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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停職人員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應予 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 定,應許復職。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其免職案經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 撤銷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復職。 請問...法條中只排除任用法28條第一項3(內亂外患).4(貪污).5(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款, 其他未受撤.休.和徒刑者,皆應予復職,但對於任用法28條第一項中,1(未具.喪失國籍). 2(兼具國籍).7(褫奪公權)款應予免職者並未排除,那這樣是犯了以上幾款的人亦應予 復職嗎? 可是如果是這樣,那麼任用法的消極資格規定有什麼意義呢? Q2 任用法21條關於試用人員解職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 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停職」。請問,「首長核定之日」、「確 定之日」二者何者在先?「解職」和「執行」有何不同? Q3 考績法中年終考績之年資計算:「…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得以前經銓 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 調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 等之年終考績」。 依俸給法,升任高一官等人員是「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本俸最低級」起敘,也就是其已敘 高一官等之俸級,那可否亦稱「…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得以前經銓敘審定 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問題有點多 ,感謝看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5.225
chris211:Q1:任用法算特別法,要是有任用法的情形已經不會談停職與 06/05 12:04
chris211:復職的情形了。該辦法是給懲戒而停職者使用 06/05 12:04
chris211:Q2.解職算行政處分 06/05 12:05
lanewma:Q2:首長核定之日在先,確定之日在後 06/05 13:19
lanewma:考績委員會審核,當事人申辯後,機關首長核定 06/05 13:20
lanewma:然後當事人行政爭訟,用盡救濟方法後確定 06/05 13:21
lanewma:另外,Q2應該是任用法第20條(新的第五項) 06/05 13:22
lanewma:Q3:我想它既然是要升任高一官等,那就是辦理考績完成之後 06/05 13:34
lanewma:才確定升了一個官等。所以辦理完成之前,如果改稱辦理 06/05 13:36
lanewma:所敘官等職等,那不就是指辦理原來敘的那個官等? 06/05 13:38
monway:謝謝!! 06/06 08:31
> -------------------------------------------------------------------------- < 作者: team925 (要謙虛呀XD)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考銓制度的觀念問題 時間: Thu Jun 5 20:10:00 2008 ※ 引述《monway (忙碌前的小小空閒...)》之銘言: 恕刪 : Q3 : 考績法中年終考績之年資計算:「…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得以前經銓 : 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 : 調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 : 等之年終考績」。 : 依俸給法,升任高一官等人員是「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本俸最低級」起敘,也就是其已敘 : 高一官等之俸級,那可否亦稱「…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得以前經銓敘審定 : 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 問題有點多 ,感謝看完^^ 考績法第4條係指於同一考績年度內,有升一官等的情況發生,得以原較低官等合計計算 較高官等之年終考績. 例如4月前原為委任第五職等,4月後升為薦任第六職等,則當年則為薦任第六職等考績 但請注意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敘敘審定"合格實授" 非合格實授就是沒有考績 另外該年考績得否取可以升俸給一級 請依本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 -- 人不暴力枉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3.206 ※ 編輯: team925 來自: 123.193.43.206 (06/05 20:12)
monway:高手^^ 感謝!! 06/06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