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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類別:普考 2.科目:考銓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及其施行細則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省略~~) #施行細則19條: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 4.想問的內容:下面的例子有沒有理解錯誤。 1. 例如:薦任第6.7.8.9職等,自願降調委任官等,皆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 2. 假如:擬任職務是第7~8職等,原任職務是第8~9職等,且以第8職等任用, 那這樣是要以第8職等任用還是第7職等任用呢?   (如果以第8職等任用,不就等於沒有降調了嗎?    可是施行細則的法條感覺好像是以第8職等任用。。。) 3。假如:薦任第9職等人員,自願降調第7職等,那還是以第9職等任用嗎? 麻煩各位高手解答。。。M(_ _)M 拜託各位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00.122
chris211:1跟3沒問題,2是以8職等任用,細則是說那種情況毋須被調 04/20 21:53
chris211:任者同意,主管就可逕行調任 04/20 21:53
samsuni:非常感謝前版主的熱心解答Q.Q~~謝謝您M(_ _)M 04/20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