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如題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萬分感謝啊!!! -- 絕對的邪惡出現在絕對的純真身上, 因為善良,所以不能了解邪惡的本質, 喜樂來自於痛苦,勇氣來自於絕望,擁有一切來自一無所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9.231
bfp339:風險是自然的概念 不是規範的概念 04/29 11:35
entau:客觀規則理論 跟相當因果關係 要解決的問題是一樣的 04/29 11:48
entau:都是在作價值判斷 客觀規則 是比較精緻的價值判斷 04/29 11:49
bfp339:....樓上的說法 我也可以說 刑法或法律都是價值判斷XD 04/29 12:08
> -------------------------------------------------------------------------- < 作者: deenband (菊)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Tue Apr 29 12:49:32 2008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如題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3.在實現法所不被容許的風險之後 還要確認結果的發生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才能歸責在你身上 具體來說=>檢驗結果是否屬於他人自我負責或被害人自我負責的領域 他人自我負責:例如甲的失火行為,造成消防隊員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是消防隊員 專責負責的領域,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不可歸責。 被害人自我負責:例如甲對乙下毒藥,後悔了送醫,醫生欲給乙解藥,但乙拒絕不吃 而死亡,這是被害人出於自主意識而決定自己的危險行為,基於自 我負責原則,結果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不可歸責。 有錯請指正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萬分感謝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42.222 > -------------------------------------------------------------------------- < 作者: berliner01 (縱欲與虛無之上)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Tue Apr 29 13:52:24 2008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如題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萬分感謝啊!!! 客觀歸責理論中不被容許的風險實現,但例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情形 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規範目的一樣 也是在限制條件理論所造成的結果原因牽連過廣的情形 換句話說相當因果關係所要處理的其實不是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到底需不需要歸責 只是後來發展的客觀歸責理論比相當因果關係更加細緻化罷了 舉例而言 甲乙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但劑量皆不足以致命,丙飲用後 因劑量累積後致命死亡。 1.依條件理論,若沒有甲乙的下毒行為則丙不會死亡,故甲、乙 的下毒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2.依相當因果關係,根據經驗法則,不論是主觀或客觀範圍內之 事實判斷,甲或乙下了不足劑量的毒,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 造成丙死亡的具體結果,故丙的死亡可認為是偏離常規,甲或 乙下毒的行為並非丙死亡結果的相當條件。 3.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乙的下毒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且此風險實現於丙死亡的結果之中,但丙的死亡結果是出於 甲、乙分別下毒而累積足以致死劑量的反常因果歷程而發生, 因而欠缺客觀歸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00.150 > -------------------------------------------------------------------------- < 作者: Monlung (be a 仁波切)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Wed Apr 30 15:28:32 2008 ※ 引述《berliner01 (縱欲與虛無之上)》之銘言: :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 : 如題 :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 萬分感謝啊!!! : 客觀歸責理論中不被容許的風險實現,但例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情形 : 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規範目的一樣 : 也是在限制條件理論所造成的結果原因牽連過廣的情形 : 換句話說相當因果關係所要處理的其實不是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 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到底需不需要歸責 : 只是後來發展的客觀歸責理論比相當因果關係更加細緻化罷了 : 舉例而言 : 甲乙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但劑量皆不足以致命,丙飲用後 : 因劑量累積後致命死亡。 : 1.依條件理論,若沒有甲乙的下毒行為則丙不會死亡,故甲、乙 : 的下毒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 2.依相當因果關係,根據經驗法則,不論是主觀或客觀範圍內之 : 事實判斷,甲或乙下了不足劑量的毒,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 : 造成丙死亡的具體結果,故丙的死亡可認為是偏離常規,甲或 : 乙下毒的行為並非丙死亡結果的相當條件。 : 3.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乙的下毒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且此風險實現於丙死亡的結果之中,但丙的死亡結果是出於 : 甲、乙分別下毒而累積足以致死劑量的反常因果歷程而發生, : 因而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 甲跟乙殺人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可能成立傷害罪 若甲乙基於傷害故意 成立傷害罪應無疑問 但若基於殺人故意 只是各自的劑量客觀上皆不足致死(可能甲乙主觀以為足以致死) 則殺人故意自無疑問 然而結果無法歸責(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此不成立殺人罪 但此時是否成立傷害罪? 我認為成立 因殺人故意必包含傷害故意 故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與罪責無需討論(無阻卻事由) 甲乙成立傷害罪 以上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37.8 ※ 編輯: Monlung 來自: 218.166.237.8 (04/30 16:43) ※ 編輯: Monlung 來自: 218.166.237.8 (04/30 16:43)
Qball:殺人未遂呢? 04/30 17:22
Qball:因為主觀上有殺害故意 就不太可能僅該當傷害了吧? 04/30 17:23
Qball:屬於雙重因果關係 04/30 17:48
ky284074:都沒有結果出現,還需要考慮歸責? 05/01 20:07
Monlung:對喔.. 05/02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