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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洽公使用縣府大樓廁所卻被反鎖在內,至隔天上被發現之對於人民之侵害, 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如何論述呢? 一~不同於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所保障之法益為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第三條第一項 之法益僅限為"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所以因洽公使用縣府大樓廁所卻被反鎖 在內,至隔天上被發現是對於人民"自由"之侵害,並無法請求國賠。 二~我記得老師上課時說過可請求國賠,但是依據何法條以及法理? 我忘記了! 大家覺得可以請求國賠比較正確還是無法請求國賠呢? 因為老師說過,行政法的解題要傾向對人民有利的思考,但是如果可以請求國賠, 依據為何? 感謝大家不吝解答~^^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44.20
Dasboy:應該是把第三條用例示規定 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去著墨的樣子 06/02 18:06
Dasboy:廖義男師採此見解 可以參考他的國家賠償法 06/02 18:13
tinjunsei:依據對人民有利的思考,似以準許國賠為當 06/02 18:21
tinjunsei:理由同上,解釋為例示規定而非列舉性質.因此三者較為常見 06/02 18:23
scy75515:被關起來有身體法益(精神)被侵害之疑慮 06/02 19:20
jpadult1:肯定說 否定說 通說才肯定說  06/02 20:27
jpadult1:肯定說 就是大他們講的 06/02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