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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法條翻了一下下,但還是有點小問題小check一下~ 題目是: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的機關為下列何者?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答案是b 我想問的是,公務人員受到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應是審議→再審議,可是再審議的 受理機關不是公務人員保訓會嗎?(我知保訓會是行政機關的),可是我是對查有關 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違法之救濟,它說不服,可以復審;再不服--→行政訴訟 (或是向保訓會提出再審議),再麼推理下來,撤職為懲戒的一種,而懲戒處分之救濟 又是再審議,再審議的機關是保訓會…… 這樣一來答案跟題目是否有點 矛盾呢? 還是我以上理解的地方有誤呢??? 謝謝各位大大了~我整個混亂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95.182
chris211:懲戒是一審終結,再審議固然是救濟但不影響處分執行 09/23 18:46
chris211:還有懲戒跟行政處分差很多...orz 看了你的文章反而不知道 09/23 18:47
chris211:怎麼幫你釐清 囧 09/23 18:47
id41020:那所以說懲戒不算是行政處分的一種了? 09/23 19:21
pinkkelly558:以下是我的想法,如果不對,請見諒! 09/23 19:29
pinkkelly558:行政懲處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其機關為 09/23 19:34
pinkkelly558:公務員服務之機關或保訓會! 09/23 19:35
pinkkelly558:而行政懲戒包括撒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09/23 19:37
pinkkelly558:其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09/23 19:38
pinkkelly558:只有懲處之"免職"處分,公務員得向保訓會申請復審 09/23 19:45
pinkkelly558:不服復審核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釋字243號解釋) 09/23 19:47
id41020:謝謝,我已找到了解答,感激大大們的熱心︿︿ 09/2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