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要
題目:
因公立醫院欠缺醫師,教育部乃訂定要點,要求醫學院公費生簽立保證書,由政府提供
公費生補助,公費生則同意在政府指定之公立醫院服務五年。另在服務期間未屆滿前,
公費生之畢業及專業證書由主管機關保管。公費生甲認為上述限制其工作權之措施反法律
保留原則,請依學理、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分析之。(89中原法研)
擬答:
(一)教育部訂定要點,要求醫學院公費生簽立保證書,由政府提供公費生補助,公費生
則同意在政府指定之公立醫院服務五年,此為行政契約。
(二)至於行政契約是否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茲就學理、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相
關規定分析如下:
1、行政契約是否可成立於國家或公共團體與一般私人之間,學者意見不一致,可
區分為下兩種論點:
(1)否定說:此說認為國家或公共團體與私人間,在公法上的關係乃是權力關
係(或統治關係),而與私法上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的契約關係性質
不同,亦即權力關係與契約關係互不相容,故公法上不能成立契約關係。
(2)肯定說:此說認為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法關係,固然係
以權力關係為主體,惟在權力關係之外,亦有平等關係存在的餘地。肯定
說又有下列二說:
1授權說:限於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始得締結行政契約。
2除外說:除法律有明文排除公法契約之締結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
作為行政作用的方法。
2、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五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係採除外說。
3、實務見解:釋字第三四八號解釋理由書:「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
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
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
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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