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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1. 主管長官對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人員, 亦得先行停職(公務 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 法源2.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文) 問: 公務員之重大處分得或不得先行執行? 法源1與2是否自相矛盾? 抑或分為司法懲戒得? 行政懲處不得? 如是, 又, 為何司法懲戒於處分未確定前得先行執行? 是否違反人權 保障? 另, 公務員違同一行政行為之處分如兼具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是否先行懲戒 再予以懲處(免職處分除外)? 以上回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5.230
badguy:特別權力關係= = 08/31 07:37
> -------------------------------------------------------------------------- < 作者: Players0305 (山東硬漢)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特別法律關係 時間: Sun Aug 31 07:38:28 2008 ※ 引述《sociogram (社會關係圖)》之銘言: : 法源1. 主管長官對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人員, 亦得先行停職(公務 : 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 : 法源2.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文) : 問: 公務員之重大處分得或不得先行執行? 法源1與2是否自相矛盾? 抑或分為司法懲戒得? : 行政懲處不得? 如是, 又, 為何司法懲戒於處分未確定前得先行執行? 是否違反人權 : 保障? 另, 公務員違同一行政行為之處分如兼具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 是否先行懲戒 : 再予以懲處(免職處分除外)? : 以上回覆, 謝謝 法源1. 是公務員懲戒法中 , 主管長官認為事關重大 , 得先行停職 此為影響公務人員身份之行政處份 , 可提行政爭訟 此處之先行停職是因為該人員犯的案件過於重大 所以先行停職 , 以免利用職務之便煙滅證據 而停職期間保訓會會對於該案件進行調查 如果無罪或不起訴 , 該公務員可以復職且停職期間的1/2薪水會補回去 所以咧 ! 不生人權保障的問題啦 !! 法源2. 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兩大過免職時 在確定之前應先為停職 , 確定後再免職 此考績免職可提行政爭訟 釋 491 的重點除了特別權力關係(免職可爭訟) 之外 還有免職的正當法律程序 這個正當程序就是為了保障該公務人員囉! 所以免職前先行停職 , 也沒有人權保障的問題! 停職的原因很多 法源1. 的停職是因為懲戒法的先行停職 法源2. 的停職是保障公務人員的正當程序之一 另外 , 行政懲處跟司法懲戒的關係 若先經長官懲處再送保訓會懲戒的話 那麼長官的行政懲處就失效 , 以保訓會的懲戒處份為主 若是直接送保訓會的話 又分兩種情形 一. 保訓會直接懲戒該公務員 , 此情形行政懲處當然就不能再次處份 二. 保訓會為免訴 不起訴處份的話 該公務員長官則不能對保訓會不處份的事項再次處份 但可以針對其他事項來做行政懲處 -- 以上回答 , 不曉得有沒有解決原po問題 我課本不在身邊 且喝酒喝到天亮 , 酒意還沒退 XD 所以頭還很痛 而我的論點有問題的話 , 麻煩板友們提出! 謝謝 -- 浮生若夢 為歡幾何 ... http://www.wretch.cc/mypage/Players03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36.239 ※ 編輯: Players0305 來自: 220.139.136.239 (08/31 07:42)
nouria:補一下上者競合法條在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內 08/31 19:19
※ 編輯: Players0305 來自: 220.139.136.239 (08/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