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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問題1> 美國S.E.S制度中的(G.S.第16~18職等,政首長俸表第4~5等)指的對象為何?? 是可以取得該S.E.S之職位,抑或取得S.E.S進用資格? <問題2> 美國1971年之六種新評審制度與1986年職位分類改革(發展出五種資格標準)之關聯? 是指每一項評審內之分類標準,於1986年更改為發展出的五種資格標準嗎? 主管與管理職品評制度中其職等是用工作基本程度、監督職掌、監督責任及工作業務範圍 四項因素評分之。 於1986年後加入五個資格標準…是將四個因素取代,抑或參入五個資格標準(將四因素置 其之下)? 選項一:主管與管理職品評制度→用工作基本程度、監督職掌、監督責任及工作業務範 圍四項因素評分 選項二:主管與管理職品評制度→書記與行政支援職位(其一)→用工作基本程度、監督 職掌、監督責任及工作業務範圍四項因素評分 看了很多遍了~還是不太懂其含意 >"<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2.116
koinatsumi:1.進用資格 2.我覺得無關聯,是取代!因課本寫聯邦人事 04/16 10:20
koinatsumi:管理局發展新途徑去撰寫分類標準(關鍵因素不合時宜) 04/16 10:24
koinatsumi:更正:(關鍵在於六種....的分類標準不合時宜) 04/16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