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rryareal:因為雙方當事人合意契約就有效。 06/0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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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iheit (山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請問物權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時間: Tue Jun 3 08:25:53 2008
※ 引述《astarothy (拉哩啦)》之銘言:
: 請問
: 若是繼承到了一個甲地 繼承過後一分鐘 還未為登記
: 卻馬上賣給了別人
: 雖然債權行為有效
: 但有效的理由不是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請問 這個地方 債權行為有效的理由為何??
: (法條好像是說繼承時即有所有權 但是未登記則無處分權 請問所有權和處分權的不同
: 是什麼呢?)
你的文章標題和內文的前段搭不太起來。
你是在問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
無論如何,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其他板友已經有所說明,茲不贅述。
物權的部分,其他板友也已做了些說明,但我覺得有個方法或許可以幫助你理解。
簡單講,物權是一整綑的權利(a bundle of rights),
就像很多根樹枝綁成一綑木柴。
一般而言,擁有所有權就是擁有這一整綑的權利,裡面包含很多根樹枝,
就是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等。但是這是一般而言,也是有可能因為法律的限制,
或是所有權人與別人訂立契約等等的原因,而使得所有權人無法行使所有權裡面的某個
或某些權利,例如房屋租給別人的情形,房東(所有權人)顯然在契約有效期內,
就不能行使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right of disposition)是所有權的一個重要的內涵,
因為如果所有權人沒有處分權,所有權人就沒辦法把這個物拿去交易,
這對於強調物的流通促進經濟的物權法而言,顯然不是很恰當,所以一般而言,
有所有權就會有處分權,但不是絕對的。
反面言之,有處分權的人,通常也是所有權人,但不能說絕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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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iheit 來自: 220.131.141.109 (06/03 08:27)
推 astarothy:感謝你~~~~ 06/03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