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gjian (天空藍)》之銘言:
: ※ 引述《virr (黑戶哥哥)》之銘言:
: : 公務員定義有四種:
: : 第一種稱最廣義之公務員:就是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 : 第二種稱 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上與憲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 : 第三種稱 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 : 第四種稱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員。
: 看了回應,覺得怪怪的...
: 最廣義的公務員:包括刑法與國家賠償法上所指,那如果公家醫院醫生行醫屬私經濟
: 行為,那就不是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也沒國賠的問題...
: 等於說醫生連廣義的公務員也稱不上
: 如果說醫生被記過,我覺得也許就像學生也會被記過一樣吧
我覺得從事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並不構成區分是否適用公務員相關
法規的標準吧。
像考選部在賣歷屆試題並非公權力行政,可是在執行這個業務的卻很有可
能是考選部編制內依法任用的公務員啊。無論是公權力或私經濟行政,都
無損於他們是行政機關作為的一環,行政機關裡面做事的人本來就以公務
員為常態,並不會發生公務員在從事私經濟行政的時候就變成不是公務員
這種情況(而且「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公務」也不是僅限於「公權力
的行使」。)
至於公立醫院醫生被懲戒的問題,應該要看公務員服務法跟公務員懲戒法
的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包括: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24條)
公立醫院的醫生如果是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的,就屬於受有俸給的
公務員,應該就要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裡面有一大堆對公務員的行為要求,公立醫院的醫生也
就應該加以遵循。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哪些人應該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可是如果公務員服務法要求公立醫院的醫生遵循該法規定,那麼在公立
醫院醫生違反該法規定的時候,自然就符合了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的規
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
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所以公立醫院的醫生既然是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對象,公務員服務法也
賦予他們一堆行為義務,那麼在醫生違反這些行為義務的時候,至少就
會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的「違法」,所以就可以用公務員懲戒
法來處罰他了。(如果是聘用就不適用這些規定了,因為並非任用、服務
、懲戒法規所指涉的公務員。)
以上是個人看法,我沒有翻書查證,有錯請指教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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