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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大家應該都已經知道了 新聞也報過 在板上我沒有看到相關板友分享此訊息 來分享給大家 希望沒有OP...@@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52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 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 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 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大家參考看看囉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9.237
su0105:昨天快樂有go正 謝震武律師有講到這一題 05/11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