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
: ^^^^^^^^^
: 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其中 何謂不變期間?
: 謝謝大家
(一)民事訴訟關於「期間」之體系表:(→表區別標準)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非真正期間):§162 在途期間
│ │→與訴訟行為有無關聯
│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訓示期間):§223III 宣示判決期間
│ │→拘束法院或當事人
│ └固有期間(真正期間)┌不變期間:§440、487、500
│ │→法律是否明文規定為不變期間
│ └通常法定期間:§471I
│→法律是否明文規定
└裁定期間
(二)不變期間:
法律上均有明示為不變期間,如上訴、抗告、再審期間等,
法院不可伸長縮短該期間,該期間一屆至,無待法院介入即生失權效果。
故遲誤時可聲請回復原狀(§164)
→ 而聲請回復原狀之「十日」期間(§164I),
雖法無明文為不變期間,其性質應為通常法定期間;
惟92年新法§164II但書規定得準用前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故其性質較似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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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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