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ength1 (今年的夏天)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選擇題兩題
時間Mon May 12 23:19:35 2008
1、甲向乙租車公司租車,乙對甲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A.15年
B.5年
C.2年
D.1年
答案為C
請問:題目並未說明「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為什麼不選B?
2、甲為A地之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人,A地自民國60年起,被乙無權占有
民國89年,甲死亡,丙為甲之單獨繼承人
A.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地
B.丙請求乙返還A地時,乙得提出時效抗辯
C.丙得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除非甲之遺囑有載明,否則丙不得對乙提出任何請求
答案為C
請問:無權占有超過10年,為什麼不能主張時效取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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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0.41.103
→ morocoya:1.民法第127條第三款 2.民法第769條"未登記"之不動產 05/12 23:34
→ iamgz:關於第一個問題,依題示乙租車公司,可推知通常應以出租不動 05/12 23:46
→ iamgz:為業,故應依民法第127條第三款論之。第二題,請參看民法第7 05/12 23:53
→ iamgz:69條,(實務意見可參看91台上1868決)即可解答。 05/12 23:56
→ lorrain:有人登記的土地是無法主張時效取得的! 請查769, 770 05/13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