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役畢始得報考之考試,補充兵或國民兵役退伍役畢可否報名?免役體位可否報考?
【2005/2/20更新】
補充兵或國民兵役退伍役畢檢附退役證明書並符合該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及相關應考資格規
定即可報考該項考試。免役體位者歉難報考。
公務人員司法特考有沒有限定男生一定要服完兵役之後才能報考?大部分的國家考試是不是
都限定男生要先服完兵役才能報考呢?
【2005/2/20更新】
司法特考並無限制服完兵役後報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考試院得依用
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目前
國家考試有外交,國際商務人員特種考試、調查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
員考試等須役畢或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詳情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考選
法規查詢。
當兵時的獎懲紀錄是否會影響到往後報考公職,以及服公職時的升遷、考績?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
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
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至各項公務人
員考試及格者服務機關之考績或升遷與軍中服務紀錄無關。
曾經有犯罪紀錄者是否會特別限制不得報考那些類科公務人員考試?是否有作身家調查而影
響錄取?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如無上述各款不得應考情事之一,且合於各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之規定者,均可報考。達到錄取標準即依規定錄取分發訓練,函述身家調查影響錄取疑義並
無所聞。
如本人有前科或親戚有前科就不能報考調查局人員和國安局特考?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
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
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依法停止任用
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刺青紋身(非刺龍刺鳳)已做雷射手術去除,已看不出顏色但是留有疤痕仍可辨視出曾經紋身
過,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會有任用上的問題嗎?
【2005/2/20更新】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國安特考、調查特考、警察特考、海巡特考等特種考試
對紋身有特殊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項目之一)外,餘對紋身並無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
。至紋身已以手術去除但仍留有疤痕在任用上是否有疑義乙節,如您報考的考試為上述特考
之一時,請逕洽任用機關查詢(如警政署、國安局、調查局)。
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一定強制錄取其中的33%?有無例外規定?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
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但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
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
計算。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
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另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
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72年消防警察人員丙等特考及格,於92年1月改敘為薦任課員,可否參加93年警察人員升等
考試?
【2005/2/20更新】
現職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改敘為薦任課員,不得再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惟如符合公務
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者,得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93年警察升官等考試水上警察組能否報考行政警察組?各科組考試科目為何?
【2005/2/20更新】
警察升官等考試並無報考科別限制,只要符合應考資格,各科別均可報考,本考試應考資格
與各科別應試科目,詳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法規輯要\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查詢。
91年9月警察特考結訓分發,目前為警佐年功350 (軍官年資比敘),一年考績(甲),是否符
合警察升官等考試規則第六條報考93年警察升官等考試?
【2005/2/20更新】
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5條之規定: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三年以上,已敘警佐一階本
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依軍職提敘之年資不採,函述91年9月警察特考結訓分
發,目前為警佐年功350,尚不得報考93年該項考試。
72年通過消防警察人員丙等考試,經警察人員佐升正升等訓練,89年改敘薦任課員,是否可
以參加警察人員升等考試?
【2005/2/20更新】
現職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改敘為薦任課員,不得再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惟如符合公務
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者,得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83年普考環保技術職系環境檢驗科及格,一直占環保技術職系職缺,85年後環境檢驗劃歸檢
驗職系之下,造成升等考僅能考環保技術職系,不能考檢驗職系,兩者應試科目與工作相差
甚大,如何解決?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5條規定:「(第一項)簡任及薦任之升官等考試,應考人以報
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稱現任或曾任職
系,指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據此,如曾經銓審環保技術或檢驗
職系,則可擇一報考該二職系下所設之科別。
普考護理助產任用校護,並取得專技高考護理師證書晉升為六職等,後轉任衛生行政,又轉
任為一般行政(五至七職等),因專技高考不得作為一般行政薦任官任用資格,所以又回歸至
委任五職等,亟需參加升薦任官等考試,是否可依報考曾任職系之類科之規定,報名護理助
產職系之升薦任官等考試?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5條規定:「(第一項)簡任及薦任之升官等考試,應考人以報
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三、依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同法施行
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指銓敘合格之有給專
任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者。」第5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
有案之同職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第6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稱
現任或曾任職系,指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函述現任委任第五職
等,如符合規定之年資與俸級條件,則可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而所得報考之類科以經銓敘
審定有案之現任或曾任職系為限;惟實際應考資格仍以報名時所繳交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認
定之。相關訊息可逕至本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法規輯要」項下查閱。
若連續三年考績均為乙等,可否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是否不列入考績成績,以零分計
算?如考績中斷,可否向前推算遞補之?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規定,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
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
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並以考試成
績為總成績。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二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
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第三項)依本法第四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考績或考成。」
故最近三年考績均為乙等仍可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但考績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計算,
而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為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不能每年舉辦?簡任升官等考試及雇員升委任考試何時停辦?
【2005/2/20更新】
為適應機關用人內升與外補之平衡,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採間年舉辦一次,目前尚能兼
顧各機關拔擢人才及公務人員升遷機會之需求,而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錄取率為各等
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係基於二年辦理一次升官等考試之基礎訂定,若改為每年舉辦
一次,則錄取率上限應相對配合修正為16.5%。是以,本項考試仍以間年舉辦一次為宜。
簡任升官等考試尚未確定何時停辦。
依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
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五次為限。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預定於
九十四年全部辦理完畢。
參加薦任升等考試須具備什麼資格?應試當年考績須甲等嗎?一年可考幾次?何時考?考前
多久報名?如何報名?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第一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
考試︰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
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二、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前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
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按其原銓敘之資格改任後,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或相當於委任
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或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第二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
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人員,得應前項考試。(第三項)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前依技術
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按其原銓敘之資格改任後,現任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得應第一項之考試。」
升官等考試係間年舉辦一次,大約於考試前二個半月公告並受理通訊報名;另考績與應考資
格並不相關,只要符合應考資格即可報考,惟如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考成),符合一年列
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則考績成績可併入總成績計算,占30%。
薦任升等考試應考資格中所謂〝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是包括何種人員?.省營事業單
位公務員第七職等與委任第五職等俸點相同,是否得以應公務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
任第五職等,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委任職任用資格,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
為委派第五職等之人員,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有給專任者。」省營事業單位第七職等公務人員
,非本法所稱相當委任人員,不得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已達應考資格規定年資薪級而因故留職停薪者可以報考升官等考試嗎?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有給專任之
現職人員始得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留職停薪人員不得報考升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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