」修了哪些學分? 第一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 第二科:刑事訴訟法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司法官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四、專技人員考試是否一定要相關科系畢業始得報考? (一)正解:否。 (二)報考途徑:以「選修學分」方式取得。 (三)舉例:如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營養師、不動產經紀人、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地政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等    。請舉一反三,參照(三、中,關於專技人員律師,本人所舉的例子)。除醫事    人員、獸醫人員等少數例子外,並「無」非該科系畢就不能報考之說。請特別注    意。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