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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詳析 這部份針對各科,盡我所能地詳細與各位分享經驗, 本版高手雲集,小女子不知好歹地獻醜了,還請各位見諒, 如有任何問題也懇請不吝指教~ <(_ _)> 感謝版友來信,寄信來我都會回,只是打字慢請稍待一會(我的手打字會很痛^^") 我一定會很用心回的~ <(_ _)> 每科都分四部分: 1.書目與使用教材 2.準備方式 3.本次考題與個人簡答 (萬分感激galaB大哥熱心教導!<(_ _)>) 4.心得 這次先插播刑法,因為要寫到感謝應該會打很多字,我怕放後面寫我手會沒力打 *************************** ◎刑法 50 1.書目與使用教材 周昉刑法95錄音+書 大學時代黃常仁老師上課時自己的筆記 新修法法條對照表 保成顏聖歷屆經典試題研究2005版 志光顏台大刑法歷屆試題 沒念過,但看不懂時拿來參考: 黃常仁老師刑法總論2000版 方律師刑總刑分2006版 2.準備方式 坦白說我不知道自己這科考得好不好,也沒跟人比過分數, 所以沒啥概念,如果其實很爛,那....大家就當錯誤示範吧>//////< 跟刑訴一樣也是邊聽錄音加自己做筆記, 但是聽完還是不知道怎麼寫題目 >"< 如之前所說,刑法真的是天堂地獄一線間,我對這科很頭痛 >< 刑法這科的重點在於觀念與寫法! 觀念: 因為我刑法超弱,各家學說根本記不起來, 看到學說時就找通說,再加個實務, 但說實話,我寫考卷時根本忘光了, 實例題,就只寫我覺得是怎樣,然後再掰理由,盡量言之成理就是了。 但是唸書時至少要知道哪裡有怎樣的爭點,這樣才能掰得出理由。 寫法: 我到後來真的是絕望了,因為根本不知道怎麼寫, 看著補習班的考古題解答是看得懂,但面對題目時一個字都擠不出來(爆) 某年高考前我想到個辦法,把解答抄下來, 歷解解答怎麼寫我就用筆抄寫一遍,學那個模式, 就抄了兩題吧,當年高考剛好有出到一題類似的,分數竟還不太糟, 但是不可能每次都那麼好運,所以還是要想治本之道,到底要怎麼寫啊~>口< 就在我墜落失望谷底時,上帝為我帶來了一道曙光(感謝主~Q▽Q~) 剛好那時司法官放榜,超好心的galaB大哥在版上分享很棒的心得, 本來不好意思打擾,但看到他文中寫到他也是信仰基督教, 頓時倍感親切,才敢鼓起勇氣寫信去請教他。 沒想到........galaB大哥真的是個好人啊!!!(遞卡)>▽< 那時問了很多問題,galaB大哥都很親切又熱心地回答我, 甚至還主動說可以幫我改寫的題目,那時看到信真的都哭了 Q_Q~~ 真的非常感激galaB大哥,幸好終於考上了,沒給大哥您丟臉啊~ 嗚嗚 給考生的建議:刑法真的是有寫有差! 能寫一定要盡量寫,一來練寫題模式,二來熟悉爭點。 有人能幫忙改是最好不過,沒人改自己也可當老師修改,自我檢討求進步。 我那時在寫時很痛苦,翻遍了書去找答案,努力想寫好那個模式, 爭點也仔細想過,所以印象很深刻,寫題的幫助真的很大。 因為那時只剩一個月的時間,又怕太打擾galaB大哥, 所以我到上戰場前其實只寫了四題而已,95高考三題普考一題, 但galaB大哥說的沒錯,寫題寫得多不如寫得精, 這四題就讓我有不少進步,甚至有一題剛好就是特考考題啊! 3.本次考題與個人簡答 <第一題> 甲某日搭乘自強號火車自台北前往高雄,因工作疲累,上車未久即酣然入夢。 列車長A查票時,將其搖醒,甲甚為不悅,旋與A發生激烈口角,並以三字經及 其他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A。試問甲之所為應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抑或僅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答題方式: 這題周昉上課有講到,法研所也考過,算是我最有把握的一題,所以寫比較完整。 其實我這題也用作文式寫法,因為爭點就是第十條公務員定義解釋。 第一段:開頭先破題寫應是309,因為此時A不是公務員.... 第二段:先寫公務員修法前後定義,有何不同,重點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 再舉例何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的情形,行政委託也寫上去了。 第三段:適用本案,說明列車長查票的行為不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 只是有如客運車掌查票般營利附屬行為..->A此行為不是公務員 第四段:結論,所以應是309 <第二題> 甲擬殺A,要求其友乙將毒藥注入飲料,乙雖口頭應允,並鼓勵其將A殺害, 實際上乙內心不願甲身陷囹圄,乃暗中將無害之藥物注入飲料內, 甲遂持該飲料供A飲用,A幸未遭毒手。試問甲、乙應否負何刑責? 答題: 這題是我最不會寫的,所以答案完全無參考價值 ="= 我寫乙不用負刑責,甲也不用,扯到教唆與不能未遂,共犯從屬性八拉八拉 應該是錯得很離譜,算了 /_\ <第三題> 甲為某大學宿舍之舍監,學校雖無進出時間之規定,惟甲為避免宵小闖入, 並兼顧住宿生之安全,每晚十二時許即將宿舍大門上鎖,禁止住宿生自由進出。 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 答題: 我寫甲無刑責。因為不是三零二也不是三零四,有正當理由阻卻違法 (到底是不是構成要件就可踢掉了....忘了>"<) <第四題> 甲某日與A因駕車擦撞,先口角後鬥毆,甲繼而持柺杖所猛擊A之頭部, 致A身受重傷昏迷在地。甲嗣見A手上戴有名貴鑽戒一枚,遂將該鑽戒 取走後逃逸而去。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這題就是我剛好矇到的一題!跟九五高考非常類似! 所以我就直接把我當時練習的寫法,與galaB大哥的改正PO上來 也徵得他同意分享,讓大家參考,在此也再次感謝galaB大哥 m(_ _)m 黃色部分是他改的部分 <95高考第二題> 二、D唆使E殺乙,當E埋伏在丙宅等候殺乙時,E改變心意,只把剛回到家門口的乙打成重 傷,又因看見乙手上戴著不錯的錶,就趁乙無法抗拒而將錶取走。試問D、E之行為應如何 處斷? 一、E之刑責: (一)E埋伏在丙宅等候殺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一第三項預備殺人罪: 1、埋伏他人住宅本身可以討論是否成立306 2、「可能」這兩字可以去除,讓老師直接得知你的立場(好改)。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前,所為之準備行 為。E埋伏在丙宅,係為實現殺乙之目的而為之準備行為,其行為本身已具有相當危險性 ,且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密切之關係, 其實這一段也是定義本身,似乎沒有涵攝。是我的話會寫成: 1、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前所為之準備行為,其行 為本身已具有相當危險性,且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密切之關係。 2、本題E埋伏丙宅,只待乙一出現,E即實行殺人行為,乙亦無法事前預見E此一行為,從 而E之行為有相當危險性,與殺人罪構成要件有密切之關係。 (我寫的好像跟高點解答不一樣@@) 惟E尚未實行殺人行為,未達著手之程度,僅係屬於預備階段,主觀上E亦具有殺人之故意 ,且無阻卻違法及免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E將乙打成重傷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八條重傷罪: 客觀上E有造成乙重傷之事實,主觀上亦有重傷乙之故意,且無阻卻違法及免責 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E趁乙無法抵抗而將乙表取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條強盜罪: E以強暴之方式將乙打成重傷,使乙不能抗拒,而取走乙表之行為,該當強盜罪 之客觀構成要件,惟主觀上,E重傷乙之行為並非係以強盜為目的,取走乙表乃臨時起意 ,非自始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這個段落可以再分兩個小段落。第一小段可寫強盜罪的要件,第二小段可寫本題的涵攝。 (四)E趁乙無法抵抗而將乙表取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零條竊盜罪: 客觀上,E破壞乙對表事實上之監督支配關係,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且 主觀上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阻卻違法及免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1.這邊也是可以分兩小段,寫法如前(三),不過時間不足時,可不分段,要件部份略為 陳述即可。 2.另外我在想有沒有所謂犯意變更的問題。行為人利用前犯罪行為的結果狀態而 進一步為財物的拿取,有沒有成立強盜罪的空間? 二、D之刑責: (一)D唆使E殺乙之行為,可能(改成「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1、主觀上,D之教唆行為係以使E殺乙為目的,惟E並未著手實行殺乙之行為,似不成 立殺人罪。 2、惟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何謂使之實行, 有爭議,要略為討論)修正後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教唆犯採限制從屬說,必須被教 唆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後,教唆者使成立教唆犯。本案E並未著手實行殺 乙,殺人罪正犯既不成立,教唆犯則無從附麗,故乙不成立本罪。 (二)D唆使E之行為,不成立重傷罪及竊盜罪之教唆犯: E雖成立重傷罪及竊盜罪,惟D之教唆行為係以使E殺乙為目的,對於E改變心意另 犯他罪之結果並無預見,亦無使其犯他罪之故意,故D不成立重傷罪及竊盜罪之教唆犯。 三、結論: E成立預備殺人罪、重傷罪、竊盜罪,三者數罪並罰;D無罪。 4.心得 打字好累手好痛~嗚嗚~ 這科的心得就是感謝galaB大哥 考生請一定要多寫多練~ 以上。<(_ _)> 若看到本篇文章的朋友,請注意一下簽名檔↓ 謝謝~^-^/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趁著學期結束又快過年了,若您大掃除整理有不需要的書籍、任何雜物,*** 歡迎來公益版Ptt-Charity給需要的單位,您用不著的東西可能就是他們的寶貝! 讓您不需要的東西,給最需要的人珍惜,既清空間又可做好事,一舉數得喔! 市民廣場->3.PttAction->7.Ptt-Charity 公益版歡迎您一起舉手之勞做公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20.231
galaB:好人卡…(抖~淚~)我沒幫上什麼忙啦!主要是你願意寫,呵^^ 02/10 00:48
gsachong:有看有推 謝謝分享 02/10 03:47
vampire315:推 謝謝:) 02/10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