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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aliay (七月真是考試月)》之銘言: : 民法 第 105 條 : (代理行為之瑕疪)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 請問這個法條有沒有人可以用白話一點解釋一下呢??? : 或是舉個例子 : 看了很久~~~ : 一直理不出頭緒ㄟ!!! ◎拆解民法第105條(代理行為的瑕疵): 1.本文規定: →原則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係來自於代理人, 因此,(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自應就代理人之情形定之。 →所謂意思欠缺,指心中保留(第86條)、虛偽表示(第87條)、錯誤(第88條) 及誤傳(第89條)等之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情形。 →所謂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例如第91條但書及第92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 ex1: 代為洽購裕隆汽車一輛。 2.但書規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係指「意定代理」之意。 →至於在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係依照本人所(已決定的特定)指示之意思而為時, 因其意思並非出自代理人,而係出自於本人, 故其意思有無瑕疵,自應就本人之情形定之。 ex2: 代為洽購本人所指定之某輛汽車(車號:KK-8888)。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