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injunsei:只要是違法性錯誤都是減免罪責事由吧 08/25 23:54
→ aij:間接禁止錯誤,直接在罪責的法敵對意識去討論吧... 08/26 01:03
推 ikehunting:弄清楚事實錯誤以及法律錯誤,這問題就不難。 08/26 01:39
推 ky284074:樓上的是早期的分類,早已不用。 08/26 07:35
→ ky284074:毋寧分為"事實面"及"規範面"的錯誤,但這只是學習記憶上 08/26 07:36
→ ky284074:的方便,事實上,任何犯罪成立要件都可能有錯誤,在有責 08/26 07:37
→ ky284074:性錯誤也會有錯誤(但較少有人討論)。 08/26 07:38
→ ky284074: 層次 08/26 07:38
→ ky284074:容許(許可)錯誤就是對於容許"規範"的錯誤,也是規範面的 08/26 07:39
→ ky284074:錯誤,學說上同禁止錯誤相同處理:區分可否避免,如可避 08/26 07:40
→ ky284074:免,則在有責性層次排除其「不法意識」,自不成立犯罪; 08/26 07:41
→ ky284074:如不可避免,仍認為行為人具有潛在的不法意識,成立罪責 08/26 07:42
→ ky284074:但在「責任程度」上可以減輕。 08/26 07:42
→ ky284074:而容許(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則是行為人對於事實上要件 08/26 07:43
→ ky284074:有利於己的錯誤(主觀有客觀沒有),早期有故意說或責任說 08/26 07:45
→ ky284074:故意說已被揚棄,只剩責任說:又因二接或三階異其處理方 08/26 07:46
→ ky284074:式,二階論者,此時主觀(綜合不法)構成要件不該當,阻卻 08/26 07:50
→ ky284074:故意,三階通說採限制法律效果責任說,進到第三階排除其 08/26 07:51
→ ky284074:責任,亦即,仍成立故意犯但不是用故意之刑罰。 08/26 07:51
推 aij:雖說是早期的分類,但是近年來國內學者亦有主張回歸事實錯誤 08/26 09:04
→ aij:和法律錯誤的分類,可以找找許玉秀師的文章 08/26 09:05
→ ikehunting:背的挺流暢的,但是你跟「早期分類」差別在哪? 08/26 10:47
→ ikehunting:還「早已不用」咧。 08/26 10:48
推 ky284074:錯誤存在整部刑法中,只要主客觀不一致,就是錯誤。至於 08/26 14:08
→ ky284074:事實錯誤與法律(規範上)錯誤的分類,雖另有新分類,但在 08/26 14:11
→ ky284074:判斷許可錯誤及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仍以前提事實或法律 08/26 14:12
→ ky284074:面來看,上面的推文就是在區分者兩種錯誤類型。 08/26 14:13
→ ky284074:至於整部刑法的錯誤,就有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錯誤及有 08/26 14:15
→ ky284074:責性錯誤。甚至都有學者在討論刑罰阻卻事由或客觀處罰條 08/26 14:16
→ ky284074:件的錯誤。 08/26 14:17
推 ky284074:(我推文的第二行應該是:毋寧"說".... 只是... 08/26 14:20
推 ky284074:對了,相關學術文章可參考:陳志龍,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 08/26 19:36
→ ky284074: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0 卷 1 期 205 頁。 08/26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