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iji:推 觀念很清楚~ 61.64.166.250 10/27 17:54
抱歉,我不會保留您推文裡的問題,只好全刪了。
您的問題用"必要形式"這個用語,似乎較少人使用,我理解成"形式要件",不知
道是否正確。
如果無誤,行政處分應具備哪些形式要件規範在行政程序法96條。
欠缺形式要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皆屬無效。(我前篇回答有闡述我的想法)
本法的例外規定有:
97條:欠缺理由 (有效或無效)
98、99條:教示錯誤 (有效)
101條:誤寫誤算之更正 (有效)
114條二款:事後補正之容許性 (有效)
111條則可以理解為絕對無效的規定。
最後想補充我不認為行政程序法有效力未定這種效力規範形式的理由。
民法上效力未定至少有二特徵:不可執行、催告。
行政處分,一般認為除有無效情事外,皆具自力執行力。行政執行之要件為有效
性和可執行性,僅需非無效即可認為具備有效性。
催告的結果有三:有效、無效、擬制有效或無效。目的在儘早確定法律關係。行
政處分無催告之規定,亦可反證,行政處分形式要件之欠缺,必生有效或無效之
結果,縱使有需更正或補正之情事亦然,法律關係於處分作做成時即已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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