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aliay (七月真是考試月)》之銘言:
: 民法 第 105 條
: (代理行為之瑕疪)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 請問這個法條有沒有人可以用白話一點解釋一下呢???
: 或是舉個例子
: 看了很久~~~
: 一直理不出頭緒ㄟ!!!
◎拆解民法第105條(代理行為的瑕疵):
1.本文規定:
→原則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係來自於代理人,
因此,(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自應就代理人之情形定之。
→所謂意思欠缺,指心中保留(第86條)、虛偽表示(第87條)、錯誤(第88條)
及誤傳(第89條)等之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情形。
→所謂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例如第91條但書及第92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
ex1:
代為洽購裕隆汽車一輛。
2.但書規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係指「意定代理」之意。
→至於在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係依照本人所(已決定的特定)指示之意思而為時,
因其意思並非出自代理人,而係出自於本人,
故其意思有無瑕疵,自應就本人之情形定之。
ex2:
代為洽購本人所指定之某輛汽車(車號:KK-8888)。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