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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按刑法12條之規定可知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可知刑法上之行為 乃意思支配加身體動靜(心素、體素)方為刑法上之行為,問應如何判斷該事實行為 無故意或過失? Q:某甲於白天將汽車停至市政府所畫之停車格內 而某乙騎乘機車於當天夜間 撞上某甲所停之汽車當場死亡 事後鑑定報告指出某乙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 超過法定標準 又某甲停放汽車之路段路燈未亮 問某甲之責任? 救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47.232 ※ 編輯: snowday 來自: 61.62.247.232 (09/12 01:01)
Lenyog:你書沒看熟吧 故意不就是明知+意欲or容認 過失不就是非故意 09/12 00:59
Lenyog:外 有沒有對結果預見的可能 09/12 01:00
※ 編輯: snowday 來自: 61.62.247.232 (09/12 01:06)
maniaque:過失好像也不能以非故意歸類,應該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09/12 01:03
maniaque:像最常見的車禍肇事,除非像是高速公路這種封閉路面 09/12 01:04
Lenyog:所以我說要加上有沒有對結果預見可能性啊 09/12 01:04
maniaque:或者是鐵路/高鐵這種特種路 09/12 01:04
maniaque:不然一般平面道路撞死人,都會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09/12 01:04
Lenyog:第二題不就很簡單 假根本沒有遇見乙壯上的可能性 無責 09/12 01:05
maniaque:畢竟道路交通規則都有要求不管如何,駕駛人都要注意行車 09/12 01:05
Lenyog: 甲 乙 ~.~ 09/12 01:05
maniaque:前進方向.......所以像若有人蓄意跳鐵軌或捷運自殺 09/12 01:06
Lenyog:未必吧 那容許信賴怎麼來的 09/12 01:06
Lenyog:甲遵守交通規則 碰到乙突然衝出被撞死 也未必過失致死吧 09/12 01:08
Lenyog:判斷方式就用 有沒有對結果預見的可能性就好啦 09/12 01:09
maniaque:至於Q2 的部份,這實際案例是檢察官起訴 09/12 01:09
maniaque:檢察官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來起訴過失致死.... 09/12 01:09
Lenyog:什麼應注意未注意 學說批評的一堆 沒有邏輯一貫性 09/12 01:09
maniaque:但是就像您講的,今天涉及到一點就是,是否可預見路燈不亮? 09/12 01:09
maniaque:被告可以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認定政府既然設有路燈, 09/12 01:10
Lenyog:檢察官起訴 法官判例才是事實上拘束效力吧 09/12 01:10
snowday:那檢察官不就是用行政法上之行為責任來論以刑事法上行為責 09/12 01:10
maniaque:亮不亮這市政府應該負責的部份,人民無法承擔負責路燈不亮 09/12 01:10
maniaque:也無法預測路燈是否不亮,而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09/12 01:11
Lenyog:刑法上行為有無責 是要判斷當時的主客觀為準吧 09/12 01:11
linchris:我覺得Q2甲無責,因為信賴原則。.....愚見 09/12 01:12
maniaque:雖然在學理上的確是滿多學者認為路權觀念沒全部落實 09/12 01:12
Lenyog:甲白天停車 對於夜晚有無燈在刑法上是沒有牽這麼遠的 09/12 01:12
Lenyog:不然就可怕了 生活諸多困擾 這也要防那也要防 沒有效率 09/12 01:13
maniaque:現在好像有些法官採用路權觀念,但好像還是有些不睬 09/12 01:14
Lenyog:刑法判斷罪責時點是要看"當下"有沒有遇見可能性 09/12 01:14
Lenyog:如果凡事都要想到未來會不會有涉法 對人民也太苛 09/12 01:15
maniaque:至於白天停車,若有停到晚上,的確是要考量設反光設施 09/12 01:15
maniaque:但若抬頭上面就是一盞政府所設的路燈,也沒有貼"沒電" 09/12 01:15
maniaque:那今天停車者看到政府的公共設施有做,信賴政府 09/12 01:16
maniaque:那這的確是政府應作為而未作為的怠惰. 09/12 01:17
Lenyog:所以這要看時點情形 象腳踏車夜晚該貼反光紙是必然 09/12 01:17
Lenyog:牽涉的也有製造風險的程度大小 09/12 01:18
Lenyog:不然就連一堆警局門口警車 夜晚還不是一樣沒有任何防範 09/12 01:19
Lenyog:法官理論上不會把這種輕度責任判與人民 09/12 01:20
maniaque:而且,個人認為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 09/12 01:28
maniaque:當初起訴過失致死是基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第1項13款 09/12 01:29
maniaque:可是同條同項第14款同時也寫明停在政府所劃設停車格的 09/12 01:31
maniaque:情況,個人愚見是第13款用在一般路邊停車(白線) 09/12 01:32
maniaque:而不能拿來用在停在政府畫的停車格的情況... 09/12 01:33
Richarr:蓄意跳軌或自殺屬於"被害人介入"不是嗎? 基本上如果遵守 09/12 13:59
Richarr:交通規則,不就屬12條所謂無故意和過失,無刑責問題,當然 09/12 14:01
Richarr:民事責任之討論不在本題討論範圍內。 09/12 14:02
> -------------------------------------------------------------------------- < 作者: ixixet (=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刑法觀念疑問~ 高手請救命 時間: Fri Sep 12 22:33:41 2008 ※ 引述《snowday (好射強)》之銘言: : Q:某甲於白天將汽車停至市政府所畫之停車格內 而某乙騎乘機車於當天夜間 : 撞上某甲所停之汽車當場死亡 事後鑑定報告指出某乙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 : 超過法定標準 又某甲停放汽車之路段路燈未亮 問某甲之責任? : 救命... 不能光讀書不看電視,這是現實案例,而且車主最後被判的結果令人愕然。 提示:當地的原汽車停車格,被改劃成機車停車格。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87.102
klowa:可否請原po講一下裁判字號,我也想看看結果 謝謝 09/12 22:47
escgin:過失致人於死?! 09/12 22:53
escgin:記得只是檢察官起訴而已 尚未判決吧! 09/12 23:22
escgin:抱歉 僅只是警方函送! 09/12 23:36
incredibles:白天停車很難預見晚上路燈不亮吧~個人覺得不成立過失 09/13 01:29
incredibles:276構成要件不該當..如有錯請指正 謝謝 09/13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