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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租車公司租車,乙對甲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A.15年 B.5年 C.2年 D.1年 答案為C 請問:題目並未說明「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為什麼不選B? 2、甲為A地之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人,A地自民國60年起,被乙無權占有 民國89年,甲死亡,丙為甲之單獨繼承人 A.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地 B.丙請求乙返還A地時,乙得提出時效抗辯 C.丙得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除非甲之遺囑有載明,否則丙不得對乙提出任何請求 答案為C 請問:無權占有超過10年,為什麼不能主張時效取得? 謝謝! -- http://www.wretch.cc/album/marketing7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41.103
morocoya:1.民法第127條第三款 2.民法第769條"未登記"之不動產 05/12 23:34
iamgz:關於第一個問題,依題示乙租車公司,可推知通常應以出租不動 05/12 23:46
iamgz:為業,故應依民法第127條第三款論之。第二題,請參看民法第7 05/12 23:53
iamgz:69條,(實務意見可參看91台上1868決)即可解答。 05/12 23:56
lorrain:有人登記的土地是無法主張時效取得的! 請查769, 770 05/13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