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日前參加一各考試
有一題刑訴問題..
想請教大家..
甲經一審"簡易判決"處刑竊盜罪六個月,得易科金,甲不服提起上訴,
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判,判決加重竊盜罪十八個月,試問:
甲得否再行上訴至高等法院?
題目應該是沒有記錯..
另外我有幾各疑問
1.請問刑訴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第一、二審均適用嗎?
2.簡易判決處刑可否適用刑訴第300條...?
(我查過高晉的書..書上寫簡易判決不適用變更起訴法條)
3.二審法院若要罪名.是不是要轉通成常程序阿?
4.刑訴第376條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包含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本題的情形屬之嗎?
可以麻煩板上的高手..
不吝指教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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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2.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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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siriuss (藍天白雲)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有關刑訴問題
時間: Fri May 2 00:54:25 2008
※ 引述《mifan0714 (米粉)》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妹日前參加一各考試
: 有一題刑訴問題..
: 想請教大家..
: 甲經一審"簡易判決"處刑竊盜罪六個月,得易科金,甲不服提起上訴,
: 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判,判決加重竊盜罪十八個月,試問:
: 甲得否再行上訴至高等法院?
: 題目應該是沒有記錯..
個人認為妳的題目或許有遺漏的部份,但還是試著解解看:
甲可以再上訴高等法院,理由如下:
簡易判決處刑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犯罪事實應係加重竊盜而非普通竊盜,
構成451之1第四項但書第一款「被告所犯之罪不合於第449條所訂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要件」,依據452條,應該轉換為通常程序審判之。(構成451之1第四項但書第一款的理
由學界與實務界見解不同,我敘述於下面 2的 (3)選項中 )
→妳的題目應該漏了轉換為通常程序這一段,因為簡易程序依據449第三項不可以判決
18個月,只有轉換通常程序後才可能出現判決18個月的情形。
而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對於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該案逕為簡易判決處刑,依據現行
實務處理方式,乃視為管轄錯誤,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依據455之ㄧ條第三項準
用第369條第二項,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並由該合議庭對該案為第一審通常審判程
序,當事人甲對於該合議庭之第一審判決,可以通常程序之方式,向高等法院提起第
二審上訴。
: 另外我有幾各疑問
: 1.請問刑訴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第一、二審均適用嗎?
是的!通常程序的一和二審均適用,300條規定在 第二編 第一審中,
一審適用無庸置疑,至於二審,請看第364條:「第二審之審判,除本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第二審亦準用300條。
: 2.簡易判決處刑可否適用刑訴第300條...?
: (我查過高晉的書..書上寫簡易判決不適用變更起訴法條)
簡易判決處刑不適用300條,理由有三:
(1)因為300條並不在簡易程序準用之範圍內。
(2)簡易程序採行書面審理,但變更起訴法條卻要更新審判(也就是更新辯論),
二者有所扞格。
(3)簡易程序如有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構成451之1第四項但書第一款「被告所
犯之罪不合於第449條所訂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據452條,應該轉換
為通常程序審判之。
實務界之所以認為變更起訴法條構成451之1第四項但書第一款,是因為認為這
種情況不符合449條所說的「因檢察官之聲請」,因為法院並不認同檢方起訴之
事實與適用法條。
至於學界,則認為變更起訴法條不符合449條所說「已如認定其犯罪」之事實證據
明確性,故亦符合451之1第四項但書第一款「被告所犯之罪不合於第449條所訂得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 3.二審法院若要罪名.是不是要轉通成常程序阿?
你的問題應該是二審法院若要「變更」罪名吧?如果是的話上一題已經回答你囉!
: 4.刑訴第376條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包含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本題的情形屬之嗎?
本題屬之,因為376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著重「罪名」,而第一款著重「刑度」,
本題屬於第二款,無論罪名係普通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均不得上訴第三審。
: 可以麻煩板上的高手..
: 不吝指教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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