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k0943:其實修法理由已經寫很清楚了耶 05/28 18:52
推 pvudrw6x:乙將其順位之180萬讓丁先拿其60萬之部分,剩下120萬乙再 05/28 19:05
→ pvudrw6x:拿 05/28 19:05
→ pvudrw6x:丙仍為第2順位 05/28 19:11
推 m31566:次序權的讓與對丙並不會有影響,所以也不須得丙之同意 05/28 19:21
→ m31566:所以若分配的到他,他能取得的不變,需要討論的只有乙和丁 05/28 19:23
→ m31566:而乙因將次序權讓與丁,故丁能在乙能分配到的價金中優先受償 05/28 19:24
→ m31566:本題中因300萬或280萬,乙皆能受償180萬,故丁拿走60萬後 05/28 19:25
→ m31566:180萬扣掉60萬,乙可以取得的就是120萬,而若拍賣價金為280萬 05/28 19:27
→ m31566:扣掉乙所得之價金180萬,故丙於此可得的即為280萬扣掉180萬 05/2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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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lee (自己閃自己?)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民法抵押權次序之讓與
時間: Wed May 28 19:46:23 2008
※ 引述《werther (維特)》之銘言:
: 民法870條之1修正理由謂
: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
: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有乙丙丁依次序分別為 180萬 120萬 60萬之抵押權
: 甲將第一次優先次序讓與丁
首先 你題目應該說錯了吧? 乙將第一次優先權讓與丁(以下依此解答)
: 若拍賣價金為300萬
: 則受償為丁60萬 乙120萬 丙120萬
讓與優先權 僅係將優先分配受償之權利讓與出去
至於其他沒有變動到的抵押權人(如本例中之丙)
不管讓與前讓與後 其受償之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有差異的僅在於讓與人與被讓與人間
本例如果沒有讓與之情形 原本乙丙丁受償之額數分別為180萬、120萬、0萬
但因乙將其次序權讓與丁 依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必須先將在讓與前乙丁兩人可獲得之受償額度確定(即180萬+0萬=180萬)
而讓與後 丁在這180萬中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即丁先分配60萬(已完全受償)
剩下的120萬則由乙獲得 (因為他把次序權讓給丁了)
至於丙則不受影響 讓與前讓與後得受分配額度還是120萬不變
: 若拍賣價金為280萬
: 則受償為丁60萬 乙120萬 丙100萬
如上述
相信這一題 你應該就會解了
: 數看依然不解其間算法為何
: 請板上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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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erther:恍然大悟 謝指點 05/28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