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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gjian (天空藍)》之銘言: : ※ 引述《virr (黑戶哥哥)》之銘言: : : 公務員定義有四種: : : 第一種稱最廣義之公務員:就是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 : : 第二種稱 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上與憲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 : 第三種稱 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 : 第四種稱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員。 : 看了回應,覺得怪怪的... : 最廣義的公務員:包括刑法與國家賠償法上所指,那如果公家醫院醫生行醫屬私經濟 : 行為,那就不是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也沒國賠的問題... : 等於說醫生連廣義的公務員也稱不上 : 如果說醫生被記過,我覺得也許就像學生也會被記過一樣吧 我覺得從事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並不構成區分是否適用公務員相關 法規的標準吧。 像考選部在賣歷屆試題並非公權力行政,可是在執行這個業務的卻很有可 能是考選部編制內依法任用的公務員啊。無論是公權力或私經濟行政,都 無損於他們是行政機關作為的一環,行政機關裡面做事的人本來就以公務 員為常態,並不會發生公務員在從事私經濟行政的時候就變成不是公務員 這種情況(而且「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公務」也不是僅限於「公權力 的行使」。) 至於公立醫院醫生被懲戒的問題,應該要看公務員服務法跟公務員懲戒法 的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包括: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24條) 公立醫院的醫生如果是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的,就屬於受有俸給的 公務員,應該就要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裡面有一大堆對公務員的行為要求,公立醫院的醫生也 就應該加以遵循。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哪些人應該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可是如果公務員服務法要求公立醫院的醫生遵循該法規定,那麼在公立 醫院醫生違反該法規定的時候,自然就符合了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的規 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 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所以公立醫院的醫生既然是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對象,公務員服務法也 賦予他們一堆行為義務,那麼在醫生違反這些行為義務的時候,至少就 會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的「違法」,所以就可以用公務員懲戒 法來處罰他了。(如果是聘用就不適用這些規定了,因為並非任用、服務 、懲戒法規所指涉的公務員。) 以上是個人看法,我沒有翻書查證,有錯請指教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87.126 ※ 編輯: sholy 來自: 140.112.155.131 (02/15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