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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z.bbs@ms.twbbs.org (紫色山丘)》之銘言: : 若有前科可以參加家國家舉辦的考試嗎? : 如高普考特考之類的... : 謝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 務人員。 沒有以上這些情形應該就可以參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2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