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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與十五歲之丙於凌晨一點潛入丁宅行竊,丁被驚醒大聲喊叫,   甲情急之下拿放在桌上的水果刀砍傷乙後,來不及將裝好袋的美金拿   走,與乙、丙匆忙逃跑,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公務員甲偽刻遊民乙的印章,製作其與乙的結婚證書,再到戶政機關   請同事丙辦理結婚登記,然後為乙投保鉅額保險。甲趁至花東旅行時   將乙推下斷崖,據此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請說明本案的法律關係   。 三、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救   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   乙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   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四、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   。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乘乙打瞌睡   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   。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   律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101.88
longloveyu:我純路過XD~第三題第四行您是否應打"乙怪罪丙延誤" XD 07/14 20:25
嗯,打太快了,甲死了還中槍,真可憐。 ※ 編輯: ceres1209 來自: 219.86.101.88 (07/14 20:27)
baliallin:1.2.4大致都知道考點跟爭點.不過3不知有沒有高手解釋一 07/14 20:32
ceres1209:我第三題也不太知道要寫啥,只好分析構成要件XD 07/14 20:33
baliallin:下? 07/14 20:33
badguy:行為不法和結果不法 客觀注意義務 07/14 20:39
clide5566:就是過失犯的檢驗要件阿 客觀注意義務其實就是行為不法 07/14 22:22
clide5566:應該是 先 結果原因 行為不法 結果不法 07/14 22:23
shaphanty:所以他第三提到底答案是?? 07/14 22:25
chiangchkg:我是寫在結果不法中以回溯禁止原則排除了過失XD 07/14 23:09
wowoqq:今天刑法,讓我感覺到和律師味道很像,整張寫滿,普考沒這樣 07/14 23:22
wowoqq:第三題 我是討論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從這開始掰 07/14 23:23
wowoqq:掰些保證人地位啊 不作為的要件全丟出來討論 07/14 23:24
succed:我用第三階阻卻罪責(無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犯罪~~唉... 07/14 23:45
cindycincia:第一題不就是去年司法特考四等的類似題目嗎... 07/14 23:59
baliallin:1.2.4都算考古題再變化吧.有看過類似題目的印象. 07/15 05:36
baliallin:第3題沒看過.所以隨便討論一下構成要件跟注意義務而已. 07/15 05:37
baliallin:有墨水分1分2分的就算老師仁慈了吧= = 07/15 05:38
cindycincia:第三題應該可以適用超法規組卻違法事由的信賴原則? 07/15 20:15
> -------------------------------------------------------------------------- < 作者: look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Mon Jul 14 23:49:24 2008 ※ 引述《ceres1209 (寶貝,辛苦妳了。)》之銘言: : 一、甲、乙與十五歲之丙於凌晨一點潛入丁宅行竊,丁被驚醒大聲喊叫, :   甲情急之下拿放在桌上的水果刀砍傷乙後,來不及將裝好袋的美金拿 :   走,與乙、丙匆忙逃跑,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306Ⅰ 321Ⅰ第1項未遂 28 18Ⅱ 329 277 這是我考試時有想到的 : 二、公務員甲偽刻遊民乙的印章,製作其與乙的結婚證書,再到戶政機關 :   請同事丙辦理結婚登記,然後為乙投保鉅額保險。甲趁至花東旅行時 :   將乙推下斷崖,據此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請說明本案的法律關係 217(but我寫成218了orz) 210 216 214 271 339 :   。 : 三、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救 :   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 :   乙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 :   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 :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有人寫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問題嗎? 我不知道怎麼寫,只寫了丙有義務依其專業判斷,不用聽乙的 : 四、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 :   。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乘乙打瞌睡 :   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 :   。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 :   律關係。 277+29 225 227+23+21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36.70 ※ 編輯: look 來自: 123.192.236.70 (07/14 23:50)
wowoqq:我第三題就是寫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 07/14 23:52
wowoqq:我最後一題寫的時候已經呈縣精神耗弱狀態..題目很明顯 07/15 00:02
wowoqq:是考強制猥褻和趁機猥褻區別未遂教唆問題 07/15 00:03
cindycincia:寫329要小心釋字630...要有難以抗拒才算準強盜罪~ 07/15 00:03
wowoqq:及正當防衛的防衛時間點,還有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 07/15 00:11
cindycincia:阻卻違法也要記得檢驗丙 07/15 00:13
look:我現在才知道釋字630..感謝 07/15 00:13
cindycincia:因為是去年搞出來的...XD 07/15 00:18
look:我寫丙是現行犯,所以就跳過討論丙有無阻郤違法了:P 07/15 00:22
shaphanty:第一題他裝好袋了應該算移入自己權利支配底下 321既遂? 07/15 00:25
shaphanty:最後一題 他是教唆毆打 但行為人是猥褻 教唆的傷害罪不 07/15 00:27
shaphanty:涵蓋猥褻...??所以他還成立教唆嗎? 07/15 00:27
look:第4我是寫不成立教唆啦:P第1題掙扎後決定還是選未遂..Orz 07/15 00:31
look:至於選未遂的理由...其實不知道耶,當時沒想很多 07/15 00:33
cindycincia:是既遂喔~實務有些見解認為你用眼睛去搜查財物所在 07/15 18:38
cindycincia:只是學說對這說法很感冒 認為還是要往後移 07/15 18:38
cindycincia:當你手去觸碰物品 例如開抽屜阿 翻東西阿等 就是既遂 07/15 18:39
cindycincia:第四題不成立教唆 教唆犯對被教唆的人的行為無預知可 07/15 18:39
cindycincia:能性 但是如果丙把乙打死就可能有預知可能性 07/15 18:40
cindycincia:成立教唆 至於是成立殺人還是本意的傷害印象中是殺人 07/15 18:41
> -------------------------------------------------------------------------- < 作者: minto (中央偵探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Tue Jul 15 16:08:25 2008 ※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ceres1209 (寶貝,辛苦妳了。)》之銘言: : : 四、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 : :   。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乘乙打瞌睡 : :   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 : :   。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 : :   律關係。 : 277+29 225 227+23+21 : 以上 本題計分標準項目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有沒有寫出來 225 227我想是不可能會成立啦 大體上算熱門時事題 前幾周彰化地院不是又有類似判決被人狗幹 該準備的都有準備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27.204
badguy:我有寫 科科 07/15 16:18
ski11: 我沒寫 哭哭 07/15 16:23
Ct730d:我才猜這題司特會不會考 沒想到高考考了 唉 07/15 17:47
cindycincia:科科 07/15 20:14
shaphanty:我也不知道要寫這個@@ 07/15 22:12
> -------------------------------------------------------------------------- < 作者: wowoqq (臥臥QQ)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Tue Jul 15 23:48:30 2008 ※ 引述《ceres1209 (寶貝,辛苦妳了。)》之銘言: : 一、對於張三之下列犯行,刑法有無適用之效力? : (一)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搭乘華航客機,飛抵日本名古屋機場時,在機艙內 :    因故毆打日本人某甲,甲因而受輕傷(10分) : (二)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於美國舊金山,費時一年,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    民幣一批。(15分) : 二、何謂不能未遂犯?以下毒殺人之意著手實行,卻誤取外觀極其相似(一 :   般人也難以由外觀上加以分辨)之白色砂糖為白色毒粉,摻入被害人食 :   用之甜湯中。究係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犯或普通未遂犯? : 三、張三明知某甲現所騎乘之機車乃行竊得來,為圖上班方便起見,竟恫嚇 :   甲,稱「若不將該機車無償借予張三使用一年,將報請警方追究甲之竊 :   盜刑責」。甲畏懼其犯行曝光,無奈下,將該車交付張三,供其使用。 :   試問張三有何刑責? 我想問一下 這裡張三可能構成強制罪 並無疑問 因為雖手段目的合法 但不具有正當關聯性 接下有疑問是 張三可能構成刑法346恐嚇得利罪嗎? 因為甲以若不借我將報警處理的不利益通知甲,因此可取得使機車利益,是否成立 恐嚇行為...我是認為..因甲是以合法手段方式取得該利益..因此不構成恐嚇... 其實我是傾向不成立恐嚇得利罪,不知其他大大看法如何? : 四、詐騙集團利用上課時間,父母查證不易之空檔,以孩童被綁架為由,使 :   用電話通知父母,致孩童之父母陷入極度恐懼,無奈之下,經由自動付 :   款機(ATM)轉帳付款,試圖換取孩童之安全。詐騙集團之此類行為 :   ,構成何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33.134
lovepower:我個人覺得成立346,而且我並不覺得這種手段是合法的。 07/15 23:59
dismiss001:這樣合法就太扯了吧= = 07/16 00:04
dismiss001:張三對於機車並無任何請求權,對於沒有法律基礎的錢財 07/16 00:17
dismiss001:而企圖擁有,即已顯露不所所有的意圖,所以成立恐嚇取 07/16 00:18
dismiss001:財罪 07/16 00:18
wowoqq:其實我是指他那個報警行為應該是合法的手段 07/16 00:25
wowoqq:目的是為了取得使用機車利益,手段目的不具合理關聯構成強制 07/16 00:26
wowoqq:罪,已討論,是是否要多給他恐嚇得利就覺得直得討論 07/16 00:27
dismiss001:喔喔 07/16 01:35
cw3096:恐嚇,惡害之內容不以為法違必要。 07/16 01:39
cw3096:重點不在恐嚇內容,而是張三主觀上係以不法所有之意圖。 07/16 01:42
cw3096:我想,學兄可能對恐嚇的定義有誤解。 07/16 01:44
gsachong:推樓上 關鍵不在於惡害通知的法違與否 而在目的 手段間 07/16 02:20
gsachong:的合理關聯性 07/16 02:20
cindycincia:349應該也會有吧?也算是贓物 07/16 08:26
dismiss001:我也有寫寄藏贓物罪,不知對不對@@" 07/16 09:41
wowoqq:我是寫收受贓物罪~~~~ 07/16 16:40
> -------------------------------------------------------------------------- < 作者: Hvolley (想見妳)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16 01:52:40 2008 ※ 引述《look ()》之銘言: ※ 引述《ceres1209 (寶貝,辛苦妳了。)》之銘言: : 一、甲、乙與十五歲之丙於凌晨一點潛入丁宅行竊,丁被驚醒大聲喊叫, :   甲情急之下拿放在桌上的水果刀砍傷乙後,來不及將裝好袋的美金拿 :   走,與乙、丙匆忙逃跑,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306Ⅰ 321Ⅰ第1項未遂 28 18Ⅱ 329 277 這是我考試時有想到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36.70 ※ 編輯: look 來自: 123.192.236.70 (07/14 23:50)
wowoqq:我第三題就是寫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 07/14 23:52
wowoqq:我最後一題寫的時候已經呈縣精神耗弱狀態..題目很明顯 07/15 00:02
wowoqq:是考強制猥褻和趁機猥褻區別未遂教唆問題 07/15 00:03
cindycincia:寫329要小心釋字630...要有難以抗拒才算準強盜罪~ 07/15 00:03
wowoqq:及正當防衛的防衛時間點,還有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 07/15 00:11
cindycincia:阻卻違法也要記得檢驗丙 07/15 00:13
look:我現在才知道釋字630..感謝 07/15 00:13
cindycincia:因為是去年搞出來的...XD 07/15 00:18
look:我寫丙是現行犯,所以就跳過討論丙有無阻郤違法了:P 07/15 00:22
shaphanty:第一題他裝好袋了應該算移入自己權利支配底下 321既遂? 07/15 00:25
shaphanty:最後一題 他是教唆毆打 但行為人是猥褻 教唆的傷害罪不 07/15 00:27
shaphanty:涵蓋猥褻...??所以他還成立教唆嗎? 07/15 00:27
look:第4我是寫不成立教唆啦:P第1題掙扎後決定還是選未遂..Orz 07/15 00:31
look:至於選未遂的理由...其實不知道耶,當時沒想很多 07/15 00:33
cindycincia:是既遂喔~實務有些見解認為你用眼睛去搜查財物所在 07/15 18:38
cindycincia:只是學說對這說法很感冒 認為還是要往後移 07/15 18:38
cindycincia:當你手去觸碰物品 例如開抽屜阿 翻東西阿等 就是既遂 07/15 18:39
cindycincia:第四題不成立教唆 教唆犯對被教唆的人的行為無預知可 07/15 18:39
cindycincia:能性 但是如果丙把乙打死就可能有預知可能性 07/15 18:40
cindycincia:成立教唆 至於是成立殺人還是本意的傷害印象中是殺人 07/15 18:41
第一題應該是竊盜未遂喔!推文提到的實務見解, 認為用眼睛搜尋財物,那是屬於「著手」的認定! 而著手的認定,主要是區分預備與著手實行的界線, 申言之,一旦被認定著手,始有討論既、未遂的必要, 否則尚不能以竊盜未遂論之。 所以一旦被認定著手之後,就是既遂與未遂的討論了, 至於既、未遂的討論,必須進一步看犯罪的性質而定, 通常!我這裡說的是「通常」的情形下, 既遂與未遂之分是可以用「結果發生之有無」來判定, 至於例外呢?這裡簡單摘錄一段,做為我上述之註解: 「未遂,通常未發生構成要件結果,但也未必。例如, 行為人發生重要的因果歷程錯時,構成要件結果雖已出現, 但就該具體結果的部分,其故意遭阻卻,因而仍屬未遂。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以既遂的構成要件結果未出現作為未遂的最大構成要件, 雖無問題;但在『例外的』情況下,這個定義顯然不夠周延。」 出處:http://www.g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versuch.htm 這段所提到,因果歷程錯誤但構成要件結果仍發生的情形, 簡單用個例子說明:某夜甲想用毒要毒死乙,卻誤把白糖當毒藥, 但乙當夜仍發生死亡之結果(可能出現仇人將他殺死或自己跌倒摔死之類的...)。 綜上,就推文所述,眼睛搜尋財物都可能被認定是著手了, 因此將美金裝好袋被評價為「已著手」應無疑義, 但最後美金沒有被拿走,乃欠缺犯罪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 就這方面來說本題應論以竊盜未遂才是。 (我記得這題應是成立刑法321加重竊盜, 但這不是我回本文的重點, 就先暫不討論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95.114
gsachong:結論和我寫的一樣 不過我既未遂的討論直接用主客觀混合理 07/16 02:14
gsachong:打錯 著手的認定用主客觀混合理論 07/16 02:15
kaky:17年上字第509號 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07/16 02:15
gsachong:既未遂的討論則是竊盜最 所竊之物品是否已取得完全之支配 07/16 02:15
gsachong:力 依題式情形 所以尚未取得完全之支配力 所以未遂 07/16 02:16
Hvolley:嗯 我看過實務見解,但本題所述最後美金應不算移入自己權 07/16 02:17
kaky: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其後將已竊得 07/16 02:18
kaky: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 07/16 02:18
Hvolley:力支配 07/16 02:19
gsachong:個人想法 討論一下 應該不是移歸自己所持就成立既遂唷 07/16 02:22
Hvolley:frecht09.htm 07/16 02:23
gsachong:而是要取得對其的支配力 白話來說 就是我想要怎麼處置都 07/16 02:24
Hvolley:案例73就寫到了 那個實務見解是已經將該物竊得後遺棄而逃 07/16 02:25
Hvolley:我覺得跟這題的情形不太一樣 07/16 02:25
Cobraswin:我個人也是比較傾向三樓的見解,不過我想言之有物,都OK 07/16 02:27
Hvolley:不一樣的地方是該實務見解在竊得該物的當下 已實現完全 07/16 02:27
Hvolley:的構成要件,但最後自己遺棄而逃。本題是尚未脫離原所有 07/16 02:29
Hvolley:人的勢力範圍 尚未完全實現竊盜之構成要件 07/16 02:29
不好意思推的這麼亂,所以寫清楚一點, http://www.g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Strafrecht09.htm 案例73就是類似本題的情形,被認為是竊盜未遂, 我也曾就本題跟實務見解的差異做過思考, 認為實務見解與這題最大的不同,在於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已被完全實現否? 換言之,實務見解要說的是竊盜罪在那個「當下」曾經被完全實現過, 雖最後的「結果」是行竊者丟下所竊之物逃跑,但無礙既遂之成立, 畢竟該竊盜行為是曾經發生過的犯罪事實! 而這題是連構成要件都尚未完全實現,因此仍屬未遂範疇。 但我同意推文所說,只要自己的論述言之有物, 不悖離刑法各家見解或日常生活經驗太過誇張, 分數應該不會太差 與各位共勉 : ) ※ 編輯: Hvolley 來自: 203.67.95.114 (07/16 02:59) > -------------------------------------------------------------------------- < 作者: gsachong (迷路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16 02:53:09 2008 推文麻煩 所以回文闡述一下個人想法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67.95.114 : 推 gsachong:結論和我寫的一樣 不過我既未遂的討論直接用主客觀混合理 07/16 02:14 : → gsachong:打錯 著手的認定用主客觀混合理論 07/16 02:15 : → kaky:17年上字第509號 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07/16 02:15 ^^^^^^^^^^^^^^^^^^^^^^^^^^^^^^^^^^^^^^^ 這邊想法一樣 : → gsachong:既未遂的討論則是竊盜最 所竊之物品是否已取得完全之支配 07/16 02:15 : → kaky: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其後將已竊得 07/16 02:18 : → kaky: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 07/16 02:18 但這裡就有不同見解了 個人想法應該不是移歸所持就取得既遂 重點在於對所竊之物的「支配力」 白話的說 就是我想怎麼處置都可以的能力 舉例來說: 1. 甲竊得乙之金戒一枚,三小時後走在路上遭逢乙,被乙認出其所失竊之金戒 而追呼小偷,甲迅將金戒遺下逃逸之。 個人見解→ 金戒已在甲的的支配力之下,成立竊盜既遂。爾後甲有沒將金戒遺下, 仍無妨該罪之成立。 2. 甲欲竊乙之金戒一枚,為得手之際隨即遭乙驚覺追呼為小偷,甲於慌亂之際鬆手 致金戒遺下逃逸之。 個人見解→ 甲尚未取得金戒完全之支配力(就是即使甲原想帶走戒指也不一定能帶走) ,故為竊盜未遂。 以上 拙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79.149 ※ 編輯: gsachong 來自: 218.164.79.149 (07/16 02:54)
Hvolley:推 我才剛把推文整理完你就打出來了 看法差不多 ^^ 07/16 03:00
> -------------------------------------------------------------------------- < 作者: Telfair (順利就好~)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16 04:10:50 2008 ※ 引述《gsachong (迷路了)》之銘言: : 推文麻煩 所以回文闡述一下個人想法 : : -- : : ◆ From: 203.67.95.114 : : 推 gsachong:結論和我寫的一樣 不過我既未遂的討論直接用主客觀混合理 07/16 02:14 : : → gsachong:打錯 著手的認定用主客觀混合理論 07/16 02:15 : : → kaky:17年上字第509號 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07/16 02:15 : ^^^^^^^^^^^^^^^^^^^^^^^^^^^^^^^^^^^^^^^ : 這邊想法一樣 : : → gsachong:既未遂的討論則是竊盜最 所竊之物品是否已取得完全之支配 07/16 02:15 : : → kaky: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其後將已竊得 07/16 02:18 : : → kaky: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 07/16 02:18 : 但這裡就有不同見解了 : 個人想法應該不是移歸所持就取得既遂 重點在於對所竊之物的「支配力」 : 白話的說 就是我想怎麼處置都可以的能力 兩個很類似的案例: Ex1.甲在森林保育區盜砍樹木,砍好後裝載上車還沒離開現場時,被管理員查獲 。此例實務認為是既遂,因為已經建立新的持有關係,只是持有尚未穩固。 Ex2.甲在設有警報器的超市趁四下無人伸手把商品放入自己的包包,但於離開之際 警報器響起,當場被查獲。此例實務認為是未遂,因為尚未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感覺實務在判斷是否已經移入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亦即建立新的持有關係,似乎是 用通常的經驗法則在判斷。上述二例都還是在所有人的控管領域,但似乎人比不上 機器,被人查獲是偶然,被機器查獲是必然的樣子。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方法。 本案例感覺比較類似Ex1.的狀況, 不過誠如前面推文講的,言之有理即可。 : 舉例來說: : 1. 甲竊得乙之金戒一枚,三小時後走在路上遭逢乙,被乙認出其所失竊之金戒 : 而追呼小偷,甲迅將金戒遺下逃逸之。 : 個人見解→ 金戒已在甲的的支配力之下,成立竊盜既遂。爾後甲有沒將金戒遺下, : 仍無妨該罪之成立。 : 2. 甲欲竊乙之金戒一枚,為得手之際隨即遭乙驚覺追呼為小偷,甲於慌亂之際鬆手 : 致金戒遺下逃逸之。 : 個人見解→ 甲尚未取得金戒完全之支配力(就是即使甲原想帶走戒指也不一定能帶走) : ,故為竊盜未遂。 : 以上 拙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12.139
cindycincia:竊盜=>破壞他人持有 建立自己的持有 當然...要有 07/16 08:23
cindycincia: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 07/16 08:24
cindycincia:至於小偷目前的狀況...可以說是障礙未遂 也可以引用 07/16 08:25
cindycincia:實務見解狠一點說既遂沒差= = 07/16 08:25
> -------------------------------------------------------------------------- < 作者: gcaptt (gcaptt)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16 08:44:33 2008 請教大家 不知這種考試有無標準答案 這裡所謂標準答案是指 考選部或閱卷者 有一定制式答案 否則討論那們多(當然這非無意義) 結果都這別人掌控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65.94
wowoqq:社會科學是沒有絕對答案..特別是考試這個東西.寫到老師爽 07/16 08:46
wowoqq:你就贏了 07/16 08:47
minto:痾 沒有絕對答案也有相對答案啊 無絕對答案不是沒有答案喔 07/16 09:14
cw3096:討論,求心安也;交卷那一刻,勝負早已註定。 07/16 10:20
> -------------------------------------------------------------------------- < 作者: minto (中央偵探局)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16 09:09:19 2008 ※ 引述《gcaptt (gcaptt)》之銘言: 說完全看閱卷者心情而完全不檢討自己也不盡然正確。 一個配分25分的考題如被設計成要答8個點, 你只有看到3個點那當然最高就只有10分。 (而且還不含看到爭點卻寫錯的情形,因此很有可能未滿10分) 可是很多實力中下,卻又自以為書念得很多的人, 總以為答這3個點就應該拿25分滿分了。 基於此心理預期,一拿到成績單發見這題只拿到10分, 就上網批評評分不公啦。 而什麼叫標準答案?  一個考題被設計成存在8個爭點,如果每個爭點只有正反2個見解的話,  總共就有 2的8次方 個排列組合答案 你覺得那個才是標準答案? : 請教大家 不知這種考試有無標準答案 : 這裡所謂標準答案是指 考選部或閱卷者 : 有一定制式答案 : 否則討論那們多(當然這非無意義) : 結果都這別人掌控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49.91
gcaptt:了解 07/16 09:14
minto:其實在作答時間有限的情況下 要符合此要求的具體方法就是 07/16 09:18
minto:很多人講的 打擊面要廣 的作答策略 07/16 09:18
> -------------------------------------------------------------------------- < 作者: badguy (今天的我沒有極限)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Tue Jul 22 22:11:55 2008 四、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   。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乘乙打瞌睡   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   。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   律關係。 我的寫法如下 首先 先論丙的摸胸行為 刑法 225 性騷擾防制法 25條法條競合 再論甲的教唆行為 刑法 29 新舊法比較 29條第3項 從舊從輕原則 主觀上的雙重教唆故意 客觀上的教唆行為 以及被教唆人的行為 因果關係 最後丁的輕傷行為 刑法 277 23阻卻違法 -- 有沒有人寫29條未遂教唆的新舊法比較啊!!!! -- 我 左青龍白虎 老牛在腰間 龍頭在胸口  人擋殺人,佛擋殺佛!!! 左腳清明右腳重陽 背後有爺爺!!! 忠孝兩全 智勇雙全                              科科 http://picasaweb.google.com/sasaki.hu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02.127
lifelover:行為時的法律, 寫新舊法比較會加分嗎? 07/23 00:01
Ct730d:考點不在新舊法比較 應該沒什麼實益 07/23 00:24
cindycincia:而且現在離修法有一陣子了 感覺還好 07/23 09:37
> -------------------------------------------------------------------------- < 作者: realann (realan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Tue Jul 22 23:27:38 2008 ※ 引述《badguy (今天的我沒有極限)》之銘言: : 四、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 :   。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乘乙打瞌睡 :   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 :   。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 :   律關係。 : 我的寫法如下 我的寫法: 論述丙摸胸行為: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性騷擾防制法區別 論述丁行為: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是否現在侵害、是否依法令行為。 論述甲行為:甲教唆行為與丙正犯逾越教唆犯罪,如何處理。 不過實務見解好像不認為乘機猥褻、性騷擾防制法是法條競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50.54
ceres1209:這一題有人寫到公車司機和304、302嗎? 07/22 23:38
> -------------------------------------------------------------------------- < 作者: sdmai (沒有暱稱)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30 01:39:28 2008 : 三、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救 :   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 :   乙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 :   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 :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高考的解答,各大補習班已經出來 不過就本題的解答,分為兩大派 想請問關於本題 大家認為丙的行為是該側重於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 我個人認為的刑法評價的重點應該是在丙不作為的部份 但我朋友亦有認為評價的重點是作為的部份 當然本題尚需討論關於過失的問題 但我目前關注的是在於本題應該評價為業務過致死的作為犯                 或不純正業務郭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46.215 > -------------------------------------------------------------------------- < 作者: Klaver (心底深處的好聲音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30 02:05:58 2008 ※ 引述《sdmai (沒有暱稱)》之銘言: : : 三、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救 : :   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 : :   乙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 : :   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 : :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 高考的解答,各大補習班已經出來 : 不過就本題的解答,分為兩大派 : 想請問關於本題 : 大家認為丙的行為是該側重於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 : 我個人認為的刑法評價的重點應該是在丙不作為的部份 : 但我朋友亦有認為評價的重點是作為的部份 : 當然本題尚需討論關於過失的問題 : 但我目前關注的是在於本題應該評價為業務過致死的作為犯 :                 或不純正業務郭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看到這題就想到 兩個例子 1.半途鬆手案:某甲放繩子救落水醉漢 拉到空中發現是仇人鬆手 當已經可能因先前的救助而生存,此時鬆手應該是作為 2.立刻抽手案 醉漢抓到繩索前即收回 還沒有獲救的可能性實現 甲是不作為 這一題 很有意思的是 雖然是乙堅持讓丙開到更遠的醫院 但是此時丙 基於業務上的專業考量 已有救助甲的可能性作為 卻聽乙的意思而變更 對於可能造成的結果有高度的預見可能性..應該是製造風險的行為 如果本題要論以不作為 應該是當乙堅持的時候 丙即放棄救助..比較成立不作為 業務過失犯.. 危險前行為在於救護車已到場 阻斷了其他的救助單位施援 淺見 大家討論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03.228 ※ 編輯: Klaver 來自: 218.168.203.228 (07/30 02:09)
crann:救護車到場 阻斷其他救援單位的援助 是危險前行為? 07/30 08:09
crann:本題應該沒有危險前行為吧 若有成立不作為犯的可能 保證人地 07/30 08:10
crann:位也是來自於法令規定(救護員本來就要救人命等相關規定) 07/30 08:10
Klaver:恩 這部分我是採黃榮堅老師少數說的看法.... 07/30 09:02
Klaver:主張:保證人地位產生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危險前行為... 07/30 09:04
Klaver:通說以法令的規定 特定關係等等理由 賦予一個人作為的義務 07/30 09:04
Klaver:並不正當 以兄弟姊妹互附有保證人地位來說 沒有一個人可以 07/30 09:05
Klaver:選擇自己要是獨生子或是要有兄弟姊妹 因此有兄弟姊妹的人 07/30 09:06
Klaver:並沒有比別人多做錯什 沒必要負擔較重的義務..所以.. 07/30 09:07
Klaver:只有行為人自己先前做了一個危險前行為 創造了一個原本沒 07/30 09:08
Klaver:有的危險 才負有義務一定義務監督管理危險..也才有保證人 07/30 09:09
Klaver:地位...例如危險源持有 <義務的自願承擔>.等等.... 07/30 09:09
Klaver:這裡的看法 跟實務業務過失犯以 特別的注意義務 等等.. 07/30 09:11
Klaver:懲罰行為人高度的危險 受到批評的部分很像..... 07/30 09:11
Klaver:沒有人規定 以開車為業務的人就必須附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07/30 09:12
Klaver:而一般開車的人就不必.... 07/30 09:12
Klaver:為了 一貫的邏輯 和 避免刑罰的漏洞 我贊成少數說看法 07/30 09:13
Klaver:當然考試 會先寫通說 再論以見解..這題為簡潔 我直接放... 07/30 09:14
Klaver:而本題 既然丙的救護車已選擇救護 就負有選擇最符合專業. 07/30 09:18
Klaver:判斷的作為..此時已經相對提高風險為丙的唯一救助模式 07/30 09:19
Klaver:個人認為此即為危險前行為 此時丙應該基於業務考量去做 07/30 09:20
Klaver:救護的行為 如果因為乙的堅持而放棄救助..就是延誤時間 07/30 09:21
Klaver:放任風險的作為... 07/30 09:22
Klaver:當然,如果丙聽從乙的堅持 特於非難的已經不是之前通說所謂 07/30 09:24
Klaver:依法令或契約XXXX負有保護...等義務 而不為... 07/30 09:25
Klaver:而是選擇非專業業務考量的救助方式 有業務上過失之虞 07/30 09:26
Klaver:不救助非價-->不作為 救助方式非價--->作為 07/30 09:34
※ 編輯: Klaver 來自: 218.168.201.223 (07/30 09:38)
Klaver:獨特<非價> 不是非難XD 我常常會打錯.. 07/30 09:41
sindyevil:K大 要不要開文賺p幣? 07/30 10:55
> -------------------------------------------------------------------------- < 作者: Klaver (心底深處的好聲音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高考法制、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 Wed Jul 30 13:44:49 2008 ※ 引述《sdmai (沒有暱稱)》之銘言: : : 三、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救 : :   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 : :   乙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 : :   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 : :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 高考的解答,各大補習班已經出來 : 不過就本題的解答,分為兩大派 : 想請問關於本題 : 大家認為丙的行為是該側重於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 : 我個人認為的刑法評價的重點應該是在丙不作為的部份 : 但我朋友亦有認為評價的重點是作為的部份 : 當然本題尚需討論關於過失的問題 : 但我目前關注的是在於本題應該評價為業務過致死的作為犯 :                 或不純正業務郭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不好意思...這題主要好像是問 乙告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有無理由 如果依據這題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丙成立 業務過失致死罪 阻卻罪責 不罰 1.依照通說:中斷自己的救助行為,在救助行為到達被危害的客體,為其開啟 可實現的救助可能性之前 中斷自己的救助歸於不作為 (本題若丙不依照乙的堅 持 而在實現救助可能性之前 中斷救助 成立不作為犯) ,在此時點之後, 阻礙可實現且充分可能的救助結果 歸為作為(本題丙依照乙的堅持 在實現可能救 助之後 阻礙了充分可能的救助<結果>,應該是過失作為犯) 2.不作為犯另外要考慮作為義務的界限,也就是在一般價值判斷上是否有對於 風險控制的合理付出,尤其是在醫療義務的界限上,連醫生都不應負擔無限 的救助義務,何況要求僅僅是救護員選擇最合於風險控制的義務 所以要說丙必需施以絕對有效的救護義務 是不大可能的 應可以阻卻既遂 而作為犯就沒有這方面的考量 只要客觀具有因果關係 符合客觀歸責(這部分 個人有疑問) 即成立作為既遂 3.但是,有疑問的是,丙是因為乙的強烈要求才選擇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通常 醫療關係中救護人員選擇任何作為方式 幾乎都會依照病患家屬的意見 以免造成爭議,所以丙基於乙的要求選擇將甲送到較遠的教學醫院,應該是沒有 期待可能性的作為,可能可以阻卻罪責.或減輕刑責(可能可以避免) 4.乙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誣告罪要伴隨不合法合理的證據) 乙雖然看似教唆丙成立構成要件該當且不法的行為 但是刑法不罰過失教唆罪 而乙算不算是利用丙阻卻罪責的行為 成立間接正犯? 乙根本沒有致甲於死的認知和意欲 不可能成立正犯 但是 司法院73廳1字603號 認為某甲借車給沒有經驗又不會駕駛的乙使用 肇事致人於死 甲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雖然實務沒有表示甲是透過間接正犯而入罪,但依照通說緊縮正犯概念 沒有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的不論以正犯 唯一可能是利用間接正犯入罪 所以甲應該是論以過失間接正犯 本題 乙雖然沒有致甲於死的認知和意欲 但是,乙的意思表示確實與甲的死亡結果 具備因果關係 並且符合客觀歸責 製造風險 風險實現..主觀上 乙對於甲的死亡 應該是有相當的預見可能性 又沒有阻卻違法罪責的行為(懶得分析了XD) 乙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 ~~~~~~~~~~~~~~~~~~~~~~~~~~~~~~~~~~~~~~~~~~~~~~~~~~~~~~~~~~~~~~~~~~~` 這是大致上的分析 漏洞應該很多 希望高手指正一下 對考試有幫助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01.223 ※ 編輯: Klaver 來自: 218.168.201.223 (07/30 13:52)
scy75515:個人認為丙還是具有期待可能性 畢竟它是專業的醫療人員 07/30 13:58
scy75515:不能說家屬強烈要求就阻卻他的責任 要是專業的醫療人員 07/30 13:59
Klaver:恩 但是救護員有沒有這方面的判斷 還滿難說的.... 07/30 14:00
Klaver:所以我附加了 可以避免的話 頂多減輕刑罰... 07/30 14:00
Klaver:不能完全阻卻罪責... 07/30 14:00
scy75515:對他不能期待那還能期待誰來救援(丙應該要以專業判斷救援 07/30 14:01
scy75515:狀況 07/30 14:01
Klaver:但這題並不是救不救援的問題..是選擇哪一個醫院的問題 07/30 14:02
Klaver:丙並沒有絕對對於送到哪一個醫院才能避免甲死亡的認知 07/30 14:02
Klaver:法官在此不會因此 給予高度刑罰評價..... 07/30 14:03
scy75515:選擇比較遠的可能就跟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還是可歸責於丙 07/30 14:03
Klaver: 是說 甲當時只是昏迷 丙對於送遠會致死的預見可能性應該 07/30 14:04
Klaver:很小 加上乙的表示行為....應該是可以減緩評價罪責 07/30 14:05
scy75515:恩的確應該是會減輕評價罪責 07/30 14:06
Klaver:當然 S大你的說法也是非常合理 這個考試沒差吧 07/30 14:06
scy75515:ok吧畢竟都有論到總是比較好K大你真的很認真研究這題 07/30 14:08
Klaver:因為我要考的是名額很少的檢事官...~.~不拼會簡單掛 07/30 14:10
scy75515:呵呵你沒問題的啦 分析的蠻仔細的 07/30 14:11
Klaver:~.~ 07/30 14:11
Roawen:中肯 我也覺得這題是業務過失致死作為犯 但基於期待可 07/30 19:45
Roawen:能性"得"減免罪責 因為還不到完全被強制的程度 07/30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