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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4101224 (Josh)》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憲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人民之權利義務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志光 : 4.想問的內容: : 憲法第八條 : 限期移審: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 :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提審。 : 提審法第二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 5.想法: : 我想請問一下限期移審和聲請提審有甚麼差別? : 既然逮捕拘禁機關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提審 : 為何還可以申請提審?期限不都在24小時之內嗎? : 還是說這二十四小時是如提審法第二條所說的,是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的 : 逮捕拘禁原因呢? : 有點搞不太懂這裡的意思是要表達什麼? : 謝謝了! 限期移審是法院的作為義務,提審是一個權利(Habeas Corpus), 提審權是24小時內都可以為之,限期移審只要不逾越24小時就是合法, 兩者並無絕對關係。 至於書面告知, 那是另一個問題, 書面告知除了讓受拘束人,或其親友等受告知人得以了解受拘束人的情形外, 還附帶有證據的作用,這一點和移審、提審並沒有絕對關係, 但書面告知是人身自由保護的重要權利。 因為我國都是以24小時為界限,所以看起來容易混淆, 例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移審時限」原則上要4天以下, 但提審權則是受拘束人隨時可得行使,這樣就很容易看出差別在哪裡。 以上,卓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