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polo (彼得保羅)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行政法申論一問。
時間Mon Jun 2 17:58:46 2008
請問~
因洽公使用縣府大樓廁所卻被反鎖在內,至隔天上被發現之對於人民之侵害,
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如何論述呢?
一~不同於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所保障之法益為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第三條第一項
之法益僅限為"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所以因洽公使用縣府大樓廁所卻被反鎖
在內,至隔天上被發現是對於人民"自由"之侵害,並無法請求國賠。
二~我記得老師上課時說過可請求國賠,但是依據何法條以及法理? 我忘記了!
大家覺得可以請求國賠比較正確還是無法請求國賠呢?
因為老師說過,行政法的解題要傾向對人民有利的思考,但是如果可以請求國賠,
依據為何? 感謝大家不吝解答~^^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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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44.20
推 Dasboy:應該是把第三條用例示規定 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去著墨的樣子 06/02 18:06
推 Dasboy:廖義男師採此見解 可以參考他的國家賠償法 06/02 18:13
推 tinjunsei:依據對人民有利的思考,似以準許國賠為當 06/02 18:21
→ tinjunsei:理由同上,解釋為例示規定而非列舉性質.因此三者較為常見 06/02 18:23
推 scy75515:被關起來有身體法益(精神)被侵害之疑慮 06/02 19:20
推 jpadult1:肯定說 否定說 通說才肯定說 06/02 20:27
→ jpadult1:肯定說 就是大他們講的 06/02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