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liallin (穗高)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法緒.急救跳河者,扯落項鍊的損害賠償?
時間Mon Jul 28 16:03:09 2008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五等
類 科:人事行政
科 目:法學大意
79 甲跳河自殺,情況危急,乙跳入河中急救之,其間乙不慎將甲的項鍊扯落遺失
,關於項鍊之損害:
(A)除有故意外,乙不負賠償責任
(B)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乙不負賠償責任
(C)乙有過失即須負賠償責任
(D)乙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但得向甲請求報酬
答案是(B)
為什麼?能列出法條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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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87.84
→ dk3u3j06:去看看民法的無因管理吧。 07/28 16:04
→ baliallin:找到了,民法175條吧,本來一直在看150條緊急避難,看不 07/28 16:19
→ baliallin:到『惡意或重大過失』這個字眼 07/28 16:19
推 astarothy:民法175 07/28 16:28
→ astarothy:ㄜㄜ 拍謝 沒看到推文 07/28 16:29
→ kid33:記得民總王澤鑑的書裡有這個例子 07/28 17:54
推 dk3u3j06:原po夠積極,我喜歡,推妳一下! 07/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