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4101224 (Josh)》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憲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人民之權利義務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志光
: 4.想問的內容:
: 憲法第八條
: 限期移審: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
: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提審。
: 提審法第二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 5.想法:
: 我想請問一下限期移審和聲請提審有甚麼差別?
: 既然逮捕拘禁機關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提審
: 為何還可以申請提審?期限不都在24小時之內嗎?
: 還是說這二十四小時是如提審法第二條所說的,是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的
: 逮捕拘禁原因呢?
: 有點搞不太懂這裡的意思是要表達什麼?
: 謝謝了!
限期移審是法院的作為義務,提審是一個權利(Habeas Corpus),
提審權是24小時內都可以為之,限期移審只要不逾越24小時就是合法,
兩者並無絕對關係。
至於書面告知,
那是另一個問題,
書面告知除了讓受拘束人,或其親友等受告知人得以了解受拘束人的情形外,
還附帶有證據的作用,這一點和移審、提審並沒有絕對關係,
但書面告知是人身自由保護的重要權利。
因為我國都是以24小時為界限,所以看起來容易混淆,
例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移審時限」原則上要4天以下,
但提審權則是受拘束人隨時可得行使,這樣就很容易看出差別在哪裡。
以上,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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