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 : ^^^^^^^^^ : 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其中 何謂不變期間? : 謝謝大家 (一)民事訴訟關於「期間」之體系表:(→表區別標準)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非真正期間):§162 在途期間 │ │→與訴訟行為有無關聯 │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訓示期間):§223III 宣示判決期間 │ │→拘束法院或當事人 │ └固有期間(真正期間)┌不變期間:§440、487、500 │ │→法律是否明文規定為不變期間 │ └通常法定期間:§471I │→法律是否明文規定 └裁定期間 (二)不變期間: 法律上均有明示為不變期間,如上訴、抗告、再審期間等, 法院不可伸長縮短該期間,該期間一屆至,無待法院介入即生失權效果。 故遲誤時可聲請回復原狀(§164) → 而聲請回復原狀之「十日」期間(§164I), 雖法無明文為不變期間,其性質應為通常法定期間; 惟92年新法§164II但書規定得準用前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故其性質較似不變期間。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