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dguy:特別權力關係= = 08/31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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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layers0305 (山東硬漢)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特別法律關係
時間: Sun Aug 31 07:38:28 2008
※ 引述《sociogram (社會關係圖)》之銘言:
: 法源1. 主管長官對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人員, 亦得先行停職(公務
: 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
: 法源2.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文)
: 問: 公務員之重大處分得或不得先行執行? 法源1與2是否自相矛盾? 抑或分為司法懲戒得?
: 行政懲處不得? 如是, 又, 為何司法懲戒於處分未確定前得先行執行? 是否違反人權
: 保障? 另, 公務員違同一行政行為之處分如兼具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是否先行懲戒
: 再予以懲處(免職處分除外)?
: 以上回覆, 謝謝
法源1. 是公務員懲戒法中 , 主管長官認為事關重大 , 得先行停職
此為影響公務人員身份之行政處份 , 可提行政爭訟
此處之先行停職是因為該人員犯的案件過於重大
所以先行停職 , 以免利用職務之便煙滅證據
而停職期間保訓會會對於該案件進行調查
如果無罪或不起訴 , 該公務員可以復職且停職期間的1/2薪水會補回去
所以咧 ! 不生人權保障的問題啦 !!
法源2. 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兩大過免職時
在確定之前應先為停職 , 確定後再免職
此考績免職可提行政爭訟
釋 491 的重點除了特別權力關係(免職可爭訟) 之外
還有免職的正當法律程序
這個正當程序就是為了保障該公務人員囉!
所以免職前先行停職 , 也沒有人權保障的問題!
停職的原因很多
法源1. 的停職是因為懲戒法的先行停職
法源2. 的停職是保障公務人員的正當程序之一
另外 , 行政懲處跟司法懲戒的關係
若先經長官懲處再送保訓會懲戒的話
那麼長官的行政懲處就失效 , 以保訓會的懲戒處份為主
若是直接送保訓會的話
又分兩種情形
一. 保訓會直接懲戒該公務員 , 此情形行政懲處當然就不能再次處份
二. 保訓會為免訴 不起訴處份的話
該公務員長官則不能對保訓會不處份的事項再次處份
但可以針對其他事項來做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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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 , 不曉得有沒有解決原po問題
我課本不在身邊
且喝酒喝到天亮 , 酒意還沒退 XD
所以頭還很痛
而我的論點有問題的話 , 麻煩板友們提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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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夢 為歡幾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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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ouria:補一下上者競合法條在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內 08/31 19:19
※ 編輯: Players0305 來自: 220.139.136.239 (08/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