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ayers0305:這是哪來的題目啊? = =" 09/12 01:20
→ Lenyog:否啊 妳的疑問在哪? 09/12 01:21
推 linchris:當然沒故意,微波爐製造商怎麼會有對這個主持人,特定的 09/12 01:21
→ Lenyog:你先去把什麼叫做"容許風險"看過一次就懂了 09/12 01:22
→ linchris:傷害知與欲。 09/12 01:22
→ snowday:抱歉忘記說了 我疑問是 為什麼不用? 廠商不是製造風險了嗎 09/12 01:22
→ snowday:且 製造後是否也應防範不當使用之風險呢? 09/12 01:23
→ linchris:照上面版友的,這是容許風險. 09/12 01:23
→ Lenyog:製造的是"容許風險"啊 不然醫生開刀是不是也要判刑 09/12 01:23
→ Lenyog:不然核電廠勒 不然基地台勒 這有公益與個益平衡的理論 09/12 01:24
→ Lenyog:至於防範 已經在說明書上叮嚀使用注意 義務即已盡 09/12 01:26
→ Lenyog:總不能賣個菜刀 還要家家戶戶宣導使用刀器注意吧 09/12 01:26
→ snowday:所以該結果製造商非"預見範圍內"故無知欲 是這樣嗎0.0? 09/12 01:27
→ Lenyog:沒有遇見可能性 並且非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阻卻主客觀 09/12 01:28
→ Lenyog:無責 09/12 01:28
→ Lenyog:預見可能性不是微波爐傷害 而是行為人的錯誤使用行為 09/12 01:29
推 sherryjeng:容許風險,是客觀歸責理論,屬於客觀構成要件的部份 09/12 01:30
→ Lenyog:廠商可能知道微波爐有害 卻不能阻止使用人非正確使用 09/12 01:30
→ sherryjeng:知欲是影響故意,是在主觀構成要件這個層面 09/12 01:30
→ snowday:故製造商無法預見此種傷害發生之因果 但可預見不當使用 09/12 01:30
→ Lenyog:主觀無過失就是沒有遇見可能性 客觀阻卻既遂就是 容許風險 09/12 01:31
→ snowday:而盡告知義務 且為非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顧無責 醬子對嗎? 09/12 01:31
→ Lenyog:差不多啦 其實用常理判斷一下也知道這是沒有責任的 09/12 01:32
推 linchris:這兩個討論真精彩。 09/12 01:33
→ blueofstars:又長知識了~呵~ 09/1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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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nowday (好射強)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再問一題 sorry
時間: Fri Sep 12 01:37:20 2008
感謝各位指點
我原本的主要疑點就在於
所謂"知"的要素 到底是知啥 無知欲 到底是對啥無知欲 XD
謝謝各位
獲益良多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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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247.232
推 linchris:可能需要在看一下書喔。加油!! 09/12 01:40
→ snowday:謝謝 09/12 01:53
推 blueofstars:問的好,回答的人好強~像我這樣的初學者比較好捉方向XD 09/12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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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ZY (~∮NAVY∮~)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再問一題 sorry
時間: Fri Sep 12 04:38:33 2008
※ 引述《snowday (好射強)》之銘言:
: 今天若是道路上交通安全問題 我想我大概如何分辨有無故意過失
: 但 若是換另一種類型例子 說實在 我不知道怎麼分辨有無 故意 或 過失
: 以下是問題
: 某美食節目主持人於攝影棚中錄製美食烹飪節目
: 因攝影棚空間不足 故當主持人使用身後微波爐 轉身繼續面對鏡頭錄製節目時
: 因距離過近背部受輻射影響 導致一年後 該主持人腎臟發生壞死之結果
: 問該微波爐製造商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喔~高雄志光 周昉老師的同學厚~~~
這題是老師給我們的homework 不過今天主題應該是 因果關係及歸責理論
所以這題用 故意或過失 去切入應該不太好吧
故事是這樣子的
Q:義大利有名的美食節目 因為場地狹小的關係 所以主持人常倚靠在微波爐旁
導致一年多後 因為微波爐的電磁波 傷害了主持人的腎臟
問微波爐與主持人的傷害之因果關係 和 製造商是否有責任歸屬?
============我的見解 如有不對的地方及引用錯誤請前輩們指教 謝謝==========
純粹因果關係(條件性理論):事實+反面推理
傷害之因果:如果今天沒有微波爐的存在 就不會發生因電磁波而導致腎臟受傷
所以主持人腎臟傷害與微波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微波爐哪裡來 製造商做的~所以又牽扯
如果製造商不製造微波爐 今天主持人也不會因微波爐的電磁波 而導致腎臟
受傷 所以該廠商對主持人的傷害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該論說之缺陷:所波及因果關係範圍太大 只要沾上邊 都算及對該主持人腎臟有造成傷害
導致行為主體無限擴張 而使得該理論崩潰
零件供應商->製造商->賣微波爐店家->微波爐->主持人
(有罪) (有罪) (有罪) (有罪) (囧)
評價因果關係(相當性理論):法律+正面推論 <--也是早期的通論
傷害之因果:主持人腎臟受傷就是因為微波爐的電磁波 所以微波爐構成
傷害主持人的該當要件(但是刑法的行為主體不可以為"物" @.@)
該論說之缺陷:因為快下課了 老師好像沒有講(還是我不專心@.@) 所以我也不知道
這個論說為什麼已經不太適用了 希望有前輩解釋~~ 謝謝
客觀歸責(咎)理論(歸責性學說): 目前我國採用的通說 但是內容老師還沒講
以下是自己亂寫的
傷害之因果:微波爐的電磁波 造成了主持人腎臟的傷害 造成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是這種危險與結果 不是構成要件效力所掌握的範圍
製造商無法掌握使用者如何使用該產品 且微波爐乃科技產物 人們所允許的
所以製造商排除了對主持人傷害的不容許風險
結論:本題行為主體為"物"(微波爐) 及"法人"(製造公司) 刑法上行為主體不可為
物或法人 雖然製造商應該負起保證人地位 但也要看包裝或說明書是否有提醒
電磁波會造成人體之影響 所以該主持人僅能依民法提出民事賠償
唉 亂寫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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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109.173
→ escgin:其實周老師的故意 我覺得比較難理解的是 客觀審主觀的部分 09/12 08:47
→ escgin:我還在想精神病患傷害他人具備構成要件故意的那部分! 09/12 08:48
→ Lenyog:樓上說的其實也沒這麼難理解啦 只要能判斷精神病患在當下 09/12 08:52
→ Lenyog:有對構成要件事實全盤的認知 有實害的意欲 當然就是故意 09/12 08:53
→ Lenyog:並且對於結果仍然有高度的預見可能性和意圖 09/12 08:54
→ Lenyog:以不法的行為部份是絕對成立 重點是在個人責任部分的阻卻 09/12 08:55
→ Lenyog:刑法架構先判斷 是否刑法意義的行為 再判斷個人責任因素 09/12 08:57
→ escgin:感謝 樓上的回應與解答 ! 09/12 08:57
推 Meloby:周老師在北志上課也有說這題^^ 09/12 10:30
→ escgin:恩 就是周老師說完之後 所產生之疑問 ~ 09/12 10:38
→ escgin:在推演的過程中 卡在客觀審主觀這句話 ! 09/12 10:40
→ escgin:如果忽略這句話!依照Lenyog大大所推論的過程 我可以理解! 09/12 10:46
→ Lenyog:這句話很簡單的說 應該是指法官必須依具客觀行為情狀 09/12 10:50
→ Lenyog: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不然法官如何去深入每個人內心 09/12 10:51
→ Lenyog:得知被告到底再想什麼有沒有故意. 09/12 10:51
→ Lenyog:例如誤殺跟謀殺 一個不小心一刀致死 一個砍了一百刀 09/12 10:52
→ Lenyog:兩個都致死 法官當然要視客觀實害情形來判別行為人的故意 09/12 10:53
→ Lenyog:或過失 周昉這句話的想法應該是這樣 09/12 10:53
→ Lenyog:還有我強調一下 客觀牽涉的不是只有構成要件行為該當 09/12 10:58
→ Lenyog:故意殺人犯 客觀上也有可能有前置的預備行為 買刀 準備汽油 09/12 11:00
→ Lenyog:等等 這些都是法官具體審案時如何確認被告主觀的客觀證據 09/12 11:01
→ Lenyog:有此等客觀總體情狀 才能高度審認被告主觀不法程度 09/12 11:01
→ escgin:我有疑問的是 那是刑訴的問題 而非刑法的問題! 09/12 11:19
→ escgin:那是證明的問題 09/12 11:19
→ escgin:刑法是全知全能的! 刑訴是藉由證明去回溯事實! 09/12 11:21
→ escgin:這是我卡住的地方! 09/12 11:22
→ escgin:寫錯了 ! 刑訴是藉由證據去回溯事實! 09/12 11:23
推 Lenyog:不是很懂你的說法 就算是刑法 無客觀行為如何審認主觀 09/12 11:35
→ Lenyog:我現在心裡有殺人故意 我沒有任何客觀預備或著手行為 09/12 11:36
→ Lenyog:要如何判斷我的故意? 刑法上故意知的要素 不就是要對 09/12 11:36
→ Lenyog:總的客觀 包括因果關係歷程的認知嗎 既無客觀何來知的要素 09/12 11:37
→ Lenyog:"意欲" 不是對結果發生有使之實現的意圖 沒有客觀行為或結 09/12 11:38
→ Lenyog:如何推斷意欲要素? 刑法好像不罰陰謀犯吧 09/12 11:39
→ Lenyog:也就是刑法處罰的底限 至少要有具體的客觀行為 不能罰思想 09/12 11:40
→ Lenyog:當然這是單純論傷害的部份 共犯有支配情形可以罰陰謀 09/12 11:43
→ Lenyog:但是陰謀也要有客觀陰謀行為 坐在家裡想殺人是不會有罪的 09/12 11:44
推 linchris:同意L大,縱使是刑法作答,也是必須從客觀情狀去推論主觀 09/12 14:15
→ linchris:。上面朋友卡住的是關於刑訴上的事實,未必跟真實事實相 09/12 14:16
→ linchris:符,因為刑訴上的事實是靠證據建構。這部分跟刑法本身有 09/12 14:16
→ linchris:真實面的差別。 09/12 14:17
推 toletgo:獲益良多..感謝!!! 09/12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