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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板上的前輩們, 一、得為證人之人若符合刑訴第一百七十九至一百八十一條與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要件, 且經檢察官命令或法官裁定得拒絕證言時,是否也可免除具結的義務呢?抑或是不論 證人是否得拒絕證言,都必須履行具結義務呢? 二、刑訴第一百九十三條對拒絕證言、具結或為不實具結的證人有科處罰鍰的制裁,假設 一位證人因前述情形而遭到法院制裁後,仍持續拒絕履行同條文的義務,則法院該如 何處理呢?法院得對該證人處以連續罰嗎? 煩請踴躍答覆,不勝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75.17
Jmilkshake:一、具結的意思是說有個證明以示對自己的證言負責 如 05/21 17:59
Jmilkshake:果仍作偽證 基本上便可以其偽證罪 05/21 18:04
Jmilkshake:所以既然有理由不用做證言 當然不用具結 05/21 18:05
mirage1985:謝謝J大的回覆 05/21 18:49
mirage1985:既然不為證言即不須具結 05/21 18:51
mirage1985:那刑訴第183條第一項的但書該如何解釋呢 05/21 18:54
Jmilkshake:但書中為有利害關係得具結 這是法官或檢察官所不知道的 05/21 19:23
Jmilkshake:不像其他因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 另外但書也只提到"得" 05/21 19:23
Jmilkshake:具結 不是應具結 05/21 19:24
Jmilkshake:以免你只是騙法官說我因為怕我的家人有利害關係而拒絕 05/21 19:24
Jmilkshake:證言 總之整個的觀念就是 想在法院上面說什麼都要有依 05/21 19:25
Jmilkshake:據 法官為了怕你證言有不符實際的地方 因此才有具結制 05/21 19:26
Jmilkshake:度 05/21 19:26
Jmilkshake:寫了一坨不知道你看不看的懂... 05/21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