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ercepaul:所以如果三人之中有非完全責任能力者就不能用321... 07/18 15:19
推 BverwGE:你想的是學界向來批評實務的點 但實務就是這樣作的 07/18 15:23
推 qweqqw:我想實務還是在討論構成要件階段的 在共同正犯的客觀不法構 07/18 17:15
→ qweqqw:成要件中 需要行為人間有共同犯罪決意(即犯意聯絡) 07/18 17:16
→ qweqqw:實務認為無罪責能力之人無法為犯意聯絡 故只有二人有犯意聯 07/18 17:17
→ qweqqw:絡 因此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不該當 07/18 17:17
→ qweqqw:另外學說批評罪責能力與犯意聯絡無關 與負擔刑事責任有關 07/1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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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k3u3j06 (叫吧!)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請問刑總關於共同正犯的問題
時間: Fri Jul 18 16:13:48 2008
※ 引述《duncan316 (Hola~)》之銘言:
: 最近自修刑法總則的時候在共同正犯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 想請大家幫忙解答
: 我用的是高點方律師 刑法總則 重點整理 這本書
: 書上提到37年上字第2454號判決如下:
: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
: 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力,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以內。
: 依上所述,結夥之行為人必須有責任能力,始能算入結夥之人數?
: 我的問題是,責任能力在三階層論中不是屬於罪責的問題嗎?
: 為何會在構成要件中即予以排除?
: 為何不是三人共同犯罪時論結夥三人,
: 然後再將其中缺乏責任能力之人以阻卻罪責事由排除之
: 這樣的解題有什麼問題嗎?
: 我想了很久還是不太明白
: 想問問大家的意見如何
: 謝謝!
因為這個判例有點久了,我想,有可能早期實務用二階理論在判斷犯罪的
成立。不過,我覺得你不需要花功夫在這上面,只要了解這個判例的重點
就足夠了,考試不會考妳這是屬於構成要件還是罪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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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0.235
推 lifelover:可能法律上有太多種人了, 所以先釐清楚, 避免麻煩~ 07/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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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請問刑總關於共同正犯的問題
時間: Fri Jul 18 18:20:51 2008
※ 引述《duncan316 (Hola~)》之銘言:
: 最近自修刑法總則的時候在共同正犯部分遇到一個問題
: 想請大家幫忙解答
: 我用的是高點方律師 刑法總則 重點整理 這本書
: 書上提到37年上字第2454號判決如下:
: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
: 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力,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以內。
: 依上所述,結夥之行為人必須有責任能力,始能算入結夥之人數?
: 我的問題是,責任能力在三階層論中不是屬於罪責的問題嗎?
: 為何會在構成要件中即予以排除?
: 為何不是三人共同犯罪時論結夥三人,
: 然後再將其中缺乏責任能力之人以阻卻罪責事由排除之
: 這樣的解題有什麼問題嗎?
: 我想了很久還是不太明白
: 想問問大家的意見如何
: 謝謝!
單純準備考試的話,這類爭議就不要鑽牛角尖了,模擬一下答題時該如何
寫,才能呈現你了解此處有何爭點,並交代你的推論理由就好。管見以為
考到這裡,大概寫像下面這樣就好:
就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是否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
責任能力為要件,有肯否兩說:
一、肯定說
實務見解以為,必須結夥之三人皆具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如其中
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者,縱其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果三
人之內;蓋因無責任能力人者,欠缺意思能力,無由與他人成立犯意
連絡也(37台上2545判決)。
二、否定說
學說見解認為,結夥竊盜加重處罰之理由,乃因結夥數人以上,人數
較多,或共同實施,或擔任把風,或傳遞贓物,竊盜之犯行較易於實
現。有責任能力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加入實施竊盜行為,即已促使竊
盜之犯行較易實現,該無責任能力人自應計入犯之行為人數。
三、似以否定說較妥
本文以為,結夥犯係共同正犯之一種,而共同正犯理論,結夥犯之個
別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屬個別行為人應否負擔刑事責任之罪責
問題,而與結夥犯之成立要件無關。故實務見解似有不妥,而應以否
定說較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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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裡只是一小考點,那可以更簡化:
就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是否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
責任能力為要件,實務見解採肯定說,學說多數則採否定說。惟本文以為
結夥竊盜加重處罰之理由,乃因結夥數人以上竊盜,竊盜之犯行較易於實
現,有責任能力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加入實施竊盜行為,即已促使竊盜之
犯行較易實現,該無責任能力人自應計入犯之行為人數,(又結夥犯係共
同正犯之一種,而共同正犯理論,結夥犯之個別行為人是否具責任能力,
屬個別行為人應否負擔刑事責任之罪責問題,與結夥犯之成立要件無關)
故實務見解似有不妥,而應以否定說較為可採。
↑
時間不夠,還是考點甚多時,括號裡面的部份可以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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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參考一下就好,有錯亦請不吝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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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28.236
推 dk3u3j06:很完整的回答,推一下! 07/18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