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網站公務人員高普考的工作分發地點及單位,所附加的檔案無法開啟,那個檔案是什麼
類型 ?
【2005/2/20更新】
其為壓縮檔,請先下載並裝置winzip軟體。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科目:技藝,以後是要做什麼樣的工作的性質?
【2005/2/20更新】
依據考試院公布之職系職組說明,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各種技藝方面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
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技藝:含木、竹、籐器之編製、義肢修製、化粧、縫紉、刺繡、針織、雕刻、裱褙、古物維
修、物品之油漆、噴漆、烹飪、理髮及對樂器與體育器材之操作使用製造等之專業知能。
美工設計:含對書刊、節目單簡介資料等出版品之美工設計等。
駕駛:含基於行車規章及交通規則等駕駛知能從事曳引機、堆高機、起重機、查車道、吊車
及各型蒸汽、汽油、柴油、電動氣、酒精等車輛之駕駛,簡單保養、維護等。
普通考試有第一試和第二試,兩種考試都須參加嗎?
【2005/2/20更新】
自民國87年起,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即採分試制度,在程序上區分為二試,第一試通過後始可
參加第二試。
一、本人此次高普考若同時上榜,是否必須寄回兩份體檢表?若寄回兩份體檢表,且兩項考
試皆選填志願,日後確定時如何告知保訓會?二、是否可以之前的地方政府體檢表影印取代
而寄回貴部?
【2005/2/20更新】
高普考若同時上榜,若未確定選何者受訓,僅須寄回一份體檢表,但須註明體檢表係寄附於
高考或普考。
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可請該醫療院所將先前地方特考之考試體格檢查記錄抄錄並蓋
用印信於高普考試體格檢查表上再寄回承辦單位。
有關選填缺額及分發等疑義,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詢。
請告知「高普考分試制度專輯」之資料以瞭解高普考第一試之命題內容?
【2005/2/20更新】
按分試制度之說明載於「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試舉行考試制度專輯」,謹將相關說明摘錄如
下:「數的推理」一科在目前高中(職)以上學校並未開設類此課程,坊間亦無相同教材可
資參考,為便利應考人準備考試,考選部已經邀請相關學者集會研商,其命題範圍及內容初
步定為:「數的推理主要測驗應考人之數、形的概念、數量的掌握能力、數的解決能力等,
以生活化、實用性為原則,藉以瞭解其未來任公職處理事務之基本能力。並以高中(職)、
國中、小學數學教材為主要範圍,包括基本的算術、代數、幾何、機率及統計以及其他相關
數學方法的概念與推理。
86年前高普考也才考一次,為什麼改成考二次?為什麼要把國中的課程再拿到高普考來考。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採分試制度,自87年施行至今成效良好,而分試之主要意義,在將考試程
序予以區隔,第一試考試,以綜合性科目及有代表性專業科目廣泛測驗應考人基本知能;第
一試及格後始得報名參加第二試,俾使第二試之人數篩減至合理數目,以提昇第二試申論式
試卷之閱卷品質。除使初任公務人員具備專業技能外,並能兼具宏觀視野與知識。
高普考不滿50分就算不及格嗎?南部考區的代號呢?還有報名資料卡的備註是什麼?該填不
填呢?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之五十。第二試考
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
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不滿50分,或特定科目未
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考區代號係試務單位於報名人數確定後編排入場證號碼時使用,應考人報名時考區一欄僅須
填註北(台北)、中(台中)、南(高雄))、東(台東或花蓮) 即可。
另報名資料卡的備註欄係指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如具有保留事由之一,如服兵役、進修碩
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並於第二試榜示時仍具備上列事
由,致第二試榜示獲正額錄取後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請詳實勾填本欄,並於報名履歷資料
卡上備註左欄劃記 如未具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者請勿劃記。
普考二試報名有新的入場證嗎?還是仍以第一試的入場證去應考?
【2005/2/20更新】
第二試入場證於寄發第一試錄取人員成績單時即一併寄發。考試錄取通知單之第一聯即為第
二試之入場證,第二聯為應考人繳費回執聯,應考人繳費後以掛號寄回繳費回執聯憑以報名
,並保留第一聯之入場證憑以應試。
高普考筆試錄取因兵役未能參與受訓及分發,可保留此資格於役期結束,國防役男(國防工
業科技儲訓預官)可否比照?如不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
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繳有證明者。
次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是以,國防
役並未明列其中,不得申請保留。
公務人員普考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分數的比例計算的方式是如何?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高考三級的公職營養師除了相關科系畢業外,是不是還要有營養師執業證書呢?還是兩者擇
一即可呢?
【2005/2/20更新】
高考三級的公職營養師之應考資格,除須相關科系畢業外,尚需同時具有營養師執業證書,
始得報考。
五專生還沒畢業,可否報考普通檢定考試和公務員普通考試?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
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
依修習系、科,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但依職業管理法律
須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並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
目前已廢止普通檢定考試和高等檢定考試。
請問經海基會公證的〝大陸高中畢業〞學歷可以參加國家高普考嗎?
【2005/2/20更新】
查大陸高中畢業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檢具相關
文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其學歷並經該部書面審查及學歷甄試通過後,始予採認,方得據以
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台端若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學歷,則可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復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
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併予敘明。台端若有其他疑義,請洽本部高普
考試司第二科,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070?3075。
大學應屆畢業生,想報考公務員高考三級第一試,但學生證不慎遺失,學校作業程序補發須
要兩個星期,無法在報名日期前補發。請問得否用其他的證明文件報名,又需要哪些證明文
件呢?
【2005/2/20更新】
應屆畢業生報名公務人員高考三級第一試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可以應屆畢業生之學歷證
件(如大學四年級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暫准報名,俟第二試第一節考試前補繳畢業證書影本始
得參加考試,否則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函詢學生證不慎遺失乙節,建請以歷年成績單先行報名並詳述原因,並於學校學生證補發後
再行補寄。
報考高普考,疏忽把報名表中的照片欄貼成跟身分證上的照片一樣,不符合三個月內半身照
的要求,不曉得是否因此喪失應考資格?
【2005/2/20更新】
請即以書面填寫姓名、身分證號、考試種類、考區、類科並檢附近照一式三張,寄考選部高
普考試司第二科。
若考上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後,攻讀2個碩士(不同研究所)+服兵役(合計大約6年),請問是否
可以保留約6年?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
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函述攻讀2個碩
士+服兵役保留資格問題,請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1洽詢。
為何93年以後沒有再舉辦高等檢定考試?
【2005/2/20更新】
85年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中華民國85年5月15日以前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中華民國85年5月15日以前經普通檢
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86年至88年間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補考後全部科目及格者,取得與前項相同之應考資
格。
考試院第九屆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凡在民國85年以前,已報應高等暨普通檢定考試各類科全
部科目及格者或部分科目不及格而在有效補考年限內補考後全部科目及格者,其取得相當類
科應考資格仍依原規定。
民國86年以後始報應高等檢定考試財務行政類、法務類二類科全部科目及格者,僅分別取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律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並不予取得公務人員考試各類
科之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技考試法於民國88年相繼修正後,已刪除檢定考試法源,從93年起不舉
辦高等檢定考試,建請以修習規定學科及學分之方式取得公務人員或專技人員法務類科考試
應考資格。
為什麼同類型高普特考不分開舉辦,,讓同類型考試考生有更多應考機會?
【2005/2/20更新】
本部每年辦理多項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均邀集銓敘部、人事行政局、用人機關、各職
業主管機關代表開會研商下年度預定舉辦之各種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部分,以配合用人機關
之任用需求為原則,除每年舉辦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外,並預定辦理地方政府公務人員
、關務人員、稅務人員、警察人員、外交人員、調查人員、司法人員及身心障礙人員等多項
特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部分,則視社會專業分工需要舉辦,預計辦理醫事人員、律
師、會計師、建築師、各類技師等40餘種高、普、特種考試。為有效運用試務資源,撙節開
支,將性質相近、考試規模較小之考試合併,全年預定舉辦26次考試。無法盡滿意處,請諒
。
參加專技考試取得專業證照才是公平的作法。
【2005/2/20更新】
高普考試建制即被視為考試制度之主體,各種考試法令規章及典試試務之擬議運作,均以此
項考試為主流,其他考試亦悉以其馬首是瞻,故能維護我國考試制度之優良傳統,素為國人
所重視與信賴。民國三十一年九月廿四日國民政府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後,自次
年起始舉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三十七年修正考試法,其第七條規定,公務員考試與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資格,
採行「兼取」制度。惟日後於應考人數逐年增加,社會各業分工日細,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日益繁複;更鑑於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考試性質不同,合併舉行,諸多問題難以順利解決,
因此自七十二年起,將兩種考試分開舉行,「兼取」之制亦停止實施。逮七十五年實施新人
事制度,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之考試分別立法,兩者截然分流,各應需求建制其考試系統。
惟基於長久歷史淵源及公務機關技術人員任用及鼓勵久任需要,部分職位須具專技證照始可
執行業務等等,遂修法使兩制有交流空間,專技考試中有具相當資歷減免應試科目之設計,
另亦有專技轉任公職之條例,以上說明僅略陳述考試法制因應情勢而變革,法隨時而轉,未
來亦可能再順應潮流而有所突破,未盡滿意處,請諒。
有專技人員高考資格是否可轉公務人員?
【2005/2/20更新】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辦理轉任,即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
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
件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同法第四條並規定:(第一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轉任後不得調任所得
適用職系以外其他職系職務。‧‧‧(第二項)各機關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
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適用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有關專技人員轉任公
務人員疑義,請屆時逕向銓敘部查詢,電話:02-82366869。
如何參加那些國家考試?可否說明各類公務人員的考試時間、報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2005/2/20更新】
各項國家考試應考資格請至本網站首頁>中文>考試法規>法規輯要>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或專
技人員考試網頁查詢,至本部年度考試計畫請參閱考試動態網頁,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index3.asp。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滿二年後是否可取得應考公務人員高考二級考試的資格?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高考二級考試應試資格第二款為: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之考試及格滿二年者。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
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
法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乙
等考試。依上開規定,以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之資格,不得報考公務人員高考二級考試。
為什麼要增列口試?對於國考有什麼幫助?
【2005/2/20更新】
依口試規則規定,口試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個別口試與團體討論、集體口
試與團體討論二種舉行。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言
辭、才識。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言辭
、才識及反應能力。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
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
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及積極性。簡言之,口試可濟筆試之窮。
考上基層三等須在該單位待六年才能轉調,如果欲報考高考二級,是否也須在六年後?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第二款規定,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
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及格滿二年者,得報考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所稱考試及格滿二年,其
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是以,應考人已取得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如基層特考)及格證書滿二年即可憑以
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為何高考一級和高考二級必須要口試?其用意何在?可以達到公平性嗎?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
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
七職等任用資格。目前該二種考試屬於公務人員考試最高等級,均為未來公務人力之領導核
心,除應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能外、尚須具有統合、組織、領導、分析、判斷及處理事務等相
關條件,均非透過單純筆試成績可以取得。因此高考一級和高考二級除筆試外另加口試。
口試均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每位口試委員依其專業知識衡酌應考人之表現,自可達客觀公
正之評分。
高考二級之錄取標分數為何?第二階段口試資格為何?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錄取後始能參加口試。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人數參加第二試。第二試
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第一、二試錄取
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報考高考二級考試,因碩士論文尚在修改中﹝已通過口試﹞,畢業證書預計考試舉辦前可領
到,是否能以學生證先行准予報名,日後再補繳證書?
【2005/2/20更新】
應屆畢業生可以學生證暫准報名。暫准報名者須考試前或於考試當天第一節開始前補驗畢業
證書(影本)始可參加考試,否則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已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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