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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w5566 (法律新手愛56)》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託運人以外的載貨證券持有人得請求運送人交付貨物 : 則此請求權和文義性有關嗎? : 如果沒有,那依據為何呢?? : 謝謝 載貨證券之文義性,係指載貨證券上就貨物記載之證據力,我國立法例採「綜合主義」: 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第三持有人(即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間, 則依文義證據主義,以保護載貨證券第三持有人(海商§55II、§60II)。 上述是在回答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得援引抗辯依據! 這跟你問的請求權依據無涉,要回去找民法債各的規定。 PS:國考什麼時候考這麼難了,嚇我一跳,連債各的倉單、無記名證券...都來了XD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