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rystalWitch:接受政府機關委任或是承辦政府業務的民間單位 04/27 19:34
→ CrystalWitch:在執行委辦事項的時候就同等公務員在執行公務 04/27 19:40
→ CrystalWitch:所以國賠法才會定義為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04/27 19:42
→ CrystalWitch:假設 公路局發包路面柏油業務給A業者,A業者疏失沒把 04/27 19:44
→ CrystalWitch:路面鋪好 結果B騎士因為路面沒鋪好摔車了,申請國賠 04/27 19:44
→ CrystalWitch:此處 是因為A業者的疏失所造成的 但因A業者執行得業 04/27 19:47
→ CrystalWitch:務由公路局發包, 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故得以上 04/27 19:49
→ CrystalWitch:訴國賠 04/27 19:50
→ CrystalWitch:才疏學淺,僅就所知解答,其他的要請板上的大人來詳解 04/27 19:53
推 shikicomicer:「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可能是受託行使公權力 04/27 21:30
→ shikicomicer:的一般人民 04/27 21:31
→ chris211:Q1 準用保障法不等於適用,要不要用那得看機關,怎麼可以 04/27 23:33
→ chris211:混為一談?另外用考試考進去的交通"機構"人員就不是保障 04/27 23:34
→ chris211:法適用對象了,很多哩 04/27 23:35
→ monway:感謝各位!! 04/28 00:03
→ monway:請問ch大..."準用"不也算法律明文規定嗎? 04/28 00:04
→ monway:它不只是"避免重複規定造成法律條文繁雜"而已嗎? 04/28 00:06
→ chris211:我不太清楚你是從哪定義準用的..但準用不就只是運用不確 04/28 00:27
→ chris211:定法律概念,對於性質相同或類似的事情裁量是否適用嗎? 04/28 00:28
→ chris211:因為對於是否適用可做適當調整,所以並不是適用,上述字 04/28 00:29
→ chris211:句可參保障法修正草案§102的文字。如果不想記太多就"可 04/28 00:30
→ chris211:用可不用"。這是我課本的筆記,就這樣 04/28 00:31
→ chris211:補充一下,別因為鑽研法條而忘了你本來要討論的題目,題 04/28 13:54
→ chris211:目既然是問"公務人員的定義",就是適用範圍或本法定義, 04/28 13:54
→ chris211:怎麼會去引用§102這根本沒定義公務人員為何的條文呢?:P 04/28 13:55
→ monway:謝謝ch大...準用的定義我是在程怡法緒課本中看到的^^ 04/28 18:22
→ chris211:我的想法也不一定對啦,何況我沒上過程老師的課,不過我 04/28 19:49
→ chris211:有上你考銓課本的老師的課,如果你能上他的課問他會比較 04/28 19:50
→ chris211:好。至於這東西由於判斷法律的範圍少出現在考古題中(正常 04/28 19:50
→ chris211:來說也不會考這麼無聊的東西),不要在這邊鑽牛角尖,考古 04/28 19:51
→ chris211:(打錯)考試時申論能說服老師就可 04/2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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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nging0603 (浴巾)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 公務人員" 和 "公務員" 的概念??
時間: Sun Apr 27 21:17:30 2008
※ 引述《monway (忙碌前的小小空閒...)》之銘言:
: 這是 考銓制度中 任用 一章裡的概念
: 是關於各種法律對於"公務人員"和"公務員"規定情形
: 雖然基本的概念我大略懂了 但一些疑惑卻讓我苦思了一個下午XD
: 麻煩高手指點囉! ^^
: 問題...
: *公務人員
: 現行公務人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有:考試法.保障法.任用法
: 記得在上課時老師說:這三法中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但依課本敘述 考試法所不包括的派用.聘用.聘任.僱用.留用人員...皆在保障法準用範圍
: Q1 那這樣為何說考試法範圍最廣??
這三法為何是考試法範圍最廣,看一下各法對其適用對象的規範就可以了解嚕:
一、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
二、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三、保障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綜合言之,考試法裡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必須經過"考試"
而任用法強調必須有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保障法更規定需"依法任用"並且"有給""專任"
有些經過考試而進入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種機關的人員,並不是全部都會被任用而
具有官等職等職稱。
而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是全部都"有給""專任"。
所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Q2 另外,想問一下,有沒有是考試法所稱公務人員,卻不是保障法說的公務人員呢??
有啊比方說,你看去年高普考簡章,有一些職缺被註明是"不經銓敘"的職缺
那種的如果考試及格分發進去佔到不經銓敘的職缺,就等於沒有任用,就不是保障法
的公務人員。
: *公務員
: 國賠法定義之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而形法之公務員是以有"法定職務權限"為範圍
: 但我不懂...從事於"公務" 不就是 "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 Q3 這二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呀?? (能舉例說明嗎..謝謝^^)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並不一定就有法定職務權限喔
比方說市公所的清潔隊員好了,他們也是依法令執行清運垃圾的公務
但是他們並沒有什麼職務權限,只是負責清運垃圾而已
原本刑法的規定和國賠法是一樣的
但94年刑法修正必須依法令從事公務且有職務權限的才適用刑法
限縮了刑法公務員的範圍,避免刑法不當擴大其適用範圍
: Q4 服務法之公務員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那麼,「依法受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
: 算不算服務法的公務員??
: (因為依法受委託,好像沒有受有俸給,亦非文武職,更非屬公營事業...
: 依定義來說應不屬服務法之公務員,但我自己覺得它應受服務法規範才是啊...@@?)
: 感謝熱心回答 ^^
那就看個別狀況啊
只要不符合服務法的規定,就不適用服務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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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agguu:推 講解的相當清楚 (y) 04/27 22:47
推 monway:請解很讚 謝謝! 04/2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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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k0124 (123...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 公務人員" 和 "公務員" 的概念??
時間: Mon Apr 28 08:40:44 2008
:
: 綜合言之,考試法裡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必須經過"考試"
: 而任用法強調必須有有職稱及官等、職等
: 保障法更規定需"依法任用"並且"有給""專任"
: 有些經過考試而進入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種機關的人員,並不是全部都會被任用而
: 具有官等職等職稱。
: 而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是全部都"有給""專任"。
: 所以考試法範圍最廣
: :
不好意思!
再請教一下
"依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也不全都是"有給"專任
Q1
若以任用法和保障法來說
是以保障法範圍較大
但這裡的意思 感覺上 好像是任用法範圍較大
還是我弄錯了!
Q2
可以在麻煩舉例任用法適用但卻不是有給的例子嗎?
ps:我也為這裡的觀念苦惱了一下午!
上網來看,沒想到有人在同一時間跟我有一樣的煩惱!
感謝熱心人士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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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3.74.129
→ leelee824:是啊!保障法之公務人員與任用法之公務人相較,範圍較廣。 04/28 10:52
→ leelee824:保障法除了[適用人員]還有[準用人員]。 04/28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