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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詳析 這部份針對各科,盡我所能地詳細與各位分享經驗, 本版高手雲集,小女子不知好歹地獻醜了,還請各位見諒, 如有任何問題也懇請不吝指教~ <(_ _)> 也感謝版友來信,寄信來我都會回,只是打字慢請稍待一會, 我一定會很用心回的~ <(_ _)> 每科都分四部分: 1.書目與使用教材 2.準備方式 3.本次考題與個人簡答 4.心得 依我自己分數高至低排,我想分數高的比較有參考價值吧^^" *************************** ◎刑事訴訟法 72 1.書目與使用教材 這科我分數最高但念的教材最少,也因此念了很多遍, 印證了「備多力分」原理,可見書不用讀多,讀通讀熟最重要! 主要教材是周昉的刑事訴訟法95年錄音檔,加自己寫筆記(重要!) 書我用的是周老師的93年版,很舊,若是新考生一定要用新的 這科是比較早開始準備,以前有留一點筆記,所以就沒換新書。 當時版上有位很熱心的版友提供給大家他的整理筆記, ID我找了好久終於找到, 就是精華區z->63->42->2 的sholy大大! 萬分感激他的筆記!!<(_ _)> http://0rz.tw/1742m 因為這份跟我的書是同個版本,我搭配著參考很剛好~ 兩三年前也有看過林鈺雄老師的上下冊, 補習班書看不懂時還是需要教科書參考,也是很有幫助 2.準備方式 主要就是跟著錄音專心上課, 坦白說本來會擔心周老師講得很淺顯怕不足以應付, 事實證明還蠻夠用的! :D 我寫筆記很認真,老師講的我幾乎都會記下來, 尤其是一些很機車的例子,印象特別深刻:D 因為時間緊迫,我逼自己一邊聽就一邊要把筆記寫好, 我寫字很慢,為了趕速度就寫得非常潦草,自己看懂就好, 本來想再整理,但沒時間,幸好當時沒整理,否則真的很浪費時間。 提供個小撇步,聽寫筆記時可以用鉛筆寫! 上完一堂時已經寫好了,晚上或明天早上再看一遍 這樣有四個好處: 一是聽寫時用鉛筆或橡皮擦很快,立可白(帶)還是慢了點 最好第一次是連橡皮擦都別用,盡量把上課內容寫進去 二來晚上檢查補的漏字或錯字也很方便 三檢查是再複習,這時就可以用原子筆或有色筆畫出整個筆記的重點 四是複習可以加註心得筆記,鉛筆的顏色較淺, 不同的筆也很容易看出是哪一次的心得 這樣弄成的筆記還蠻充實的,我只上完一輪, 但筆記翻到很熟,就等於一直在複習 總複習的課程一定要聽!因為那是精華中的精華! 我只有最舊那種卡帶式背後可以放音那種錄音機, 幾乎無時無刻都放著聽,聽到爛就是了~ 以刑訴這科來說,周老師猜題很準, 我研究過,他那本總複習講義95高考就中了幾題, 特考的第一題也中,前幾年的總複習也很有用, 但觀念一定要通,絕對不要只念總複習的! 還有就是考古題,看前輩經驗都說考古題要做,真的重要! 尤其刑訴,考來考去就那些題,重複率真的很高, 這次特考雖然看不出什麼考古題, 但是有看過考古題那些觀念都是通的,都可以應用上去, 刑訴其實重的是觀念! 3.本次考題與個人簡答 上榜者心得可能都不會相差太多, 我以前在看時卻總會疑惑,「那到底是要怎樣寫才對呢?」 考試時我都會把想到的重點先寫下來, 我現在就依照當時留下來的考卷筆記,回想當時的答題。 因為不知道各題分數,也沒有去對補習班答案, 所以這簡答的錯誤機率極大,絕對不能當解答的, 只是想記下這樣寫題的方式,給大家參考(當錯誤示範也行) 主要想用這種方式,希望能讓大家更瞭解~ 如先前所說,真是不好意思獻醜了~>"< 懇請不吝賜教~ <(_ _)> <第一題> 目前第二審的訴訟構造採「覆審制」,可能的缺點是什麼? 如果採「事後審查制」,有何優劣之處? 這題剛好是我很有準備的,考前一晚猛背,看到時爽翻了, 後面三題都很沒把握,這題就努力把所知的寫到爆。 寫題方式:用作文的方式寫!分段分點超重要! 第一段:引言,用宏觀角度切,先講到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公平審判, 各國有覆審制、事後審、全面審查制, 而我國現採覆審制,九三年刑訴草案則有事後審查制.... 第二段:先講何謂覆審制,講一點優點,再寫缺點 題目只是問缺點,但你可以把所知道的先有條理的弄出這些來,表示你懂, 但要注意篇幅,題目問到的一定要寫詳細,別沒問的寫一堆問的寫少少:P 缺點部分我寫了 1.浪費訴訟資源2.不尊重一審3.導致一審違誤率高4.影響發現真實5.造成二審負擔過重 印象中我寫了七點,其實有的就是一句話換個方式說, 但我就堅持要把這點分出來,看起來就是另個面向另件事,洋洋灑灑就好幾點了, 一點只有兩句話也沒關係,總之就是一定要分點! 第三段:解釋何謂事後審查制,並說明可改進覆審制的缺點, 然後把它的優缺點說明,我特地寫到第三六六條。 優點其實很好掰,就是覆審制的缺點倒過來寫, 對者維持錯者改正、尊重原審、法律違誤、書狀具體指摘..... 缺點其實我不知道,但曾看報紙有講到有人去抗議這件事所以有印象, 就寫了是會影響人民訴訟權利,增加不必要的限制,再提到憲法.... 第四段:結尾,把兩者的「關係」說明,後者改進前者, 再回過頭去首尾呼應一下,這樣寫兩三句就可解決,但對完整性很有幫助 這一題是我唯一有把握的, 因為要補後面三題不會寫的分,所以盡量寫得完整, 但是篇幅也不可超過太多,時間也要控制! <第二題> 銀行發生搶案,有現行犯當場被捕。偵訊時,現行犯供述,另有甲涉案, 現場也採集到甲的指紋。檢察官可否搜索甲的住處?如果甲與父母同住, 可否一併搜索甲父母的房間?如果搜索時發現甲的房間內有毒品一包, 可否一併扣押? 這題我不會寫="= 硬拗的方式: 第三小題比較有把握,先留一半空白,從第三小題寫 第三小題 第一段:破題寫出答案,我直接先寫可扣押, 因為另案扣押,不可能期待檢察官發現另案證據而視若無睹 並解釋何為另案扣押..... 破題的好處是讓老師方便看,考生給老師方便,老師給你的回報就是分數, 若確定答案時就寫得斬釘截鐵, 若真的沒把握就寫得怎麼說都可以通,往原理精神寫就對了 第二段:再套入本案,本案事實....,正是另案扣押的情形,所以可扣押... 比較有把握的題就分兩段,擴增版面 回來處理第一、二小題, 最前面還是要寫引言,刑訴最好寫的引言就是「保障人權、發現真實」, 簡直就是萬用句! XD 原理精神寫一寫,本來不會寫的後來也能順出答案了,很好用! 前言拗個一整段,再解決題目說到的問題, 第一小題我寫可 因為有現行犯供述也採到指紋,所以是有合理懷疑(還是相當性理由?啊忘了>"<) 第二小題到底我寫可還是不可....亂寫的,真的忘了 >"< <第三題> 甲涉嫌於晚間在街上販賣毒品,被巡邏員警乙逮捕,乙當場對甲進行相關偵訊。 請問:甲於接受偵訊時,依刑事訴訟法得主張何種權利?乙在何種情況下, 才能對甲加以夜間訊問? 這題也是照前述方法 第一段從刑訴精神推,我寫到當事人對等、武器平等.... 第二段回答第一個問題,九十五條那些都搬出來,想到啥也都丟進去,但一定要分點! 還有一百之一條的錄音錄影也寫到。 第三段寫第二小題,夜間訊問就講到保障人權,然後列舉自白任意性、同意....之類的 其實這兩題考古題有,只是換成實例題的方式出, 所以寫考古題真的很有用~ <第四題> 檢察官於pm5:20聲請搜索票,預計搜索時間為當日pm5:30至pm9:00, 若該日之日末時刻為pm5:40,依情形不可能在日落前趕赴應行搜索之處所, 法官應否核發搜索票? 算是障礙題,但我仍破題寫不應核發, 立場選定了,理由就分點硬拗 第一段:老方法,還是從精神推,先說發現真實,保障人權, 技巧是若題目問的重點是偏發現真實,比如第二題,答題就 「先講保障人權八拉八拉...,惟,刑訴精神除保障人權外,為發現真實八拉八拉...」 反之,題目重點是人權,像這題,答法就倒過來,超好用! 第二段開始掰理由,這部分我沒寫重點,大概就臨場硬掰,掰完就忘了 總之就是繞著照精神寫,然後再說適用本案的情形....,所以不應核發。 4.心得 呼~總算寫到這部份,這科考試最大的心得就是:觀念、精神超重要! 本來以為刑訴都是背條文,看考古題解答都是一堆條文真傻眼, 我又最不會背了,只好抓準概念, 然後條文的話,重要的條號知道一下,像九十五條這種不知道也不行吧^^" 另外,作文式答題法真的很好用,尤其是障礙題, 有頭(引言)有尾(結論),中間塞進原理,適用本案,這樣就四段了 XD 這科發下考卷時我其實還蠻剉的,這科我念了很多遍,原以為最有把握的, 沒想到障礙題很多,所以只好拼命拗,幸好拗的方式還OK 也是因為參考很多前輩的經驗再自己摸索, 其實寫出來很怕大家見笑 >//////<"""""""""""" 唯一只希望能幫到考生一點忙,任何指教或問題都可寫信給我, 感謝大家~ <(_ _)> 若看到本篇文章的朋友,請注意一下簽名檔↓ 謝謝~^-^/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趁著學期結束又快過年了,若您大掃除整理有不需要的書籍、任何雜物,*** 歡迎來公益版Ptt-Charity給需要的單位,您用不著的東西可能就是他們的寶貝! 讓您不需要的東西,給最需要的人珍惜,既清空間又可做好事,一舉數得喔! 市民廣場->3.PttAction->7.Ptt-Charity 公益版歡迎您一起舉手之勞做公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2.62
badguy:感謝推 02/09 19:50
iwdkloud:推,超佛心的心得分享~ 02/09 19:52
galaB:樓上大大… 應該是…耶穌的心…阿們。XD 02/09 19:54
ixmiriixhsa:謝謝您的分享!1 02/09 19:58
windKa:謝謝喔~~ 02/09 20:27
marxs:11 02/09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