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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 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 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 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 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 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 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 請問 哪位高手可以提供一下方向或是有資料可以查?? 補習班的書找不到... 煩請高手提點一下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61.133
DreamOfPilot:我上陳連順老師的題庫班有講到這題XD 06/26 23:17
DreamOfPilot:我那時候想說 這題考出來我哪會寫= = 06/26 23:17
> -------------------------------------------------------------------------- < 作者: DreamOfPilot (唸書吧...)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96年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民刑法總則 ꔠ… 時間: Fri Jun 27 00:02:12 2008 ※ 引述《or1 (賣書 打球 讀書 跑步)》之銘言: : 一、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科學,理 : 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特別是 : 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 : 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A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 : 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 : 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 : 權益。請問你同意這種觀點嗎?(25 分) : 請問 哪位高手可以提供一下方向或是有資料可以查?? : 補習班的書找不到... : 煩請高手提點一下 : 謝謝 先聲明一下... 這是陳連順老師題庫班講義的擬答 我不知道 PO 上來會不會侵權 如果會構成侵權請告知 我會立即刪除 以下請參考 我只有打上擬答的部分 另外解說的部分未打上 這真是個鬼題目 民法第 6 條前段規定,凡自然人皆有權利能力,且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惟自然人究竟應以何時為出生,作為權利能力之始期,較能保護自然人之權 益?學說見解不一,約有陣痛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臍帶剪斷說、 出聲說及獨立呼吸說。國內通說系採獨立呼吸說,惟主張全部露出說之學者 亦為數不尠,茲將兩說比較說明如下: (一)獨立呼吸說: 此說認為所謂出生,係指與與母體完全分離(出),而能獨立呼吸,保 有生命(生)而言,臍帶是否剪斷,已否發出哭聲,在所不問。 (二)全部(完全)露出說: 認為胎兒自母體完全露出時,保有生命而可能獨立呼吸者,即享有權 利能力。應注意的是,此說所謂的「保有生命而可能獨立呼吸」,與 前述的獨立呼吸說並不相同,乃是強調具有呼吸能力,有獨立呼吸之 可能即足,故縱使在假死亡狀態 (即無呼吸狀況) 下出生,嗣後始行呼 吸,或者出生時,生命跡象脆弱,有賴醫學維生系統輔助始能繼續呼 吸存活,甚至終致醫治罔效,回天乏術,宣告不治死亡,但自然人能 否繼續生存 (亦即是否有生存能力),與權利能力之開始無關,以前述 之說明為例,出生之事實不能否認,不能不賦與權利能力,縱或生命 短暫,亦僅涉及權利能力迅即消滅 (民法第 6 條後段參照),存續期間較 短之問題而已。 (三)以上兩說,應以完全露出說較為可採,理由如下: 1.自然人應以何時為出生,而取得法律上之人格,得享受權利負擔義 務 (亦即享有權利能力),並非醫學上之問題,而是立法政策之問題。 申言之,人之權利能力,即為法律依其理想,對人類在社會具有之目 的及所負擔之作用,加以評價所賦與者,則其始期,須以人是否能為 社會上之一員為標準決定之。 2.西元195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即曾提議,呼吸只不過是生命存在 的表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謂為死亡,故有學者即認為,在假 死亡狀態出生者(指出生時無呼吸之表徵),嗣後始行呼吸時,非以呼 吸之時,而以全部露出(母體)時為其出生(取得權利能力)之時。所以 即使對於出生採獨立呼吸說,該生命之始期,亦應溯及自出生完了時 (指完全露出母體)時。 3.在某些情形下,完全露出說確實較獨立呼吸說,更有利於於保護自然 人之權益。以本題所設情形為例。A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於體質虛弱 ,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獨立呼吸(可能在A能獨立呼吸之前需藉醫療設 備以輔助其呼吸),而在其出生至自己能獨立呼吸之前,例如A出母體 之當日(一月一日)深夜,生父不幸遇難死亡,依獨立呼吸說,A在其父 亡故後之第二天,即一月二日始取得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繼承父親之遺 產(按:A已完全出母體,非胎兒,不能衣依民法第7條視為即既已出生, 享有遺產繼承權),對A之保護殊嫌不周! (四)綜上可知,對於自然人之出生,主張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有利 於保護自然人的權益,此種觀點,值得贊同! 以上請參考囉... 有錯字請見諒 這實在太多了 另外有問題煩請告知我 我會立即刪文!!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