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ball:因為買賣契約不需要現實履行阿 你成立買賣契約後 雙方僅成立 04/26 00:00
→ Qball:移轉財產權的債務 有權利義務關係 並不發生物權關係的變動 04/26 00:00
推 Iamnash:答案是C吧 04/26 00:03
→ peterpolo:嗯~我看學x補習班發的解答~答案是B!到底答案是什麼呢? 04/26 00:09
→ peterpolo:回Q大!可是買賣之後會有物權移轉~(比方我向你買書)~ 04/26 00:10
→ peterpolo:所以你的書(物)就變成我的了!這不是物權關係的變動嗎? 04/26 00:11
推 eva0617:只有B需要訂定契約? 04/26 00:12
→ Noobungas:我也記得答案是c @@ 04/26 00:13
→ eva0617:答案應該是B吧我覺得 04/26 00:15
推 Qball:是阿 是要移轉 可是買賣的成立 是雙方意思合意 即成立 04/26 00:13
→ Qball:我還以為他想說的是要"物" (買賣契約非要物) 囧 04/26 00:16
→ eva0617:(囧) 04/26 00:17
推 moodhunter:題目是要"物"..答案是c消費借貸 04/26 00:18
推 Qball:如果是樓上說的要"物" 那就是C沒錯阿@@ 04/26 00:20
→ peterpolo:不好意思!我仍不懂為什麼要"物"契約就是c消費借貸? 04/26 00:27
推 moodhunter:你借別人錢要不要拿錢出來借他 04/26 00:29
→ peterpolo:要務契約與要物契約的差別是什麼呢?? ><"有人可以解釋ㄇ 04/26 00:30
推 Qball:我建議樓上可以看一下法條474 他的定義中是需要移轉所有權的 04/26 00:30
→ Qball:老實說我不知道啥是要務耶= =知道有雙務啦 04/26 00:30
推 monicalu:C 04/26 00:30
推 moodhunter:務就是勞務、義務,物就是東西 04/26 00:33
→ ocean11:要物契約指的是要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才能成立 04/26 02:11
→ ocean11:買賣跟租賃都不是要物契約 只要有合意就可以成立契約了 04/26 02:12
推 Diaw0803:法條解釋得很清楚 04/26 11:57
推 rrosy:插一個字差很多哦!要物和要務,完全不一樣吧!而且沒有要務 04/26 18:15
→ rrosy:契約吧!我沒聽過/只有單務雙務契約和要物不要物契約吧 04/26 18:16
推 holdwish:個人認為是C,看補習班答案,不如去考選部看答案。 04/2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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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lb (香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簡易民法一題!真的是簡易~只是我想不透 …
時間: Sat Apr 26 09:26:51 2008
其實ocean11大大已經推得很清楚了。不過我還是雞婆地講白話一點。
要物契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把東西交付出來,契約才會成立。
民法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買賣契約、租賃契約 均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以下舉陳老師的例子)
你到巷口跟賣牛肉麵的老王說:來一碗牛肉麵!
老王說:好!
這個時候你們的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如果你坐了很久牛肉麵都還不來,你就可以回家寫存證信函了。
民法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貸契約,不管是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都是要物契約,它除了當事人合意外。
尚需有物之交付才能成立!
如果我跟你借錢,你說好。但是你沒有把錢借給我,我們的契約就沒有成立。
如果我跟你借一本書(無償),你說好。但是你沒有把書借給我,契約一樣沒有成立。
訂金、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都屬於要物契約。
以上如有錯誤請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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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不會愛 我的愛 我明白
╮║║ ║ ╯║╯║╰║╰║╬═══║ 你的最愛 那一塊 哪天我才存在
║║║ ║╭╮╰═══╭═╯╠══╮╰ 我不會愛 你的愛 受傷害
╰╯║╮╰╯ ╠═══╣ ╰╬╮ ║║ 所以寧願安靜的等待 不怕空白
╰╯ ╰═══╯ ╭╯╰═╬╯ Vocal:Fahrenh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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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0.149
推 meettheright:寄"託"?XD 解釋的滿清楚的!! 04/26 10:17
謝謝~
※ 編輯: culb 來自: 220.130.130.149 (04/26 10:30)
→ ezmantalk:要物並不是約定而是其後的移轉、租與必須該等行為成立 04/26 10:32
→ ezmantalk:交易才為成立故為「要物」(物品必須「交付」相對人) 04/26 10:33
推 rareair:補充 立法理由是因為要讓貸與人有多考慮的機會 04/26 12:03
→ culb:謝謝樓上的補充,原來是這樣! 04/26 12:16
推 hi1118:推~解釋得很清楚!陳老師每次舉的例子都頗好笑XD 04/26 12:31
推 fjulaw:如果是林誠二老師.....恩 也是好笑吧= = 04/26 22:23
推 holdwish:優秀。 04/27 11:07