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yilin (得不到你就更加愛)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考題] 法學緒論 高手請進
時間Sat Jan 12 11:15:58 2008
※ 引述《chenjuneshin (我要努力向上)》之銘言:
: 甲受乙脅迫 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 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
: 已因時效而消滅者 其法律效果如何?
: A.甲得拒絕履行 B.甲可申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D甲為與有過失
: 答案是A 可是為什麼
→民法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
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 甲將其A地設定抵抽權予乙後 甲所為之下列行為 何者將有害於乙?
: A.再將A地設定抵甲權給丙 D.再就A地為事實上的處分
: 答案是D 我也不是很了解意思
→┌選項A:基於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先成立抵押權優於後成立之抵押權,
│ 故甲將其A地設定抵抽權予乙後,若再將A地設定抵甲權給丙,對乙並無不利。
└選項D:依民法第871條第1項,若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
蓋抵押人既不占有抵押物,則在抵押權實行之前,對於抵押物事實上並無
支配力,此際抵押物之價值如有減少,勢必對於抵押權人不利所致。
: 雙務契約之一方 應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 以致於給付不能者 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 A.應為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 答案是B 為什麼.
→此時他方當事人可選擇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至給付
or│ 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
依題示,他方當事人應為選擇依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履行利益),
此時債之關係(契約)仍為有效,因此,他方當事人仍應為對待給付。
: 關於禁治產的宣告程序 何者正確?
: A.不服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應提起抗告 B.關於禁治產事由有無之認定 法院得依其裁量
: 命鑑定人鑑定 C.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受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D.於禁治產之原因銷滅後
: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 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 答案是C ????法條找不到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第1項:「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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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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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84.175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218.167.84.175 (01/12 11:18)
推 hcya:雙務契約那題,他方當事人還有第三個選項,類 218.167.200.48 01/17 20:03
→ hcya:推225II(代償請求權),此時亦仍要為對待給付~ 218.167.200.48 01/17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