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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lix (翱翔天空)》之銘言: : 侵權行為之效力的時效 : 民法第197條第二項:有時效限制嗎? : 若已超過15年了被害人還是可請求返還嗎? 第197條第2項:「......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於被害人。」 依通說對此採「構成要件準用說」,則第197條第2項僅為「闡釋性條文」, 因此,須總體準用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關於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15年; 是以,若已超過15年,被害人仍得請求返還, 惟此時因已罹於時效,返還義務人得援引第144條第1項之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 民法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此條文是什麼意思,是指被害人可以永久 : 拒絕履行之債權嗎?可否舉例說明之 EX: 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本案甲得對乙主張民法: 1.第92條第1項本文: 撤銷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使其歸於無效。 2.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 因甲之「精神表意自由權」受乙不法侵害,故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3.第198條: 王師認本條所謂之「廢止請求權」即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若甲之第92條關於買賣契約之撤銷權及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雖因除斥期間經過及消滅時效完成,惟依第198條,本案乙對於甲本於「有效買賣契約 」所享有之第348條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甲仍享有拒絕履行之權利,其立法目的, 顯在於賦予本案被害人甲對加害人乙不當行使其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債權之抗辯, 是以,本案被害人甲得永久拒絕履行,殊無疑義。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151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17.21.151 (01/24 22:11)
iam007:請參考 http://tinyurl.com/2tldft118.168.179.168 02/10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