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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想像競合 究竟是犯罪單數還是複數? 我看張麗卿的書本裡是寫:行為單數、犯罪〔複數〕 然而林鈺雄的書裡是說:行為單數、犯罪〔單數〕 兩者實質競合寫的都一樣,同樣是行為複數、犯罪複數 惟獨在想像競合上...請問究竟是哪個? 麻煩高手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9.69
NTPUslave:一行為構成數構成要件該當 以一罪論 06/22 00:54
tinjunsei:一行為觸犯數法益. 從一重處斷 06/22 01:03
tinjunsei: 侵害 06/22 01:03
linchris:張老師的意思應該是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成立數罪名, 06/22 02:42
linchris:從一重處斷。林老師的犯罪單數,應該是指最終只成立裁判 06/22 02:43
linchris:上一罪的從重。 06/22 02:43
hotwingking:大家太利害了 原來文字相同 字數相同 意思表示不同 06/22 03:38
hotwingking:這樣也能看得出作者最初原意 ^^ 真是太強了 06/22 03:38
easyfly2004:會不會是印刷錯誤啊? 06/22 15:31
> -------------------------------------------------------------------------- < 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想像競合的問題 時間: Sun Jun 22 18:03:51 2008 ※ 引述《bawwen (蚊子亂飛)》之銘言: : 請問關於想像競合 : 究竟是犯罪單數還是複數? : 我看張麗卿的書本裡是寫:行為單數、犯罪〔複數〕 : 然而林鈺雄的書裡是說:行為單數、犯罪〔單數〕 : 兩者實質競合寫的都一樣,同樣是行為複數、犯罪複數 : 惟獨在想像競合上...請問究竟是哪個? : 麻煩高手解惑 : 謝謝 先說刑法上的問題,最後再講國考的解答方式。 一、繼受的問題(不想深入請跳過) 這一部份的歧異,我認為很有可能是因為繼受德國法時, 沒有釐清譯名的結果; 通常,我們說到「行為單數」,是指德文上的Handlundseinheit, Handlung=行為,s=連接詞,Einheit=Ein+heit,Ein一個、單一,heit=抽象化, 同理,「行為複數」是Handlungsmehrheit,mehr=多數、很多, 所謂的「犯罪單數」是指Tateinheit, 和行為的單數本身不同層次, 但是我國學說繼受時,可以看見這些概念的混用, 把犯罪單複數用做判斷犯罪的單複數是最常見的, 而另外一個問題是,沒有釐清"Tateinheit"究竟單純指的是單純罪數的問題, 還是也一併會討論到連結刑罰效果的問題; 有趣的是, 如果著眼於想像競合的釐清作用,那麼「罪數」的宣告下, 必定要出現「所有犯罪」, 但是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正好沒有要把「所有犯罪」的刑期都放進判決書, 而是「從一重處斷」。 簡單的釐清一下: 1.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沒有問題。 2. 想像競合侵害了複數法益,沒有問題。 3. 想像競合構成複數「犯罪」, 4. 想像競合構成「單一」的刑罰效果。 張老師的書裡面沒有解釋太多這部分, 不過林老師倒是很老實的把翻譯部分都講清楚了, 再交互對照林老師的看法, 他在教科書中,應該主要是以「行為」作為出發點, 例如「想像競合...本質應為複數才是,但是因為刑法的評價對象 是『行為本身』,既然行為僅止於單數, 因此,為了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所以由法律在效果上擬制為犯罪單數」。 從這段說明來看, 犯罪單/複數的影響也涉及了刑罰效果的處理, 簡單說:犯罪單數在這裡會牽涉到前面說的4, 張老師可能只有處理3的問題。 另外, 前面linchris大提到裁判上一罪因此認定為犯罪單數的說法, 就目前的刑法來說或許相對正確; 但是同樣一套競合論,如果拿去討論牽連犯跟連續犯, 那麼林在刑總認為牽連犯跟連續犯是犯罪複數的說法, 又顯得相當突兀(林鈺雄,2006,頁547、595以下) 毋寧,還是回到充分評價/評價不足禁止的目的, 至於以「裁判上一罪」這個實務的用語, 來說明繼受德國的競合論, 第一個遇到的難題就是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等, 都會被認為是「裁判上一罪」,但是處理層次早在行為單/複數就處理完畢了。 但是,不論怎麼稱呼,兩位老師的處理模式是相同的。 我個人猜測,這一部分認定不同的實益, 最大分歧反而會在刑事訴訟法的案件問題出現。 二、國考的寫法 沒有必要寫「犯罪單數」或「犯罪複數」,多寫多錯, 一般只要交代行為數以及法益數就可以; 但是如果真的很不幸專考這一部分, 那麼應該可以採取其中一見解之後,於解答後面說明: 「惟學說上亦有認想像競合為犯罪單/複數者,然於犯罪之宣告仍應充分為之,  刑罰效果亦為從一重處斷,於此差異似無影響,併此說明」。 至於一般的考題, 例如「本案某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按刑法第55條    ,應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這樣就可以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4.42
linchris:i大專業,深感佩服。連續犯接續犯集合犯在我看來,不過是 06/22 18:31
linchris:擴張行為單數的認定。問題就出在這行為單數認定有多大, 06/22 18:33
linchris:將導致裁判上一罪功能超載。 06/22 18:33
linchris:簡單說犯罪單複數的認定分歧上,就是從1.本質犯數罪 或2. 06/22 18:39
linchris:行為單一評價上造成的。是這樣嗎? 06/22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