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t730d:如果沒有判過就可以再起訴 民訴250幾條那邊 忘了哪條的第二 06/23 21:47
→ Ct730d:項 06/23 21:47
→ astarothy:謝謝 了解~~~ 06/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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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OfPilot (唸書吧...)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請問 民事訴訟
時間: Mon Jun 23 22:17:40 2008
※ 引述《astarothy (拉哩啦)》之銘言:
: 請問民事訴訟
: 有關訴之撤回
: 訴之撤回視為未起訴
: 那麼 既然是未起訴 還可以再行起訴嗎???
: 應該是不行 因為起訴 撤回 和解 調解 都適用一事不再理
: 所以 請問各位先進 訴之撤回視為未起訴是什麼意思呢???
說真的 我不是很懂你在問什麼
不過我大略就我所知簡要回答一下,學藝不精請多見諒@@"
訴之撤回視為未起訴,此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
其效力為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但訴之撤回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視同未起訴,法院即毋庸為裁判之。
實務認為,訴之撤回,係表示不請求法院就已提起之訴為判決之意思,
因此關於訴之撤回生效之後,因請求已不存在,該訴即因撤回而終結。
惟撤回原則上需得被告(已為言詞辯論)之同意。
P.s.: 需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
另一情形為終局判決後所為之訴之撤回。
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其乃為防止原告濫用其當事人之處分權,
並兼顧被告權益之保障,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但有二例外:
如,其訴訟標的不同或所涉為非同一事件,原告仍得另行起訴。
本訴訟之被告於原告撤回其訴之後,另提起同一之訴,
基於當事人處分權之保障,可允行之。
另外還有擬制訴之撤回和反訴之撤回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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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8.90
推 astarothy:感謝你~~~謝謝 06/23 22:29
推 konkonme:請問刑訴會有這個問題嗎? @@" 06/24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