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5566 (法律新手愛56)》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託運人以外的載貨證券持有人得請求運送人交付貨物
: 則此請求權和文義性有關嗎?
: 如果沒有,那依據為何呢??
: 謝謝
載貨證券之文義性,係指載貨證券上就貨物記載之證據力,我國立法例採「綜合主義」:
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第三持有人(即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間,
則依文義證據主義,以保護載貨證券第三持有人(海商§55II、§60II)。
上述是在回答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得援引抗辯依據!
這跟你問的請求權依據無涉,要回去找民法債各的規定。
PS:國考什麼時候考這麼難了,嚇我一跳,連債各的倉單、無記名證券...都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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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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