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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wcowba (寶仔)》之銘言: : 我是這樣想的,不知道有沒有錯啦,僅供參考,囧rz... : 以231條舉例的話: : 如果甲在12月15號因為乙沒給甲冰箱而導致甲不能開店、不能賺錢啦....等等的損失 : 就算你不知道被誰放的火燒掉了 : 也要賠甲不能開店所發生的損失 : (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 而如果乙不想賠的話 : 乙要舉證就算乙不給甲冰箱甲也不會發生損失。 :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愚意以為您對民法第231條舉的例子怪怪的, 適用民法第231條第2項,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生給付遲延後, 此時債務人的責任,才不限於故意或過失責任,亦即嗣後(構成給付遲延後) 即使是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屬可歸責於債務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您所舉之例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乙所生之情形,故應無本條項之適用。 拙生對於民法第231條第2項所舉之適例如下: →甲向乙購買一隻狗狗A,並約定清償期,屆期乙並未依約交付, 隔天該犬A走失,後來為路人發現該犬A已被車輛輾斃, 經查乙的保護設施並無任何缺失。 1.因本案出賣人乙已經陷於給付遲延,因此嗣後縱使乙沒有任何過失,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A犬走失及死亡,仍是可歸責於乙 2.A犬遭輾斃後,乙無法依約提出給付,當事人甲乙間的法律關係 已由給付遲延轉變為給付不能,從上開1.所述,該給付不能之發生, 係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乙之事由所致,因此,債權人甲得依民法 第226條向乙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3.至於甲、乙間原本的給付遲延法律關係,係自清償期屆至, 即乙陷於給付遲延時起,一直存續到轉變為給付不能之時止, 因而若債權人甲有任何因遲延所生之損害,仍可請求, 不過此項遲延損害只能計算到轉變為給付不能(即A犬死亡)時為止。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3.9
bowcowba:喔喔!!原來只有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才 122.122.33.244 09/08 01:12
bowcowba:可以適用231條第2項阿 謝謝釐清我的觀念~ 122.122.33.244 09/08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