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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考銓制度中 任用 一章裡的概念 是關於各種法律對於"公務人員"和"公務員"規定情形 雖然基本的概念我大略懂了 但一些疑惑卻讓我苦思了一個下午XD 麻煩高手指點囉! ^^ 問題... *公務人員 現行公務人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有:考試法.保障法.任用法 記得在上課時老師說:這三法中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但依課本敘述 考試法所不包括的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皆在保障法準用範圍 Q1 那這樣為何說考試法範圍最廣?? Q2 另外,想問一下,有沒有是考試法所稱公務人員,卻不是保障法說的公務人員呢?? *公務員 國賠法定義之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而形法之公務員是以有"法定職務權限"為範圍 但我不懂...從事於"公務" 不就是 "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Q3 這二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呀?? (能舉例說明嗎..謝謝^^) Q4 服務法之公務員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那麼,「依法受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 算不算服務法的公務員?? (因為依法受委託,好像沒有受有俸給,亦非文武職,更非屬公營事業... 依定義來說應不屬服務法之公務員,但我自己覺得它應受服務法規範才是啊...@@?) 感謝熱心回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114.41
CrystalWitch:接受政府機關委任或是承辦政府業務的民間單位 04/27 19:34
CrystalWitch:在執行委辦事項的時候就同等公務員在執行公務 04/27 19:40
CrystalWitch:所以國賠法才會定義為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04/27 19:42
CrystalWitch:假設 公路局發包路面柏油業務給A業者,A業者疏失沒把 04/27 19:44
CrystalWitch:路面鋪好 結果B騎士因為路面沒鋪好摔車了,申請國賠 04/27 19:44
CrystalWitch:此處 是因為A業者的疏失所造成的 但因A業者執行得業 04/27 19:47
CrystalWitch:務由公路局發包, 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故得以上 04/27 19:49
CrystalWitch:訴國賠 04/27 19:50
CrystalWitch:才疏學淺,僅就所知解答,其他的要請板上的大人來詳解 04/27 19:53
shikicomicer:「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可能是受託行使公權力 04/27 21:30
shikicomicer:的一般人民 04/27 21:31
chris211:Q1 準用保障法不等於適用,要不要用那得看機關,怎麼可以 04/27 23:33
chris211:混為一談?另外用考試考進去的交通"機構"人員就不是保障 04/27 23:34
chris211:法適用對象了,很多哩 04/27 23:35
monway:感謝各位!! 04/28 00:03
monway:請問ch大..."準用"不也算法律明文規定嗎? 04/28 00:04
monway:它不只是"避免重複規定造成法律條文繁雜"而已嗎? 04/28 00:06
chris211:我不太清楚你是從哪定義準用的..但準用不就只是運用不確 04/28 00:27
chris211:定法律概念,對於性質相同或類似的事情裁量是否適用嗎? 04/28 00:28
chris211:因為對於是否適用可做適當調整,所以並不是適用,上述字 04/28 00:29
chris211:句可參保障法修正草案§102的文字。如果不想記太多就"可 04/28 00:30
chris211:用可不用"。這是我課本的筆記,就這樣 04/28 00:31
chris211:補充一下,別因為鑽研法條而忘了你本來要討論的題目,題 04/28 13:54
chris211:目既然是問"公務人員的定義",就是適用範圍或本法定義, 04/28 13:54
chris211:怎麼會去引用§102這根本沒定義公務人員為何的條文呢?:P 04/28 13:55
monway:謝謝ch大...準用的定義我是在程怡法緒課本中看到的^^ 04/28 18:22
chris211:我的想法也不一定對啦,何況我沒上過程老師的課,不過我 04/28 19:49
chris211:有上你考銓課本的老師的課,如果你能上他的課問他會比較 04/28 19:50
chris211:好。至於這東西由於判斷法律的範圍少出現在考古題中(正常 04/28 19:50
chris211:來說也不會考這麼無聊的東西),不要在這邊鑽牛角尖,考古 04/28 19:51
chris211:(打錯)考試時申論能說服老師就可 04/28 19:51
> -------------------------------------------------------------------------- < 作者: singing0603 (浴巾)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 公務人員" 和 "公務員" 的概念?? 時間: Sun Apr 27 21:17:30 2008 ※ 引述《monway (忙碌前的小小空閒...)》之銘言: : 這是 考銓制度中 任用 一章裡的概念 : 是關於各種法律對於"公務人員"和"公務員"規定情形 : 雖然基本的概念我大略懂了 但一些疑惑卻讓我苦思了一個下午XD : 麻煩高手指點囉! ^^ : 問題... : *公務人員 : 現行公務人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有:考試法.保障法.任用法 : 記得在上課時老師說:這三法中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但依課本敘述 考試法所不包括的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皆在保障法準用範圍 : Q1 那這樣為何說考試法範圍最廣?? 這三法為何是考試法範圍最廣,看一下各法對其適用對象的規範就可以了解嚕: 一、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 二、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三、保障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綜合言之,考試法裡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必須經過"考試" 而任用法強調必須有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保障法更規定需"依法任用"並且"有給""專任" 有些經過考試而進入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種機關的人員,並不是全部都會被任用而 具有官等職等職稱。 而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是全部都"有給""專任"。 所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Q2 另外,想問一下,有沒有是考試法所稱公務人員,卻不是保障法說的公務人員呢?? 有啊比方說,你看去年高普考簡章,有一些職缺被註明是"不經銓敘"的職缺 那種的如果考試及格分發進去佔到不經銓敘的職缺,就等於沒有任用,就不是保障法 的公務人員。 : *公務員 : 國賠法定義之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而形法之公務員是以有"法定職務權限"為範圍 : 但我不懂...從事於"公務" 不就是 "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 Q3 這二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呀?? (能舉例說明嗎..謝謝^^)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並不一定就有法定職務權限喔 比方說市公所的清潔隊員好了,他們也是依法令執行清運垃圾的公務 但是他們並沒有什麼職務權限,只是負責清運垃圾而已 原本刑法的規定和國賠法是一樣的 但94年刑法修正必須依法令從事公務且有職務權限的才適用刑法 限縮了刑法公務員的範圍,避免刑法不當擴大其適用範圍 : Q4 服務法之公務員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那麼,「依法受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 : 算不算服務法的公務員?? : (因為依法受委託,好像沒有受有俸給,亦非文武職,更非屬公營事業... : 依定義來說應不屬服務法之公務員,但我自己覺得它應受服務法規範才是啊...@@?) : 感謝熱心回答 ^^ 那就看個別狀況啊 只要不符合服務法的規定,就不適用服務法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7.100
aagguu:推 講解的相當清楚 (y) 04/27 22:47
monway:請解很讚 謝謝! 04/28 00:02
> -------------------------------------------------------------------------- < 作者: okk0124 (123...￾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 公務人員" 和 "公務員" 的概念?? 時間: Mon Apr 28 08:40:44 2008 : : 綜合言之,考試法裡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必須經過"考試" : 而任用法強調必須有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 保障法更規定需"依法任用"並且"有給""專任" : 有些經過考試而進入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種機關的人員,並不是全部都會被任用而 : 具有官等職等職稱。 : 而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是全部都"有給""專任"。 : 所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 不好意思! 再請教一下 "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全都是"有給"專任 Q1 若以任用法和保障法來說 是以保障法範圍較大 但這裡的意思 感覺上 好像是任用法範圍較大 還是我弄錯了! Q2 可以在麻煩舉例任用法適用但卻不是有給的例子嗎? ps:我也為這裡的觀念苦惱了一下午! 上網來看,沒想到有人在同一時間跟我有一樣的煩惱! 感謝熱心人士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3.74.129
leelee824:是啊!保障法之公務人員與任用法之公務人相較,範圍較廣。 04/28 10:52
leelee824:保障法除了[適用人員]還有[準用人員]。 04/28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