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suni (彌補逝去的青春)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考銓] 公務人員任用法18條之[調任]問題
時間Mon Apr 20 19:40:04 2009
1.考試類別:普考
2.科目:考銓
3.目前參考用書與章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及其施行細則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省略~~)
#施行細則19條: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
4.想問的內容:下面的例子有沒有理解錯誤。
1. 例如:薦任第6.7.8.9職等,自願降調委任官等,皆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
2. 假如:擬任職務是第7~8職等,原任職務是第8~9職等,且以第8職等任用,
那這樣是要以第8職等任用還是第7職等任用呢?
(如果以第8職等任用,不就等於沒有降調了嗎?
可是施行細則的法條感覺好像是以第8職等任用。。。)
3。假如:薦任第9職等人員,自願降調第7職等,那還是以第9職等任用嗎?
麻煩各位高手解答。。。M(_ _)M
拜託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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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3.100.122
→ chris211:1跟3沒問題,2是以8職等任用,細則是說那種情況毋須被調 04/20 21:53
→ chris211:任者同意,主管就可逕行調任 04/20 21:53
→ samsuni:非常感謝前版主的熱心解答Q.Q~~謝謝您M(_ _)M 04/20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