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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間: Mon Jan 23 11:30:09 2006 85年地方四等特考公職護士及格任用為委任三等,其後取得專技高考護理師資格,於89年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為薦任六等,93年敘至薦任第七職等,同年降調 為委任五等年功俸三級衛生環保行政一職,請問上揭薦任年資,可否併計為報考薦任升官等 考試之年資?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 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據此,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薦任年資,不得併計為薦任升官等考試之年資。 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應考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2005/2/20更新】 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第一項)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 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 考試。(第二項)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 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 晉佐級升資考試。」 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 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 進位錄取。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2005/2/20更新】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三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 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三年以上, 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 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而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之 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或三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 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亦得應警正升官等考試。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 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 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及錄取標準為何? 【2005/2/20更新】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二官等。各等別應考資格詳本部全 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法規輯要\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之關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規則。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 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 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87年離職官職等為警正4階一級,92年重任監所管理員,提敘官職等為5職等年功4級,已任 現職年餘,今年是否可報考監獄官升等考試,考績如何計分?是最近連續3年,中斷也可採 計嗎? 【2005/2/25更新】 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一、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 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第1項第1款)…」同法第5條規定:「簡任及薦任之升官等考試, 應考人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職務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 日為止。」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稱現任或曾任職系,指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 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復查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第162次會議決議,警佐一階年 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資。據此, 台端任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 舉行前一日如滿三年、所敘俸級並達本俸五級以上,即得報考本項考試;至報考之職系,則 以 台端於考試舉行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準。 又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規定:「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第1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指考試舉行前最 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 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 為總成績。(第1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 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第2項)…」據此,現職人員最近三年 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 績計算,其期間中斷者,並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年齡18歲以上,上限為幾歲 ?學歷有無限制? 【2005/2/20更新】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應初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報考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亦須年滿十八歲。普考應考之學歷為高中職畢業得有證書者,高考三 級應試之學歷為專科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高普考試、初等考試均無年齡上限。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如果錄取了,但還在學中,能 予以保留嗎?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大學在學生錄取上項考試, 正額錄取人員其受訓資格,依規定不予保留。 於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上看到有關考試職系修正一案,在初等考中擬由現行十四科別改由 七科別,是否九十四年初等考試就會開始實施呢? 【2005/2/20更新】 有關初等考試科別之修正,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於該項考試舉行4個月前公告之。 94年的初等考試國文科,公文是採直式還是改採橫式書寫呢? 【2005/2/20更新】 公文橫式書寫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配合公文程式條例施行,自94年1月1日起國家考試 公文格式圴規定應橫式書寫。 請問初等考試的學歷與年齡限制為何?是否有戶籍地的限制? 【2005/2/20更新】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可應初等考試,不限學歷;亦無戶籍地的限制。 初等考和地方特考及其他特考等若考區選中部,錄取後是否也在中部工作,還是可以選其他 區工作? 【2005/2/20更新】 地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係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報考人須於所選定之 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至初等考試則依所報名之考區應試,其錄取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或銓敘部依用人機關之需要及應考人之成績依序分發至中央及地方機關。 高中畢業證書不見了,想參加明年的初等考試,最遲是要在報名前準備好,還是確定有考上 後再檢附即可呢? 【2005/2/20更新】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可應考初等考試,不限學歷。 二等、三等、四等、五等、簡任、薦任,上列的等級如何區分?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為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各等級應考 學歷皆比照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初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荐任升官等考試係為現職公 務人員舉辦之考試。 公職人員普考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分數的比例,計算的方式是如何的?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在營中當兵的要報考初等考試,買一般應考人專用的報名表,還是後備軍人專用的報名表? 【2005/2/20更新】 現役軍人非屬後備軍人,需用一般應考人專用的報名表。 初等考試類科...能多報幾種嗎? 【2005/2/20更新】 可以同時報考不同梯次、類科之考試,惟一份報名表僅能選填一類科,如考試類科、時間重 疊,僅能擇一應考。 請問這次初等考地理範圍,是否包含大陸?如果是的話,請問台灣:大陸的比例是多少? 【2005/2/20更新】 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第十屆第一0六次會議決議,九十四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之應試科目「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仍然列考,本國史地大意其命題範圍及比例仍依相關法 令規定及慣例辦理。查典試法第十一條規定,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 使其職權。其中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同法第十四 條規定,決定各科試題為典試委員長之權責,並得商同各組召集人為之。另命題規則第五條 規定,採用測驗式試題之考試科目,若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 題;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 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依例「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試題共計80題,每題1.25分 ,其中公民40題占50分,本國歷史大意20題占25分,本國地理大意20題占25分,至於命題範 圍及比例一節,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93初等國文新式作文是引導式與情境式寫作嗎?如何得知寫作評分標準? 【2005/2/20更新】 93年初等考試國文係採作文、公文及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十、測驗 占百分之二十)該項考試作文題目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高普考試特定科目未達最低分不錄取,請問有那些限定科目以及最低分數標準,如何查閱? 【2005/2/20更新】 依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 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是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如有特定科目定有最低分數之限制,均於本項考試請辦案時, 報請考試院核定後據以公告,並於應考須知刊載,俾利應考人周知。目前有最低分數設定之 特定科目為: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科 之『建築設計』50分,普考「新聞廣播」科之『國 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或『國語播音與客語播音』60分。 95年公務人員考試高普考最新變革為何? 【2005/2/20更新】 考選部提出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 94年10月13日院會審議通過同時確定紀錄,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預定於10月 底前由考試院修正發布,並於95年該考試正式適用實施。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經過考選部審慎研議,考試院94年5月5日院會決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恢復一試。考選部依據院會決議,多次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團體 召開會議後擬具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 考試方式:以筆試為原則,部分類科兼採實地考試方式辦理。 二、 類科設置:高考三級由現行137類科修正為95類科,普通考試由現行80類科修正為66類 科。 三、 應考資格:行政類科不限畢業系科,技術類科採列舉畢業系科,並配合高等教育發展 增列相關系科。 四、 應試科目:高考三級、普考各類科普通科目均包括「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2科,高考三級專業科目6科;普考專業科目4科;公 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二類科應考人具有專技人員證書,專業科目減為3科;除外國文 外,不設置選試科目。 五、 體格檢查:從人權角度思考,明定本考試除高考三級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及普考航 空器維修等三類科錄取人員應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類科考試階段不再實施體格檢查。 六、 成績計算:高考三級普通科目2科各占總成績10%,專業科目6科共占總成績80%;普考6 科平均計算。 考選部長林嘉誠同時表示,本次修正相較於以往的分試考試實質上準備13科,已相對減輕應 考人之負擔,又明定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以利應考人準備。考選部對於國家考試之命題、 閱卷將持續改進,包括建置質量俱優之e化題庫試題、建立常設題庫小組、逐步建立應試科 目命題大綱、辦理命題技術研討會、落實試卷評閱標準會議之召開等多項改進措施,以確保 考試之公正、公平,並提升考試之信度與效度。 以93年例普考政風類科,代碼414,其選試科目為心理學概要、經濟學概要,報名表上的選 試科目如何填寫? 【2005/2/20更新】 普考政風類科應試科目三、四為選試科目,第一套為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第二套為 心理學概要、經濟學概要。報考人選定的配套科目在選試科目欄皆須填寫二科目名稱,以利 辨別。 衛生所護士是每一年一定有職缺嗎?如果有職缺從何得知?考試科目及時間為何?是高考還 是普考? 【2005/2/20更新】 公務人員各類科之缺額端視用人機關之用人需求而定,其提報缺額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 轉本部核實,報請考試院核定,本部始據以辦理考試,故無缺額即無從辦理。函詢缺額調查 問題,可洽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取得各級 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近年用人機關已不提報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護理師、護士科別缺額。 有關高普考試應試科目及應考資格規定,請參閱本站法規輯要>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網頁。至 考試日期由本部於舉辦各該項考試2個月前公告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