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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實例題應以「行為」為單位 例如甲做了abc行為,應分別以「甲之a行為」「甲之b行為」「甲之c行為」 另開段落討論。 若涉及多數行為人,此原則亦無不同, 除非是複數人均為相同之行為,才可考慮將複數人寫進同一段落。 故原則上應以這種方式呈現 (一)甲之刑責 1.甲之a行為: 2.甲之b行為: 3.... n.甲之abc...行為,依...,成立...罪 (競合學說上以行為數、法益數為判斷標準,考試時行為數判斷最為重要, 還要知道實務的吸收見解,通常競合這段只有兩行左右,不會太長) (二)乙之刑責 1.乙之x行為: 2......依此類推 2.主行為人先寫完,才討論幫助犯和教唆犯 例如99律師第四題,雖然故意沒問主行為人,但答案卷上還是要最優先討論 3.未遂犯應先寫主觀面再寫客觀面,著手判斷標準(主客觀混合理論)的內容要 寫出來,不是只以「依主客觀混合理論應認尚未著手」這種蒙混方式帶過 4.凡涉及中止犯務必寫出未了未遂、既了未遂之區別及通說採主觀說, 切不可還沒定性為既了或未了就討論成立中止犯 5.原則上不要討論無謂的罪名,直接切入欲成立之罪名檢討 但有兩種例外 a.竊盜 搶奪 強盜 b.侵占 詐欺 背信 因為這兩類罪名有很高的重疊性,老師有時候是在考你知不知道其中細微的差異, 所以必須逐個檢驗。 6.個人認為,若題意不清時,應盡量往最簡單的方向去寫,以免開花。 情境簡單但中規中矩的討論完,遠比鉅細靡遺各種假設但沒寫完,分數要高!! 最常見的是有認識過失和間接故意難以判斷時, 強烈建議用間接故意去解。 因為過失犯到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討論架構、解題順序,容易出錯,得不償失。 以上是常見的一些基本錯誤,跟各位分享,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68.34
pataco:謝謝,很受用。想請問一下,加重結果犯放在哪個地方討論會 05/29 17:55
pataco:較漂亮呢? 05/29 17:56
antiabian:加重結果犯是故意行為+過失結果,應該是構成要件吧 05/29 18:42
SCDAN:假設是共同正犯時,要直接寫共同正犯,還是先分別討論呢?! 05/29 22:04
partybear79:詳細推 05/29 22:42
CN091118:PUSH 05/29 23:02
ymib:push 05/29 23:03
ENDOUUKYO:時間上大家怎麼安排啊@@ 我剛剛試寫一題就花了半小時 05/30 00:50
ENDOUUKYO:第一次寫申論題真的好難... 05/30 00:51
ChrisBear:共犯先寫正犯 在用28 29 30 31抓共犯 05/30 07:58
Profaner:時間都一題算25分 審題最多5分鐘 剩下二十分作答 05/30 14:00
ixixet:還不錯@@ 推一個 05/30 15:10
Bumei:發文者去年雙榜,其中一個榜眼~大推! 05/30 23:28
Bumei:學弟可以分享一下其他科怎麼寫題開標嗎?行政法? 05/30 23:30
shueier:推~很受用~不知道可不可以分享其他科? 謝謝 06/01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