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kehunting:推 02/27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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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keChang (賢知之歌)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時間: Thu Mar 1 21:21:08 2007
※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回報一下我打電話到律師公會詢問和我自己理解的結果
: : 1.考試及格後就擁有律師資格,但是要經過職前訓練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 : 也就是在法院登錄的資格。不過目前並沒有規定考試及格後多久之內
: : 要完成職前訓練。
: : 2.如果擔任過司法官(從候補法官檢察官開始算,司訓所的訓練是不算的)
: : 在退下來後,可以以此資格免除六個月的職前訓練(包括一個月基礎訓練
: : 和五個月的實習),事實上擔任司法官時是不能同時有律師之登錄的
: : 所以這個問題在擔任司法官的期間是無意義的。
: 訂正一下
: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 本 文:
: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 這個函示似乎和施行細則有衝突
: 結果我又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發現這個新的函示
: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 應該是變更見解了
: 所以應該是要當到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才能夠免律師職前訓練
: 之前我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錯的
: 為了避免誤導大家,特此更正。
我又來訂正了XD
感謝galaB大來信指正
我剛剛把新函釋的全文找出來了
確實如同galaB大所言
舊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七條作詮釋,而新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三條作詮釋
並無矛盾
以下是新函釋全文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 字第 09600004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
主 旨:貴部函請本部就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是否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
官一節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2 日選專字第 0953302460 號函。
二、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者,試署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官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但得暫以候
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第一項)前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
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
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第二項)」準此,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不包括候
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究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
官於候補期間未予試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實務經驗,是於立法技術上
特將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為排除之列舉規定。因此,律師法所稱曾
任法官或檢察官者,應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在內。
正 本:考選部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律師法第三條是關於律師檢覈考試的適用對象
第七條則是已通過律師高考者得免職前訓練的對象
明顯有所不同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會在檢覈考試廢除後又跑出這個解釋檢覈考試適用對象的新函釋
但既然此函釋主要是解釋律師法第三條的「法官、檢察官」
所以關於第七條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的「法官、檢察官」
應該還是以之前的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為準
即只要是受過司法官訓練,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即得免律師職前訓練,而得向法院登錄。
改來改去真不好意思
再次感謝galaB大的釜正
不然就真的誤導大家了(冷汗)
: : 大致上是這樣
: : 不過我打去時承辦人員剛好在開會
: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遺漏
: : 希望能對有和我一樣困擾的板友有所幫助
: : 如果有人願意再一次去電確認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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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2.40
推 galaB:呃呃… 哪裡哪裡><,所幸前輩熱心研究此議題,小弟我才得以 03/02 00:06
→ galaB:解決心中的疑惑~~感謝您!!(嗚嗚,好想去律訓…= =) 03/0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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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時間: Fri Mar 2 03:42:34 2007
※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引述《CokeChang (賢知之歌)》之銘言:
: : 訂正一下
: :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這一條
: :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 : 不包括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 : 但是因為有下面這個函示
: : 法務部 92.05.14. 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
: : 要 旨: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 出 處:法務部公報第304期13頁
: : 本 文:
: : 主旨:臺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
: : 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
: : 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 :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
: : 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
: : 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
: : 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 : 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 : 這個函示似乎和施行細則有衝突
: : 結果我又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發現這個新的函示
: :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 : 應該是變更見解了
: : 所以應該是要當到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才能夠免律師職前訓練
: : 之前我以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錯的
: : 為了避免誤導大家,特此更正。
: 我又來訂正了XD
: 感謝galaB大來信指正
: 我剛剛把新函釋的全文找出來了
: 確實如同galaB大所言
: 舊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七條作詮釋,而新函係針對律師法第三條作詮釋
: 並無矛盾
: 以下是新函釋全文
: 發文單位: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法檢 字第 0960000435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 要 旨: 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
: 主 旨:貴部函請本部就律師法所稱法官、檢察官,是否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
: 官一節提供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2 日選專字第 0953302460 號函。
: 二、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者,試署地
: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官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但得暫以候
: 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第一項)前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
: 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
: 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第二項)」準此,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不包括候
: 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究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
: 官於候補期間未予試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實務經驗,是於立法技術上
: 特將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為排除之列舉規定。因此,律師法所稱曾
: 任法官或檢察官者,應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在內。
: 正 本:考選部
: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 律師法第三條是關於律師檢覈考試的適用對象
: 第七條則是已通過律師高考者得免職前訓練的對象
: 明顯有所不同
: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會在檢覈考試廢除後又跑出這個解釋檢覈考試適用對象的新函釋
: 但既然此函釋主要是解釋律師法第三條的「法官、檢察官」
: 所以關於第七條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的「法官、檢察官」
: 應該還是以之前的法檢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號函為準
: 即只要是受過司法官訓練,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
: 即得免律師職前訓練,而得向法院登錄。
其實我有點疑問耶,
首先,該新函主旨只有說「律師法」,
問的是整個律師法,並沒有特定指明哪一種情形或條文;
其次,
雖然說明裡面引用了律師施行細則第2條,
而該條的確也是針對律師法第3條沒有錯,
但是後面卻說了「究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候
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未予試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實務經驗」,
以實務經驗的認定這個實質標準來看,
不管是檢覈或是其他情形,似乎沒有不同,
在非檢覈的情形,因為沒有經過一定考試或者機制,
反而更需要注意實務經歷的問題?
並且該函尾巴還說明「律師法所稱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應
包括試署法官、試署檢察官在內」,
看起來好像應該是指整部「律師法」而沒有特別指定條文?
最後,如同作者所說,
檢覈都廢除了,那麼這個函所為何來?
如果作僅認定檢覈的標準,好像有點奇怪?
也因此,這個新函會不會只是以律師施行細則第2條作為說明以及依據,
但是函釋的標的應該是指整個律師法?
從主旨跟最後的說明看起來好像也是如此?(如果先把引的條文蓋掉不看的話)
: 改來改去真不好意思
: 再次感謝galaB大的釜正
: 不然就真的誤導大家了(冷汗)
剛開始看到這個函我也是同galaB的意見,
但是仔細看過之後感覺好像不是那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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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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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ttiger (回到錫安城....)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律師檢覈考試廢除了?
時間: Fri Mar 2 16:06:43 2007
小弟有幸今年雙榜 現在正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中
關於galab 和 cokechang 的大作 我都讀過
甚至還跟原po討論過
我的看法倒是恰恰和上面的人不同
在檢覈考 還未廢除時
cokechang所提的新舊函 函示裡面
應該是在解決雙榜者的困擾
就是在問 如果我沒有律訓和實習
我到底是和其他只考上司法官的人一樣 一定要當到試署才能檢覈為律師
或是可以直接登錄為律師
在舊函示裡 好像是覺得 沒考上律師的司法官都可以當到試署司法官直接檢覈
為律師了
那有考上律師的司法官 如果你還是強迫他當到試署司法官才能免律訓和實習
那有沒有考上律師其實就沒差別了
因此才會有只要受訓分發為候補司法官 且考上律師者 就可以直接免律訓加實習
登錄為律師
但新函 覺得這樣不太好 我懷疑是司法官雙榜的人太多XD
怕好不容易受訓分發就落跑 還是要求要當到試署司法官才能免律訓加實習
其實也不過多花半年時間的成本罷了
檢覈考廢除後
只考上司法官沒考上律師
想當律師 只好繼續考律師高考了 不然下來只好當法務XD
但是在95年以前只考上司法官 沒考上律師的
是否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像我朋友93年考上的 他當時還有檢覈考
他可不可以在今年分發後 當到試署司法官 請求檢覈為律師?
我們其實看法分歧 去打官司就知道了XD
那雙榜的勒
我個人認同ikehunting 學長的看法
我覺得還是要當到試署才能免律訓加實習啦 這樣才能最少綁你五年呀XD
不然現在幾乎九成都雙榜
去過各水再下來 這樣司法院的算盤可能不划算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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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