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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若是繼承到了一個甲地 繼承過後一分鐘 還未為登記 卻馬上賣給了別人 雖然債權行為有效 但有效的理由不是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請問 這個地方 債權行為有效的理由為何??? (法條好像是說繼承時即有所有權 但是未登記則無處分權 請問所有權和處分權的不同 是什麼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95.79
jerryareal:因為雙方當事人合意契約就有效。 06/02 18:07
> -------------------------------------------------------------------------- < 作者: Freiheit (山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請問物權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時間: Tue Jun 3 08:25:53 2008 ※ 引述《astarothy (拉哩啦)》之銘言: : 請問 : 若是繼承到了一個甲地 繼承過後一分鐘 還未為登記 : 卻馬上賣給了別人 : 雖然債權行為有效 : 但有效的理由不是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請問 這個地方 債權行為有效的理由為何?? : (法條好像是說繼承時即有所有權 但是未登記則無處分權 請問所有權和處分權的不同 : 是什麼呢?) 你的文章標題和內文的前段搭不太起來。 你是在問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 無論如何,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其他板友已經有所說明,茲不贅述。 物權的部分,其他板友也已做了些說明,但我覺得有個方法或許可以幫助你理解。 簡單講,物權是一整綑的權利(a bundle of rights), 就像很多根樹枝綁成一綑木柴。 一般而言,擁有所有權就是擁有這一整綑的權利,裡面包含很多根樹枝, 就是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等。但是這是一般而言,也是有可能因為法律的限制, 或是所有權人與別人訂立契約等等的原因,而使得所有權人無法行使所有權裡面的某個 或某些權利,例如房屋租給別人的情形,房東(所有權人)顯然在契約有效期內, 就不能行使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right of disposition)是所有權的一個重要的內涵, 因為如果所有權人沒有處分權,所有權人就沒辦法把這個物拿去交易, 這對於強調物的流通促進經濟的物權法而言,顯然不是很恰當,所以一般而言, 有所有權就會有處分權,但不是絕對的。 反面言之,有處分權的人,通常也是所有權人,但不能說絕對如此。 -- Imitation may be the sincerest form of flatte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41.109 ※ 編輯: Freiheit 來自: 220.131.141.109 (06/03 08:27)
astarothy:感謝你~~~~ 06/03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