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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以下三個問題 一. 甲.乙.丙.丁四人共擬製造百元券台幣,向他人借來鈔票正反面.銅板,乙出資金,丙 以房屋供為製作場所,丙購紙張顏料,約定某日將一切以備之物件雇車送往某處準 備付印,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因而破案,該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個人想法--> 甲.乙.丙.丁四人為共同正犯,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該當 1 刑法第199條: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2.刑法第195條第二項之未遂犯 3.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該當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問題~ 1.乙跟丙有該當刑法第199條嗎? 2.甲該當哪一條呢?(我想不到) 3.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該當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那其他三人也能減輕其刑嗎? 但是,他們未開始付印,也算犯罪嗎? 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新台幣一批,為測試偽幣流通之可能性,乃支付兩萬元予不 知情之友人乙,委託其代購一部電腦。乙受委託後,持該偽幣向丙購買電腦,丙未認 識別偽幣而完成交易,後丙於營業結束後,持營業收入向銀行存款時,使被銀行員發 現其中之偽幣,丙遭受損失,問甲乙之行為是否可罰?應如何處斷? 個人想法--> 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間接正犯 而乙因不知情故無罪. 問題--> 1.若我的想法是對的話,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間接正犯,那麼該怎麼處斷? 2.乙是無罪的嗎?若不是的話,是該當何罪呢? 三. 使用自己偽造支票算該當刑法第201條第二項前之"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卷罪"嗎? 謝謝大大耐心看完我的問題唷^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31.159 > -------------------------------------------------------------------------- < 作者: yawchun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 問 ] 請問刑法之問題 時間: Mon Apr 7 20:43:05 2008 ※ 引述《nina42015 (蒲公英)》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以下三個問題 : 一. 甲.乙.丙.丁四人共擬製造百元券台幣,向他人借來鈔票正反面.銅板,乙出資金,丙 : 以房屋供為製作場所,丙購紙張顏料,約定某日將一切以備之物件雇車送往某處準 : 備付印,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因而破案,該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個人想法--> : 甲.乙.丙.丁四人為共同正犯,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該當 : 1 刑法第199條: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 金。 : 2.刑法第195條第二項之未遂犯 關於這裡 如果要成立未遂就必須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本題準備付印時即遭警方逮捕,我認為應該算尚未達著手階段 論以199條,處罰預備行為 : 3.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該當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 問題~ : 1.乙跟丙有該當刑法第199條嗎? 199條是預備犯的處罰 既然四人皆為本罪共同正犯,只要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 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都會成罪 : 2.甲該當哪一條呢?(我想不到) : 3.因丁畏罪向警方自首,該當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那其他三人也能減輕其刑嗎? 個人減輕刑罰事由 : 但是,他們未開始付印,也算犯罪嗎? : 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新台幣一批,為測試偽幣流通之可能性,乃支付兩萬元予不 : 知情之友人乙,委託其代購一部電腦。乙受委託後,持該偽幣向丙購買電腦,丙未認 : 識別偽幣而完成交易,後丙於營業結束後,持營業收入向銀行存款時,使被銀行員發 : 現其中之偽幣,丙遭受損失,問甲乙之行為是否可罰?應如何處斷? : 個人想法--> : 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 :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間接正犯 : 而乙因不知情故無罪. : 問題--> : 1.若我的想法是對的話,甲構成刑法第196條第一項前段間接正犯,那麼該怎麼處斷? 我也認為是間接正犯,所以論以行使偽造貨幣罪的間接正犯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新台幣一批的行為也該當195偽造貨幣罪 我認為是兩罪併罰 : 2.乙是無罪的嗎?若不是的話,是該當何罪呢? 乙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本章之罪不罰過失 : 三. 使用自己偽造支票算該當刑法第201條第二項前之"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卷罪"嗎? 使用支票的問題,首先,支票屬於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支票固然會該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不過偽造有價證券是無權製作人以他人名義製作 如果你的"自己"意思是發票人是自己,那該支票不算是偽造,不會該當本罪 如果你的"自己"意思是由自己偽造的他人支票 由於偽造有價證券不以仿作實際上確有之證券為必要 故即使他人不存在,仍會構成偽造他人支票 如果你的問題是是不是會該當 既然已經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了,當然會該當 只是既有偽造行為在先, 所以較重的偽造行為吸收行使 : 謝謝大大耐心看完我的問題唷^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8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