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itahuang (明頤)》之銘言:
: 關於教師之救濟
: 訴願法的救濟標的必須是行政處分 自無疑義
: 但教師法中規定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
: 提出申訴。
: -->條文中的措施指的是僅限行政處分嗎?
: 或者是包含"非行政處分"的一般管理措施? 比如排課 或是看路隊的校務分擔
: 由此才可看出訴願法和教師法的救濟標的有部份不同
: 1.訴願法僅限於行政處分者
: 2.而教師法則可能是限於行政處分或是包含行政處分但是也包含其他非行政處分的管理措施
: 我要問的是這個-->
: 依照訴願法和教師法進行救濟的標的是否有不同?
: 更確切而言
: 我要問的是教師法的申訴再申訴的救濟標的是僅限於行政處分?
: 或也包含了非行政處分外的管理措施?
(一)非行政處分以外的管理措施, 用教師法的申訴與再申訴
ex:教室太熱不裝冷氣. 營養午餐難吃要命. 無故調至偏遠區域...等
(二)針對行政處分, 有兩種救濟途徑:
1.可用教師法的申訴(向教評會)與再申訴(向教育局/部),
未獲救濟, 再打行政訴訟, 此處的申訴與再申訴, 屬於特殊的訴願程序,
效力等同一般的訴願, 具取代訴願之功能.
2.可用訴願法的訴願(向教育局/部), 未獲救濟, 再打行政訴訟.
3.針對行政處分, 以上1.2兩種方式, 教師只能二者擇其一.
(三)教師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我國乃採公教分離制度, 故教師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但例外於公立學校服務與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則適用之.
詳細可參照釋字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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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請益] 教師法申訴的救濟標的僅限行政處分或包 …
時間: Wed Apr 16 07:40:16 2008
: (一)非行政處分以外的管理措施, 用教師法的申訴與再申訴
: ex:教室太熱不裝冷氣. 營養午餐難吃要命. 無故調至偏遠區域...等
教室冷氣太熱,非教師權益事項,提教師申訴,會"不受理"
營養午餐難吃,非教師權益事項,提教師申訴,會"不受理"
無故調職,為教師權益事項,得(再)申訴
: (二)針對行政處分, 有兩種救濟途徑:
: 1.可用教師法的申訴(向教評會)與再申訴(向教育局/部),
~~~~~~~~~~~~~~
這裡不正確,不可能出現向教評會申訴的情形
申訴一定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目前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有:各縣市教師申評會,北高兩市教師申評會,
專科以上學校(校內)申評會、省申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
要向誰提起申訴(再申訴),請參見評議準則第9條
: 未獲救濟, 再打行政訴訟, 此處的申訴與再申訴, 屬於特殊的訴願程序,
: 效力等同一般的訴願, 具取代訴願之功能.
這裡也不太精準
實務多數見解是訴願的先行程序,但非強制先行
: 2.可用訴願法的訴願(向教育局/部), 未獲救濟, 再打行政訴訟.
: 3.針對行政處分, 以上1.2兩種方式, 教師只能二者擇其一.
: (三)教師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我國乃採公教分離制度, 故教師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但例外於公立學校服務與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則適用之.
: 詳細可參照釋字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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